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英烈”都是国家和人民的而不是私人的——只有保护国家保护人民的才有资格称“英烈”,保护私人私利的没这资格,否则为争权夺利争风吃醋斗殴死掉的暴徒也有资格称“英烈”了。
英烈既然是国家和人民的,那就理所当然应受到国家和人民的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英烈国家和人民不保护谁保护?
保护英烈就是保护国家和人民自己——如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英烈都得不到保护,那今后谁还肯去保护国家和人民?
“保护英烈”要害在保护英烈的名誉和精神——人家什么都牺牲掉了,只剩下名誉以及用名誉维系的精神。如果连这名誉和精神都毁掉,那跟“彻底消灭英烈”有什么区别?——用硬刀子杀一次还嫌不够,还要用软刀子再杀一次;让拿枪的敌人杀掉英烈的肉体还嫌不够,还要让拿笔的敌人杀掉英烈的名誉和精神,这是在奖励保护国家人民还是在惩罚保护国家人民?这岂不是等于包庇鼓励叛国害民?
“保护英烈”必须是国家行为而不应是私人行为——既然“英烈保护国家”是为公而不是为私,那“保护英烈”就同样是公而不是私。把英烈名誉问题定性为民法名誉权纠纷问题、借口“死人没有名誉权”、“只有直系亲属才有资格为死人打名誉官司”等等实际是化公为私——国家和人民的公事国家和人民不去干,却变成私人的私人事让私人去干,这难道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国家和人民的英烈国家和人民不去保护,却把责任推给英烈亲属——如果英烈没有亲属呢?那岂不是等于“不受保护”?这是不是一种不负责任?是不是实际免除了国家和人民的保护英烈的义务?
由此可见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保护英烈的建议很正确,很必要。
贺卫方马上不干了,跳出来“紧急呼吁:这样的条文要不得!英烈标准不确定,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太恐怖!真金不怕火炼,真英烈无惧‘抹黑’,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
贺卫方如此气急败坏一点也不奇怪:既然他一贯坚持中国共产党“不合法”,那共产党的英烈在他眼里又怎么可能合法?所以“英烈标准不确定”(注:在贺卫方嘴里,不但英烈标准不确定,连爱国标准也不确定——“爱国爱港标准何在,谁界定?太难!”)、“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 “覆巢之下,岂有完卵”、“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共产党都被否定了,共产党的英烈又岂能不被否定?当然都是“造假”,当然都得按照贺卫方们的标准推倒重来。
贺卫方从来也不隐讳就是要推翻共产党——“我们说图穷匕首现”、“我们天机不可预测”、“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比如说台湾现在的模式”、“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我们要有一个分工。我们在外边(海外)的人可以说得很大胆,然后批评他们,里边的人不一定,他们要做事,我们要里应外合”……
如何“里应外合”?“里边的人要做事”,做什么事?之一就是通过否定英烈否定共产党,再通过否定共产党推翻共产党——贺卫方说:“有一个样板戏叫《智取威虎山》,说威虎山上有一个坐山雕,很难攻打,解放军想打就是打不下来,后来他们去找猎户老常,猎户老常说,后山还有一条小路。后来果然是走了后山的这条小路,把坐山雕给端掉了。后来,我就一直企盼着中国司法改革成为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后山小路”、“通过这种程序性的变化、技术性的改革,最后能够成为一种政治性的变化”——否定英烈就是推翻共产党的“后山小路”:否定了英烈就否定了英烈的事业的合法性;否定了英烈的事业的合法性,否定了英烈的事业的合法性,就否定了共产党的合法性。既然“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那否定了共产党,也就否定了新中国的一切,包括英烈。推翻共产党,从抹黑英烈开始;否定英烈,就是否定共产党和整个中国的第一步。既是一种投石问路,更是一种未雨绸缪:消灭了过去保卫国家和人民的人,就可以预先消灭今后保卫国家和人民的人。
立法保护英烈,就等于堵住了贺卫方们从否定英烈入手推翻共产党的法律漏洞,从此再想通过这“后山小路”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就得以身试法付出代价——套用歌剧《刘三姐》的一句歌词:“黄蜂歇在乌龟背,你敢伸头我敢锥”。难怪贺卫方们那么气急败坏又跳又叫“行不得也哥哥”——“要不得”、“太恐怖”。真是“被敌人反对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国家英烈国家保护,保护英烈即保护国家。不保护英烈,保护国家必为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