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领袖毛主席在哲学著作《实践论》中指出:“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的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资产阶级法权作为一个概念也是这样,其作为反映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概念,也必然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类似资产阶级法权这样的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必然相应改变。
概念是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资产阶级法权,即资产阶级法定权利,是个偏正词组性概念,是由修饰词和主题词组成,权利就是主题词,是资产阶级法定的权利,作为概念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而来的。中国历史发展告诉我们,权利与商品经济生产有密切关系。在三千多年以前,在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原始公社的产品经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产品消费开始有了剩余,原始公社之间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开始互通有无,有了零星的产品交换,即商品交换萌芽;到夏商周奴隶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逐渐发展,产品经济之外,有了专门从事小商品生产的小商品生产者,夏朝商品交换逐渐频繁起来,于是商品经济生产关系萌芽,到商朝因商品经济繁荣而成名,奴隶主国家开始建立法制,容许小商品生产者约订俗成的经营和分配习惯法定权利;到周朝因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发达起来,奴隶主国家健全法制,即礼法制度逐步完善起来,等价交换就正式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到此时等价交换成为小商品生产者的法定权利。
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大转变时期,到秦汉时期社会发展进入封建社会,随着封建地主阶级剥削和压迫农民阶级,追求地租的生产关系形成和发展,不仅产品经济有了快速发展,而且商品经济也快速发展起来,有些经商大贾,即大商人经商致富,富可敌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封建地主统治阶级的利益,封建政府就开始实行“重农抑商”(也称“重农抑末”)政策,抑制了商品经济的更快发展。汉唐时期,中国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于是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和陆上丝绸之路,中国商品经济发达的影响远播世界各地,经济文化远远文明于西方国家,而震惊世人。到宋朝时代,已有雇工经营工商业的情况,资本主义经济因雇工生产商品和规模化剥削而萌芽。到明朝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如《金瓶梅》小说描写西门庆经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情况就是具体而显明的反映。封建地主阶级统治时期,始终推行“重农抑末”政策,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到明代地主阶级过度限制资本家经营,从而限制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宋代之后到清代的六百多年间,经历了辽、西夏、金、元、清时代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其经济文化水平本来就比较落后,成为更加贪婪而野蛮的新兴地主阶级,推行“重农抑末”政策就更甚于汉唐前代,使资产阶级只能处于被压抑、软弱、妥协状态,始终未能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没有掌握国家政权,资本主义法制不可能建立健全起来,资产阶级的权利基本限于小商品生产者的习惯法确定的权利。这是中国资本主义落后于西方,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落后状态,并未能成为发达的资本主义,乃至帝国主义的根本原因。
资产阶级法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在其晚年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来的,是批判资本主义,而借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价)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这就使我们明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由于国家容许商品经济发展中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小商品生产者享有等价交换的法定权利;由于资本主义经济萌而寄生于商品经济,而又复杂于商品经济,已是先进于商品经济的资本主义经济,既实行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的原则,又实行按资本分配和资本家独享利润的原则,雇佣工人仅享有劳动力再生产的分配权利,让雇佣工人持续贫困化,而资本家享有无限剥削雇佣工人劳动的不合理权利。资本家实际上是无限吸取雇佣工人鲜血的寄生虫!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最终必然导致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由不发达向发达发展过渡的历史阶段。马克思在纲领性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批判资本主义制度,阐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形式时说:“我们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个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马克思接着指出,按劳分配仍然是遵循商品经济进行商品交换的原则:“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已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用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脱胎出来的,既存在全民所有制,又有集体所有制,既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经济,又有满足劳动者个人生活需要的商品经济,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经济曾经存在过的一些社会经济分配现象,这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又是意识形态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所制约的。
接着马克思分析了按劳分配中隐藏着的不平等的实质:“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类似)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类似)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的;平等就在于用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上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成为一个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差别,因为每一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社会,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一个劳动者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端,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即理应是按实际需要分配的权利,这就是共产主义的发展方向。而这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只是消灭了按资本分配的人剥削人的权利,但是,按劳分配在事实上它是承认“不平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且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不同、家庭人口情况不同,即使领得相同的消费品,按人口平均,也存在很大的差别,造成事实上的一定程度的贫富不均现象。
接着马克思指出,这些弊端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才能完全消除。“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期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役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类似)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已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这漫长的发展过渡时期,还需要奋发图强、艰苦奋斗,既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又要努力建设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发展文化教育事业,还要不断完善生产关系,使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向好、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水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伟大领袖毛主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紧紧抓住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社会基本矛盾,密切联系中国实际,艰辛探索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重大问题。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毛主席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集中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三大改造上; 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毛主席对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研究开始转移到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 在上世纪50年代后期,他还开始了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探索,即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又限制类似“资产阶级法权”的权利,强烈反对和决心解决特权阶层和利益集团问题,下功夫改进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从而极大地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社会主义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更加有力地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让全国人民稳步而尽快地共同富裕起来,为全人类解放和实现共产主义做出新中国应有的贡献。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3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主席作报告指出:“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如果认为我们现在不要限制资本主义,认为可以抛弃‘节制资本’的口号,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观点。”新中国成立后,毛主席还指出:“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从以上论述,我们明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类似资产阶级法权有两种意涵,一种意涵是指“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是指商品经济的基本权利制度;还有一种就是“官僚等级制”,是指以官员(干部)等级制为核心的一系列类似资本主义社会的管理制度,是反映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核心制度还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部关系就分为两部分,即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以官僚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法权;二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私有制,一方面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即资本,而雇佣工人仅有劳动力。社会主义只是消灭了私人占有资本的权利,按劳分配和等级制还继续存在,这个类似资产阶级法权天然仍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不加限制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复辟。其实,官僚等级制在封建社会中就长期存在过,但是仅仅反映部分上层关系,从未涉及到生产领域之中,更谈不上成为处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核心部分。直到资本主义社会诞生,它才真正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并直到今天还是在社会中占据核心地位。这也印证了按劳分配特别是等级制就是资本主义人与人、人与物两大关系的核心,就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私有制的消灭,仅仅只是改变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统治阶级得到解放,成了国家的主人,所取得的权力仅仅是强迫原有统治阶级归还被剥削占有的生产资料,将此物重新投入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之中去,而不是在个人享受和其他使用中浪费掉。例如旧民主革命,即辛亥革命,被打倒了的,又被请了回来。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并没有消失,甚至没有失去全部统治权力,仅仅是迫于压力发生了形式上的改变。因此,原来的统治阶级无时无刻不想要转变回原有的形式,并夺回全部权利,复辟旧制度。所以,必须及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但资产阶级法权的消灭因为实践经验不足,尚未找到真正的解决方法,只能加以限制。当时唯一方向是人本主义的管理理念及其实践,鞍钢宪法在东方的出现,就是实践经验尚不足情况下的重要探索。
在金融时代之前,资本家,既是企业所有者,同时也是企业管理者,并不存在代理人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委托人的问题)。同时,他们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也是官僚等级制的最大受益者(因为他们就是企业里最大的,皇帝一般的官僚)。在金融时代,企业的直接管理者基本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是金融资本家,那么管理者是聘请的,为了自己的利益很容易去损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其次,金融资本家却没有了管理官僚身份,面对官僚管理企业的关系,陷入了和面对官员的群众一样的境地。当然,由于具有所有权,金融资本家的情况要比群众好得多,但是问题的本质没有区别。例如现在的美债问题,就是美国企业的大官僚,即高管联手搞出来的。他们用公司的名义借银行的钱去推搞企业股份,而后拿着高额分红退休。至于公司,只要在他们退休之前不暴露问题,他们丝毫不在意。美国企业的实际拥有者是美国金融资本家,就这样被他们的管理者绑架了。金融资本家发起人本主义的目的是为了制衡企业里的官僚,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员工毕竟不是企业真正的主人。因此西方的人本主义理论和实践仍然停留在表面形式,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废除私有制才是废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前提。
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著作中,针对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公平分配”等模糊提法,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在消费资料分配中通行的按劳分配,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因为劳动者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赡养人口等的不同,所以即使从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产品的平等原则出发,每个人事实上得到的消费品仍然是不平等的。“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还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
1917年,列宁在其著作《国家与革命》中预测“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时写道:“‘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只有在这个范围内,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但还没有也不应当人为地取消资产阶级法权。”即在消费资料领域还得实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
毛主席在1958年以后多次提到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他对革命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制颇为留念,认为那时候的革命意志坚定,没有进城后这么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毛主席对体制化官僚主义的心理感受,是他早年新民主主义实践经验的情感留露,是他立志改造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重要表现。1975年2月22日《人民日报》刊发《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编语录时,在编者按中传达了1974年12月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其中说道,中国“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些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很容易。”
资产阶级法权这一类概念就自然成为限制和批判自私自利,过度追求物质利益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原则性问题,赞成列宁有关理论,并认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还会每日每时大批地产生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还必须坚持继续革命,制订一系列革命化的城乡政治经济政策措施,“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和“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立论根据。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五七干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等反修防修措施,学习雷锋、焦裕禄、王进喜等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和“全国学习解放军”等新生事物,等等,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看来毛主席从源头遏制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的战略策略未能继续贯彻,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继续存在和发展,资本主义复辟危险的继续存在有其必然性。
表面看来,类似资产阶级法权,如商品生产、按劳分配、等级工资制等好象很合理,颇符合文明社会的公理标准,但实际上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是以表面合理性掩盖了它实际不合理性。比如按劳分配原则,表面看起来是很公道的,你劳动多少就领多少报酬,似乎很公平正义。确实拿按劳分配形式同私有制下体现剥削关系的按资本分配形式相比,前者是迄今为止最合理、最具进步性的。但是,如果用共产主义社会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来衡量,按劳分配形式却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实质又是不合理、不平等的。因为一个人劳动能力大小、劳动效果如何,往往与他先天生理状况、后天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工作条件、人生机遇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如果全部或大部于一个人优越的话,他可能劳动能力就强、劳动效率就高,那他所得的报酬就会多些;如果这些因素全部或大部于一个人不优越的话,他可能劳动能力就弱、劳动效率就低,他所得的报酬就会少些。这对后者来说实质是不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正是对这种不平等性的彻底否定。如果我们从种种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表象中概括出一个共同属性,那就是等级制。也就是说资产阶级法权以表面的合理性来产生实质的不平等结果。由于特权阶层的出现,及其谋求私利的欲望,例如在北京,就有一些专门为中央干部子弟开办的优质中小学幼儿园,这些干部子弟从起跑线上就优先于平民子弟。然后干部子弟又顺理成章地进入重点大学关键学科,在分配工作时又由于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又被重点培养使用,这些太子党占尽天时地利人和很难不高人一等、不当高官、不赚大钱。这样合理吗?似乎很合理!老子打天下、坐江山、管理国家,享有特权似乎很应该,完全忘记了几百万、上千万牺牲的革命烈士和亿万支持革命的劳动人民,其实享受特权完全背离了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再说太子党如此取得高学历,获得完美工作经历,优先得到好的待遇,似乎是完全合理的,其实背离宗旨越来越远了。再进一步说,一个人的人生经历到底是“先天出身决定”,还是“后天奋斗决定”?是否最后导致出身“高贵”的人丧失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这样获得高官厚禄,坐享其成,必然具有一定寄生性、腐朽性和没落性;而出身卑微的人,不管如何努力,都只能在相对不利中被迫庸碌无为而终?这样的话,人们在阶层之间的双向流动就打断了,整个新社会就跟旧社会差不多了,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社会逃避不了垮塌而彻底失败的宿命,苏共和苏联就是实例。这个历史教训是国际性的,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学者也在研究思考这个问题。
毛主席在晚年之所以高度重视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这是他以共产主义远大目标来审视这些现象及其利弊影响的,个中深远用心的确不是一般人所能领会的。他晚年曾经说过,我党真正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不多,其中就包含着他对不少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未能对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的弊端有清醒认识而不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报刊媒体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两极分化正在加剧,基尼系数已成为世界倒数第一,成为人们热烈争论的话题,两极分化愈演愈烈,并且通过推行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实行高官特供制度、医疗产业化、教育产业化等途径,出现了进一步制度化、固化和强化的趋势,社会阶层流动水平下降。这都是放任和扩大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惹的祸。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最大的问题和失误也就在于此。现在很多人在探讨苏东等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覆灭的原因时,多从这些国家经济发展速度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快、政治民主制度削弱、党和国家领导层自我要求下降等因素上反思。固然这些因素都是重要因素,但还有不可忽视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国家及其政党对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乐此不疲,过度纵容,未能正确认识,严加限制,使旧社会遗留的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愈演愈烈,仍然充斥于社会主义社会,成为党和国家出现贪污腐败、脱离群众的重要根源。令这些国家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我国出现周永康、令计划、柳传志等数以万计的党员高级领导干部和平演变为新生资产阶级,最终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基础,激化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象这样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从党政内部激化到外部社会冲突时,苏东等国家的“共产政权”轰然倒塌,也就不是什么特别奇怪的事情了。
要限制并规范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马太效应”。马太效应是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广泛应用于社会心理学、教育、金融以及科学研究等众多领域。出自圣经《新约·马太福音》中的一则寓言: “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马太效应”与“平衡之道”相悖,与“二八定则”有相类之处,是十分重要的自然法则。老子说:“物壮则老,谓之不道,不道早已。”在世界历史上基督徒根据“马太效应”把人的物欲发展到极致,而中国人按“平衡之道”把古老华夏延续到永恒。何者更优?我们难说,但我们知道两者搭配使用相得益彰,缺一不可。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亦然,太盛,社会走向崩溃;太弱,社会走向衰退,特别是本身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毛主席看清了这一点,林彪一类阴谋家、走资派,复辟资本主义很容易。他是从源头遏制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结果我们都已经看到,获得支持难,难以坚持到底,后来者不理解、不支持毛主席提出的重要理论和利用、限制、改造和最终消灭等战略措施。而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定者却独辟蹊径,从下游抑制,就是从所得税抓起!他们把“马太效应”倒过来做:赚钱多的,多交税;赚钱少的,少交税;没赚钱的,补贴一些。你孩子多?没问题,按孩子的数量按月发放牛奶金。每人都是一张床,三餐饭,钱多并不与幸福成正比。我国比较理智的资本家曹德旺就能懂得自我限制:经营企业与社会分享利润,社会才能认可他剥削致富的理由。然而长期接受马克思主义教育,志愿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周永康、柳传志们却不懂得,那就说不过去了。
总而言之,党和国家,首先要正确认识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经济寄生于商品经济,实行类似商品经济制度,资产阶级法权,作为资产阶级法定权利,包括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本家从事商品生产,按资本压榨雇佣工人剩余劳动,剥削雇佣工人全部剩余价值(M)致富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是雇佣工人从资本家那里只能领取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微薄工资(V)而贫困的法定权利。按照马克思《资本论》中那个著名的商品价值公式:商品价值W=C+V+M,即商品价值 = 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其中,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是资本家过去剥削雇佣工人占有并积累的财富,现用作生产资料C和准备雇佣工人的工资V,组织生产商品后获得总价值C+V+M,分配时扣除生产资料C,补发雇佣工人工资即可变资本V,其实雇佣工人加工制造新商品W=C+V+M,其中扣除投入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价值C之后,获得新创造价值V+M,“补发”雇佣工人工资V后,就是剩余价值M,资本家无偿剥削占有而致富。这样致富是资产阶级国家法定给资本家的权利。从社会公平正义来说是极不合理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仍然分工生产,实行商品经济制度,从事商品生产,类似资产阶级法权,暂且称为夺取政权当家作主人的工农劳动人民的法定权利,也包括相互依存与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业企业(或农村公社)管理者(由人民的国家或政府、公社选拔派遣)组织商品生产。借用马克思《资本论》中那个著名的商品价值公式:商品价值W=C+V+M,即商品价值 = 不变资金+可变资金+净增价值,其中,不变资金C+可变资金V,是资本家过去剥削雇佣工人占有积累的财富,现剥夺剥夺者私占财富,用作生产资料C和发放工人劳动者的工资V,组织生产商品后获得商品总价值C+V+M,分配时扣除生产资料即不变资金C,发放工人劳动者工资即可变资金V,其实工人劳动者加工制造新商品W=C+V+M,其中扣除投入用于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价值C,扣除已发放工资价值V之后,获得的就是新增价值M,国家(企业、公社)依靠净增价值M致富,用于改善和提高劳动人民生活水平、扩大生产、巩固国防、社会储备、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等等,不断建设和壮大社会主义事业。这样致富,增加劳动人民福利,建设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定的权利。从社会公平正义来说,就是非常合理的,全国各族人民是热烈拥护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样的法定权利,再称其为资产阶级法权就不合适了,称之为无产阶级法权或工人阶级法权就更不合适。
因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重要论述和社会主义实践经验教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正确对待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的总方针应当是利用、限制、改造、最终彻底消灭。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艰苦奋斗,实现世界大同理想,即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资产阶级法权和类似资产阶级法权一点儿用途也没有了,必然地彻底消灭了。
(主要文献和资料: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列宁和毛泽东有关重要论述;报刊媒体报道等。本文如有不妥,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