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免费接受治疗的权利,这一权利有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保健法从法律上彻底予以保证。
这一权利则有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等人民性政策和措施得到落实。
在朝鲜,普遍的免费医疗制是根据社会保险法,从主体36年(1947年)起先对工人、公务员及其家属开始实施的。
而且,从祖国解放战争激烈的主体42年(1953年)1月1日起实施一种没有治疗对象限制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从主体49年(1960年)开始实施了完全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
无论在城市和农村,还是在渔村和偏僻山区,哪里有劳动者,哪里都有医疗机关和医护人员,实施先进的医疗服务制度——医生分区负责制。
劳动者享受免费预防治疗,而且,诊察、药品、住院、疗养、助产、镶牙、矫正器械和住院时的饮食等费用,连往返疗养所的旅费也都由国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