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做一个有看家本领的革命战士

作者:齐工  更新时间:2018-10-08 13:08:21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习近平同志今年1月5日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是不要忘了我们是共产党人,我们是革命者,不要丧失革命精神。”今年5月4日他说:“我们要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性、历史性及其相关规律,关于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规律,关于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等原理,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群众观、阶级观、发展观、矛盾观,真正把马克思主义这个看家本领学精悟透用好。”

  要做一个革命战士,必须做到“顶天立地”。所谓“顶天”就是学习马克思主义著作,也就是按照习近平同志所说的“真正把马克思主义这个看家本领学精悟透用好”,所谓“立地”就是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与群众同甘共苦,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

  不可讳言,在我们干部队伍中,既不顶天,也不立地的,不在少数。我称这样的干部为“丧家狗”。狗既然丧失了家,自然就到处寻觅食物,谁给吃的,就给谁服务。

  君不见我们国家有不少数量的高级干部堕落为罪犯吗?他们就是丧家狗。他们丧失了无产阶级立场,背叛了无产阶级之家,与广大劳动人民为敌,跑到国内外资本家们那里去了!

  联系到多年前,有学者把我国的改革开放与列宁在俄国实施的新经济政策时期相类比。那么,就请诸位阅读下列宁的下边这篇文章,看看我们从中应该学到什么。

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

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

  抄送:(1)莫洛托夫并转政治局委员

  (2)亚•德•瞿鲁巴

  (3)李可夫(等他来到后)

  (4)叶努基泽同志并转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请特别注意:不得复制,传阅时必须签字,不得外传,不得泄露给敌人。

  1922年2月20日

  库尔斯基同志:

  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看来还完全不适应新经济政策。

  以前,苏维埃政权的战斗机关主要是陆军人民委员部和全俄肃反委员会。现在战斗性特别强的职能则由司法人民委员部承担。

  遗憾的是,看不出司法人民委员部的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已经理解了这一点。

  加紧惩治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敌人和资产阶级代理人(特别是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由革命法庭和人民法院采取最迅速、最符合革命要求的方式加以惩治;在莫斯科、彼得格勒、哈尔科夫和其他一些最重要的中心城市必须安排一批示范性审判(在从速从严惩治方面,在法院和报刊向人民群众说明这些审判的意义方面作出示范);通过党对人民审判员和革命法庭成员施加影响,以改进审判工作和加紧惩治;———这一切应当经常地、坚持不懈地进行,并且必须执行汇报制度(汇报要简明扼要,用电报文体,但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并且一定要用统计数字说明司法人民委员部怎样惩办和怎样学习惩办在我们队伍中占多数的、只会讲空话和摆架子而不会工作的“共产主义”坏蛋)。

  司法人民委员部在保证新经济政策实施方面的战斗职能同样重要,因而它在这方面的软弱无能和精神不振更加令人愤慨。现在看不出他们已经理解到:我们过去承认和今后也要承认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而国家就是我们,就是我们有觉悟的工人,就是我们共产党员。因此,应当认为有些共产党员是毫无用处的共产党员,他们不象我们那样理解国家概念和国家任务,根本不理解自己的任务是限制、制止、监督、当场抓住犯罪行办,是狠狠地惩办任何超越国家资本主义范围的资本主义。

  在这方面,正是司法人民委员部和人民法院肩负着战斗性特别强、责任特别重大的任务。然而看不出他们对此有所理解。报纸上对滥用新经济政策的现象议论纷纷。这种现象多不胜数。

  可是,对惩办滥用新经济政策的坏蛋的示范性审判,什么地方有过议论呢?没有,因为并没有进行过这类审判。司法人民委员部“忘记了”:这是它的事情;没有能督促、推动、整顿人民法院的工作,没有能教会它们无情地(直至枪决)和迅速地惩办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而这正是司法人民委员部的职责。它要对此负责。在这方面一点也看不到司法人民委员部的生气勃勃的工作,因为它根本没有这样做。

  审判的教育意义是巨大的。我们是否关心过这件事呢?是否考虑过实际效果呢?没有,而这却是整个司法工作的起码常识。

  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同样是起码常识,而司法人民委员部对此同样漠不关心。

  沙皇时代是根据胜诉的百分比来撤换或提升检察官的。我们从沙皇俄国学到了最坏的东西,也就是简直要把我们窒息死的官僚主义和奥勃洛摩夫习气,可是高明的东西却没有学到手。对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每一个部务委员和每一个工作人员进行鉴定应当依据他的履历,先问问他:在你监禁的共产党员中有几个判刑比犯同样过失的非党人员更重?你监禁了多少个犯有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罪过的官僚主义者?你把多少个滥用新经济政策的商人判处了枪决,或者处以其他并非儿戏的(象在莫斯科在司法人民委员部鼻子底下经常发生的那样)惩罚?你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吗?——那就是说你是个不干正事的人,这种人由于“共产党员的空谈”和“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应当驱逐出党。

  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司法人民委员部在“随波逐流”,这种情况我看得出来。可是它是应当同潮流作斗争的。不要因袭(确切点说,不要被那些昏庸的资产阶级旧法学家所愚弄,他们总是因袭)陈旧的、资产阶级的民法概念,而要创造新的。不要受“因职责关系”沿用“适合欧洲”的行动方式的外交人民委员部的影响,而要同这种行动方式作斗争,制定新的民法,确定对“私人”契约的新的态度,等等。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中文第2版翻译为“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法(根据俄文原版

  Мыничего«частного»непризнаем,длянасВсевобластихо¬зяйстваестьпублично-правовое,анeчастн-ое.此处赞成中文第1版,即应翻译为“私法”;而中文第2版翻译为“私人性质的东西”是错误的。因为публично-правовое,анечастное是同位语,前者翻译为公法,后者应翻译为私法。这符合苏联时期没有“私法”这种法律分类的事实。)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法(此处,“私人性质的东西”应为“私法”。同上理由。)。我们容许的资本主义只是国家资本主义,而国家,如上所述,就是我们。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通过一批示范性审判来经常地、坚持不懈地表明应当怎样动脑筋、花力气做这件事;通过党来抨击和撤换那些不学习这个本事和不愿理解这一点的革命法庭成员和人民审判员。

  如果司法人民委员部不立即振作起来,不立即全力以赴地承担起战斗任务,走上新的轨道,就会在热那亚会议面前(也在全世界面前)声誉扫地。

  建议您:

  1.向司法人民委员部全体部务委员宣读我的信:

  2.召集100—200名从事民法、刑法和国家法实际工作的人,都要共产党员,向他们宣读我的信;

  3.禁止乱谈此事(此信),违者给予党纪处分,因为向敌人泄露我们的战略是愚蠢的;

  4.让一些在法院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工作的、完全同意本信精神的共产党员就这些问题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作一些公开的专题报告;

  5.组织全体部务委员(尽可能也包括在司法人民委员部系统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共产党员)分工负责:

  (1)新民法的各个部分(这是特别重要和最为重要的)

  (2)刑法的各个部分

  (3)国家法和政治法的各个部分迫切性稍小

  (4)在上述中心城市安排和进行若干有声势的、有教育意义的示范性审判

  (5)对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进行切实有效的而不是有名无实的监督,使它们真正能够既对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敌人加紧惩治(如果不加紧惩治,司法人民委员部就是头号罪犯),也对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加紧惩治。

  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是我们将加倍严格地要求你做老实人,呈送真实准确的表报,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要认真对待它的精神,不得有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这些就应当是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方面的基本准则。如果司法人民委员部不能够使我们这里的资本主义成为“训练有素的”、“循规蹈矩的”资本主义,如果司法人民委员部不能用一批示范性审判证明它善于抓住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并且不是用罚款一两亿这样一种蠢得丢人的“共产党员的愚笨”办法,而是用判处枪决的办法来进行惩办,那么,司法人民委员部就毫不中用,那时我就认为自己有责任要求中央撤换司法人民委员部的负责工作人员。

  司法人民委员部全体部务委员按上述任务分工的情况,请尽快通知我,使我能十分准确地知道(除人民委员负责全盘工作外)究竟是谁负责民法(其次是刑法等等)的某某部分,谁负责进行示范性审判(每一个部务委员都应当通过安排和进行若干示范性审判来显显身手),谁负责切实监督某个省或莫斯科某个区的革命法庭和人民法院以及法院侦查人员等等的工作。

  不是把“各部分”分隔开来,也不是就此采取官僚主义的不闻不问态度,而是要使每一个参加部务委员会的共产党员都亲自负责某一项生动的革命工作,——这就是人民委员应当做到而且应当证明他能够做到的事。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附言:在报刊上丝毫不得提到我的信。谁要愿意,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发表文章,不要提到我,而且要多举一些具体材料!

  ——译自《列宁全集》第44卷,俄文第5版,第396—400页。

  ——摘录中文版《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42卷,第424——429页。

  (说明:该文完全按照原文,包括着重号(粗体字),由齐工转载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