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良:大众政治制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高形式的民主(五)

作者:张宏良  更新时间:2016-04-24 09:34:04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张宏良:大众政治制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高形式的民主(五) 

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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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为本符合天道的现代法律制度


 司法领域是目前人类社会历史性转变最突出的领域,是世界政治发展进程中最早表现出大众政治色彩的领域,也是文革中国对世界政治文明的贡献已经得到验证的领域,目前推动世界司法领域发生历史性转变的两大核心原则——自然法和公众立法,就是毛泽东时代中国大众政治建设的伟大成果。可惜文革结束后,在疯狂的非毛反毛浪潮推动下,毛泽东创建的这两大现代法律原则,虽然在西方国家已开始开花结果,但是在中国却被彻底否定,并且时刻不停地被咒骂了近30年,使中国走上了背离世界政治文明进程的发展道路,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极其罕见的恶法治国的悲剧现象。以往任何社会,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尽管其法律本质都是维护统治集团的利益,但是其立法精神无不闪耀着统治集团内部理想主义者的神圣光环,从最早的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王法典》,到后来支配欧洲200多年的《拿破仑法典》,以及中国历代律法,都充满着惩恶扬善、维护天理人伦的人文精神。像文革后中国这样,立法初衷就是为某些人作恶服务的现象,在人类历史上可谓是绝无仅有。恶人治国历史上很多,恶法治国历史上罕见,法律是社会最后一块遮羞布,古今中外历代王朝即便是亡国灭种也不会撕掉最后这块遮羞布,如同一个人到死也不会裸体到大街上一样,可是唯独中国撕掉了最后这块遮羞布,在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地把法律变成了作恶工具。这已经突破了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的文明底线,完全属于反人类反文明的罪恶行为。现在要建立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种恶法治国的邪恶状况,应该结束了。就总体来讲:

    首先,恢复人民为本的公众立法原则,以大众立法取代精英立法,彻底消除法律存在的权力基础和资本基础,重新引领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潮流。毛泽东时代中国确立的公众立法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立法的主要发展趋势,但是世界原有的资本主义政治框架限制了公众直接参与立法过程,公众对法律的影响还只限于舆论和司法层面,例如通过人民陪审团确定有罪无罪的方法,来纠正立法过程中违背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地方,由人民陪审团断案,在是否有罪的问题上,法律再多也等于无法,因为人民陪审团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天理良心进行判断。这和中国文革期间宏观只有一部宪法,微观只有一部婚姻法那种极少法律文本的状态,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具有异曲同工的作用。文革没有法律文本并不是没有法律本身,许多法律是用“群众专政”的条条框框形成的,是典型的公众立法公众立法的优点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感觉到自己是立法主体,因而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法律,像忠于生命一样忠于法律,这也是那个时代那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一个重要原因文革后中国之所以形成恶法治国,根本弊端就在于精英立法,并且不是“武松式精英”立法,而是“西门庆式精英”立法比如《证券法》就是由原本是法律约束对象的庄家起草制订的,所以不仅不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反倒成为恶庄造市的作恶工具,中国成千上万投资者的血本无归,就是这个保护庄家的《证券法》造成的。目前西方国家的有罪推定制度,也叫辩方承担举证责任,也属于大众政治的范畴,实行这个制度的哲学依据就是“富人天然有罪说”,如同文革期间讲的成分论,富人天生就有罪,要证明自己清白,就必须拿出证据来,拿不出证据就是有罪。为什么西方国家会有这个转变?随着现代经济特别是虚拟经济的发展,富人越来越成为犯罪主体,穷人除一般刑事犯罪外,越来越失去了犯罪资格,比如在证券市场上,穷人想犯罪都没有资格。并且作为受害者的穷人永远不可能拿到富人的证据,如果让受害者提供证据,等于是保护和鼓励富人犯罪,就像现在的中国一样;如果由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又是拿广大纳税人的钱在为富人开脱,对广大公众不合理,所以只能由富人自己去寻找证据,找不到就是犯罪,就要赔偿就要破产。并且为了发动群众监督富人,美国法律规定,违规者一经查实,违规金额中20%奖给举报者,由于证券市场上违规金额动辄就是几亿几十亿乃至上百亿,举报出一个违规者就能发大财,这就把富人至少是那些为富不仁的富人,置入了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

 

    公众立法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并且是以人民为本。以人民为本的公众立法,不仅是体现在立法程序上,更重要的是应该体现在法律内容和法律本质上,这是只有毛泽东时代才达到过的立法水平,是建立在以人民为本基础上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平等。以往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么是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人人平等,其实是权力面前人人平等;要么是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人人平等,其实是资本面前人人平等;真正的人人平等从来就没有过。权力集团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约束权力集团之外的其它社会集团,所以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法律,规定了凡是运用权力手段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不属于犯罪;同样,资本集团立法的目的是约束资本集团之外的所有其它社会集团,所以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法律,又规定了凡是运用资本所从事的任何活动都不属于犯罪;只有在毛泽东时代,才开天辟地第一次规定了无论采用任何手段作恶都是犯罪,无论是采用权力、财力还是暴力形式,一律同等对待。法律不再只是约束某些集团或者某些群体的犯罪方式,而是同时约束所有集团所有群体的犯罪方式,彻底结束了以往那种运用权力或者运用资本抢劫强奸甚至逼死人命也不属于犯罪的黑暗时代,最典型的就是刑法关于流氓强奸罪的演变过程。毛泽东时代的刑法规定,无论采用任何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都属于流氓强奸罪。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取消了权力和金钱在强暴妇女方面的法外特权。人有三种支配社会的强制力量,即权力,财力和体力。官僚用权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富人用财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穷人用体力也就是暴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所以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都属于流氓强奸,才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你是官员,富人还是穷人,只要你做同样的事情,就用同样的善恶标准来衡量。可是文革结束后,面对满街的西施貂禅,被几十年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憋坏了的官僚富豪,急不可耐地于八十年代初修改刑法,删除了运用权力和金钱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罪的条款,只保留运用暴力手段才属于犯罪的条款,于是,只有穷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才属于犯罪,官员和富人别说违背妇女意志,就是违背妇女全家意志发生性关系也不属于犯罪。为了能够占有更多的妇女,便进行权力下放的改革,把所有老百姓的命运都集中到各级官员手中,妇女的悲惨命运开始了,上千万中国妇女被逼良为娼,包括大量未成年少女,为了能够安全地玩弄未成年少女,后来又进一步改革刑法,把和14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的条款,附加上一条:在不知道对方年龄的情况下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如此一来,穷人的妻女从8岁到80岁,无一漏网地全部被纳入了被侮辱被损害的悲惨地位。这就是中国右派叫喊的所谓法治,这就是中国知识精英叫喊的所谓法治。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法治向大众政治的转变有希望通过量变完成的话,那么中国向大众政治的转变则必须废除现有的所有法律,并且要追究这些法律设计师反人类反文明的刑事责任。

    其次,重建整个法律体系,理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确立符合天理天道,道德和法律相统一的法律原则。道德为本,法律为用。法律是强制贯彻社会道德的工具,道德是法律运行的根本,天理良心是最高的法律,这是毛泽东时代留给世界人民的重要政治遗产如同西方国家主要依靠宗教调节,中国古代主要依靠天道调节一样,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主要依靠道德调节,道德是无形的法律,又是最高的法律,最可靠的法律。所谓道德调节软弱的说法,是因为道德调节脱离了人民群众,是与人民群众像对立的道德,只要道德调节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就具有巨大的调节力量,甚至超过法律文本的调节。这就是前面提到毛泽东时代能够2部法律管天下,并且能管好天下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其实当时两部法律的设置本身就体现了崇高的道德精神: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人民始终是弱者,是被压迫者,而中国妇女又是弱者中的弱者,所以宏观一部保护人民利益的宪法,微观一部保护妇女利益的婚姻法,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看就已经足够了。其他专业性法律都是开放式的法律,人民群众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道德建设的需要随时进行修正,防止法律和道德相背离,保证法律和道德始终相统一。可以说,中国大众政治中道德为本的法治原则,概括和继承了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西方国家政治文明中最优秀的文明成果,是迄今为止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

    古往今来中国人一直在讲道理,天道和天理是中国人最高的法律准则。政治生活把道看得高于一切,皇帝统治是是顺应天道,百姓造反是替天行道,好皇帝是有道明君,坏皇帝就是无道昏君,等等。道是什么?道法自然。可见这个道就是西方人讲的自然法。老百姓则把天理看得高于一切,凡事要讲天理,违背天理必遭天谴。天道天理构成了灿若星河的辉煌中华文明运转的轴心,中华文明之所以成为唯一流传下来的古代文明,不仅没有消亡,反倒成为21世纪人类发展的先导文明,就在于自始至终支配中华文明发展的是天道天理。其实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文明也在向着这个方向转变。法国《人权宣言》中的“天赋人权”,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不证自明”,都在表示社会立法必须遵循一些带有终极性的真理和道德,和中国人讲的天道天理完全相同。由于西方文化本身有逻辑无道理,无法实现人们的道德追求和道德完善,便用宗教来补偿这个缺陷,所以西方国家几乎所有的法律宣誓都不是手捧法律,而是手捧《圣经》,表示宗教道德超过任何法律条文。并且为了防止浩繁的法律文本侵蚀和扭曲社会道德,便设置了人民陪审团这种法盲判案制度,唯一有权判决有罪无罪的陪审团成员,从全市市民身份证中摇号抽签产生,这些由身份证摇号产生的陪审团成员没有任何法律专业知识,从头至尾都是在根据道德良心进行判决,这和中国文革时期的群众判案完全一样,虽然决定罪行大小的是法律和法官,但是决定有罪无罪的不是法律,是天理良心。中国精英集团在所谓法治建设上对中华民族所犯的最大罪行,就是在所谓“法律不讲道德”的旗帜下,摧毁了中华民族六千年文明发展形成的所有道德资源,这是超越任何刑事犯罪的最大犯罪行为,是古今中外历史上空前绝后的严重罪行。为了捍卫道德对法律的绝对支配地位,不仅在判决过程由道德裁定,判决结果也由道德裁定,这就是美国推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分为事故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大类,前者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后者的赔偿往往要破产,区别就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道德品质问题,属于道德品质问题就要重罚,原则上罚到破产程度。这和文革时期中国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完全相同,一般性问题从轻处理,属于道德品质问题则从重处罚,并且载入个人档案成为一辈子的污点。惩罚性赔偿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在财产处罚上实现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真正的平等,许多富人财大气粗不在乎打官司,那就通过惩罚性赔偿让你立刻变成穷人。中国的官僚和富豪之所以随便欺负穷人,甚至敢开着汽车随便撞穷人,就是中国惩罚穷人的法律制度决定的。中国法律表面上看,好像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富人穷人都按照一个标准判罚,但是同样数额的赔偿,对富人可能只意味着一顿饭钱,对穷人则意味着全家破产。再加上取证的困难和高额成本,决定了穷人打官司无论输赢,往往都意味着家破人亡。通过所谓法治,把富人的侵权成本设置得很低,把穷人维权成本设置得很高,导致无数百姓家破人亡,上访民众惨绝人寰,神州大地冤狱累累,这已经不仅仅是搞什么主义实行什么社会制度的问题,完全是一种反人类反文明的犯罪行为。旧时中国有句话,叫做“车船店脚衙,无罪也该杀”,这里的衙就是指现在的公检法讼四大家,虽然上面这句话放到现在是错误的,但是中国法律制度的设计,在整体上把中国司法领域变成了一个不讲天理人伦的魔兽世界,无论其中无数个人的品格多么高尚,只要他穿上法律外衣,就必须彻底抛弃所有道德,这就是制度设计的根本作用。如同马克思所讲的那样,资本家中也不乏品格高尚的绅士,但是只要他进入资本领域,他就只能执行资本的职能,成为人格化的资本。从这个角度来讲,用道德力量重建中国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对司法领域人员的道德拯救和人格解放。

    最后,恢复权利和责任相均衡、收益和风险相适应的法律原则。权利和责任相均衡相适应的原则,是人类古往今来最根本的组织法则,也是现代社会最核心的组织法则,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几乎是整个世界所有国家无一例外的基本法则。可是中国精英集团却成功设置了一套权利和责任相分离、收益和风险相分离的法律制度:就是精英集团只享有社会权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拥有社会收益,而不具有任何风险(爆发革命的风险除外)。这是自有国家以来古今中外从没有出现过的政治乱伦现象,它把中国封建社会的裙带关系和现代民主国家的非株连惩罚嫁接在一起加以推广,同时把封建社会的株连政策和现代民主国家的利益原则捆绑在一起加以批判。本来,封建社会的裙带关系和株连政策是相辅相成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株连政策是针对裙带关系设置的,既然在利益上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那么在责任上就是一人犯法鸡犬不留,所以在没有消除裙带关系的情况下,只有实行犯罪株连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否则就会出现目前中国这种“豁出我一个,幸福三代人”的不合理状况:如果腐败行为不被发现,包括腐败分子本人在内的所有家人都会世世代代享受幸福生活;如果腐败行为暴露,则是除腐败分子本人之外的所有家人仍然能够世世代代享受幸福生活,并且只要不被枪毙,将来等待腐败分子本人的也仍然是幸福生活。这种脱离犯罪性质的惩罚方式不仅在客观上起着保护和鼓励腐败的作用,同时也是对人民血汗劳动的最大不公平。所以,采用什么样的惩罚方式,是由犯罪性质决定的,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哪种惩罚方式好,哪种惩罚方式坏,这是30年来中国人民的一个沉痛教训,也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历史耻辱,在大力发展裙带关系的同时,大肆批判所谓文革株连政策(其实文革很少株连),是知识分子强加给中国人民的历史悲剧,直到今天许多知识分子还在张口闭口地批判所谓株连政策。

   目前比实行家庭连带责任更重要的是实行政治连带责任,这是惩治腐败恢复政治清明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中国精英集团的妖魔化宣传,人们对株连政策形成了黑色偏见,把株连看作是十分邪恶的东西,其实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整个现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就是连带责任原则,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就是一种连带责任,谁生产的产品谁承担责任,谁施工的项目谁承担责任。可是目前中国却存在一种十分荒唐的现象,社会所有的人都要为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唯独各级官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提拔的干部,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中国干部任免任人唯亲的一个根本原因。道理很简单,如果实行连带责任,谁提拔的干部谁负责,即使从最自私的角度出发,各级干部也会千方百计提拔那些清正廉明的人,因为提拔的干部越廉洁,自己就越安全,否则即便是退休在家,也有可能因为株连而被投入监狱。党中央从来没有号召并且严格监督厂家要生产最好的产品,但是一个连带责任制度,就保证了厂家想尽千方百计要生产最好的产品,同样,如果各级官员对提拔的干部也像厂家对产品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干部的合格率将不会低于任何名牌产品的出厂合格率。总之,既然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也必须适应于干部任免制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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