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胜利闭幕,给中国人民制定了一部《慈善法》,引起社会大众极大的关注和议论。因为《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这的确是开启了一个慈善事业的新时代。
在这个新时代,如果慈善组织“占着茅坑不拉屎”,在其位不谋其政,无异于将慈善法禁止个人公开募捐的规定,置于“恶法”的尴尬处境。
慈善法高规格地在全国人大会上通过,同时也伴随着社会广泛的争议。
其中一个较大的争议是:个人能否发起公开募捐活动。这种做法,其实现在很常见。同学、同乡、同事患了重病,人们在一定范围内摆个捐款箱,进行募捐;或者通过微信群或者公开募捐APP发起捐款;到贫困山区采风、支教了,看到有人贫困得不得了,心里受不了了,在网上写一篇充满感情的文章、配上处处透出贫穷的图片,最后留下真实可信的捐款账号……
慈善法规定这些做法都非法。“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如果个人出于好心做了,也将受到法律制裁——“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些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怎么办?
慈善法给出的标准答案是:“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有专家表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不违法。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以后遇到困难,要想公开募捐,个人只能“只管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了。是不是国家法律鼓励私自私利的个人主义,反对助人为乐、助贫扶弱的仁爱精神?
国家禁止个人公开募捐,前提也应该是有困难的人需要公开募捐资金了,不仅要有渠道能够找得到慈善组织,而且要有慈善组织来评价你需要得到慈善资金救助的多寡。
上帝给你关上了一扇窗,同时也为你开启了一扇门。所以,国家立法禁止个人公开募捐,就应该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门开得大大的。
让人民群众有困难了,就能找到你们。找到你们就能起作用。
否则,慈善法的立法本意就大大违背了。本来弘扬全社会慈善精神的善法,就变成了扼杀社会慈善精神的恶法。
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禁止个人公开募捐后,慈善组织至少应做到这几点,才能对得起法律赋予的“垄断地位”—
1.让人找得到慈善组织的门。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向社会广泛告知合法慈善组织的具体信息。让人求助有门,捐款有道。慈善组织应该设置必要的办理点,向民众广泛告知求助电话、微信号等。
2.慈善组织的门要好进,就像医院不应该拒收病人、出租车不应该拒载客人一样,慈善组织不应该拒绝求助。如果求助人登错了门,慈善组织有责任将他们指引到更符合的慈善机构。
3.慈善组织要好好纯洁自己的形象,扩大影响力。别出现这种尴尬情况:法律堵住了个人公开募捐的渠道,慈善组织因为自己形象受损、社会不信任,堵住了非个人募捐的渠道。如果这样,那就好心人善心无处存放、有困难的人呼天不应、叫地不灵了。
4.公开募集的善款,使用起来不要出现“政府效率”。以前有新闻,社会公众捐赠的款项,过了几个月,受助人已经病亡了,款项还没发到手中。后来的解释是:资金管理很规范,每一笔都需要好几层管理人员、领导签字,而领导又出差了好久!慈善组织不是政府,不能用政府的一套进行管理。再说,现在的政府也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流程。
5.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行政成本,要得到合理控制。怎么养算合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做到具体开支细节公开,敢让社会大众亿万双眼睛盯着,也许就基本合理了。
6.慈善组织应该自觉接受政府、大众和社会全面的监督。要自觉主动向社会大众公开慈善组织的活动情况,慈善募捐快像的使用情况,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不要再屡屡爆发内部腐败贪污的可耻行为,努力成为让人民信赖的组织,让有困难的人感觉像找到了家,让捐助善款的人像把钱交给了妈。
7.慈善组织的善行,应该透着慈善精神,体现出扶危济困的热忱。不要全身透漏出一股子官气、钱味儿,让上门求助的人、捐款的人、其他社会大众避之不及。
让慈善组织无处不在,原来民众自发的救助、捐款行为都能够通过慈善组织的规范化运作,达到扶危济困的目的,才是立法的初衷。
慈善组织的老爷们,期望你们不要让人民失望!更别让《慈善法》成为一部损害人民利益的恶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