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被结婚,无法撤销是法治悲哀

作者:郭喜林  更新时间:2019-12-18 10:34:57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贵州代女士告诉12月16日澎湃新闻,因近期购房等事宜,她查询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2011年在重庆市铜梁县(注:现铜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于2013年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我身份证丢失过,但很快进行了补办,没想到还会被冒用。因为重复登记结婚,我的审核材料没办法过,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可能还需要支付违约金。”2013年,有人用代女士的身份在该民政局进行过登记,但民政局无法撤销该条记录(中国新闻网2019年12月17日)。

  民政局工作人员可以在非本人持身份证的前提下,为他人办理虚假结婚登记,却不能由身份证拥有者本人申请注销被非法登记的结婚证。这叫什么依法行政,这叫什么持证办证?这样的婚姻登记制度,不就是在给那些非法拿他人身份证办理虚假结婚登记提供便利吗?民政局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责任心到哪里去了?为啥非法拿他人身份证的人那么容易能在民政局办理虚假结婚登记?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究竟得了多少非法好处?

  民政局不能撤销结婚登记,只能通过法院起诉办离婚手续。那么,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有民政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得到依法保护?

  由此可见,受害当事人不仅要走司法诉讼程序,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非法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的虚假结婚登记证,而且要申请法院依法让侵权者承担精神损失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同时,受害人又要向当地纪检监察委举报民政局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不负责任行为,并按照国家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当地涉案的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司法诉讼申请,让民政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开赔礼道歉,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道歉责任书,为受害者挽回恶劣影响。绝不能让民政局像踢皮球一样,把受害者踢给人民法院,让民政局不依法履职尽责,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只有让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向不依法履职尽责的民政局及其工作人员说不,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依法保护。

  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身份证使用权必须得到依法保护。不能因为公民丢失了身份证,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就可以逃避为公民保护身份证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任何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绝不能让他人冒名使用非本人的身份证。这既是责任,又是义务。所以,民政局工作人员不能认为自己把受害者推给人民法院走法律程序,自己就万事大吉了。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民政局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在依法行政。因此,贵州代女士的身份证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被结婚”,那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拒不承担法律责任,天理难容。作为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必须带头遵纪守法,不能带头违法,带头违法是党纪国法坚决不答应的。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应该十分明白这个法理,把责任推给人民法院,并不能彻底摆脱自己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