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那么,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呢?
首先是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监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始终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中央的监督。地方各级监委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
其次,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三,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强化自我监督。外部监督很重要,自我监督也不可少。监察法在监察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方面规定了严格措施,要求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脱密期管理和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制度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第六,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