澄清|富人得势胜过得势致富?

作者:徐鲜梅  更新时间:2018-10-06 09:04:03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祖国,谁才能有权当家做主?

  著名富人得势世界与得势致富社会,孰是孰非?在我的祖国,谁是财产主人?谁有权当家做主?著名物理学家宇宙学家斯蒂芬·威廉·霍金(Stephen William Hawking),没有质疑或否认机器替代作用。但他关心结果——取决于机器创造的财富如何分配。与机器人相比,霍金更忧心资本欲望。倘若机器创造的财富可以共享,人人都可以享受舒适悠闲的生活,但如果机器的所有者游说成功,反对财富再分配,多数人最终都可能陷入贫穷。截至目前,情况似乎是向第二种选择发展,技术日益加剧不平等。

  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代表人物哈耶克(Hayek, F.A.):一个富人得势的世界仍比一个只有得势的人才能致富的世界要好,试问谁会否认这一点?私有权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是一样,在受雇于人的期间要比名义上的主人翁要更自由,试问又有谁会真正地怀疑?政权必须维护公正,而不承认私有财产,公正也不可能存在,无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就像欧几里德几何学中任何证明一样确定,如同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个直角之和一样正确。

  这是西方经济学基本常识,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立场及观点,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优越性的最佳辩护,是有产阶层及富人利益集团的总代言,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诋毁,也应当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者的理论依据,以及鼓噪富豪是经济引擎的思想基础。富人代言人曾指出:“中国富豪在历史上从未成为治理国家的主力军,中国的士大夫传统更深刻影响了我们的文明。随着中国富豪越来越多,有可能带来中国文化重心的某种移动,这将是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希望富豪们能对此有所意识,并尽全力实现它的建设性。与此同时,中国富豪形成的时间很短,如何看待、平衡社会的财富差距,中国缺少政治及社会学意义的经验,这个问题应当说尚未进入社会治理的中心。”

  抛开国别差异及财产属性,问题焦点在于:谁才是吾国经济财富的创造者?吾国富豪中,有多少是致富得势?又有多少是得势致富?站在何种政治立场和代表什么样的阶级利益?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社会性质问题。有人肆无忌惮地辩护说:绝大多数吾国富豪,尤其当下的超级富豪都是干出来的,他们是中国发展的动力引擎,对带领社会刷新国家的经济面貌发挥了正面而积极的作用。有人铿锵有力地反驳道:当代富豪,尤其当下的超级富豪,有谁真是脚踏实地干出来的?他们是得势致富的典型,包括无数官僚资本所有者及官二代?其发财史,有谁不是吸取压榨民脂民膏?有哪个不是企图掏空国家利益?又有哪个不依靠国家资源,损人利己?显然,什么样的政治立场发出什么样的声音;什么样的阶级利益代表表达什么样的诉求。

  根据“不争论”,看看最高法律对中国国体与政体界定,以及伟大导师和英明领袖的观点。《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此,那些非中国国籍的富人是否还属于“中国人民”队伍成员?

  ——马克思: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是一切价值尺度;人是最宝贵的资源,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

  ——列宁: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者阶级本身,全人类的第一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

  工人阶级及劳动者才是一切社会财富,以及所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者;资本及科技只是创造社会商品和财富不可或缺的生产力要素,资本家其实质正是物化了的榨取和剥削工人阶级劳动力价值的工具和手段。显然,中国改革实践佐证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正是披上马克思主义者外衣而公开鼓噪金钱至上以及反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价值观。

  ——主席: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创造出来。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社会的财富是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自己创造的;人民群众有无限创造力,他们可以组织起来,向可以发挥自己力量的地方和部门进军,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替自己创造日益增多的福利事业;天上的空气,地上的宝藏,都是进行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而一切物质因素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

  无论是何种社会制度,如果要公正,就应当将所有社会财富归还给财富创造者所有,而不应该将之归属于资源财富剥夺者和抢劫者所有。这也应当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以及推进历史文明进程的基本要求。毋庸置疑,吾国财产和财富,无论公有还是私有制度,都应当归属广大人民群众及劳动者所有,而不能是少数权贵者及得势致富者的私人财产。

  作者:徐鲜梅博士 中国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