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3伤判7年,检察院为啥不抗诉?

作者:郭喜林  更新时间:2021-02-20 16:05:38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2月1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受害者家属赵某英处了解到,此前,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已向家属下达了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此前,封面新闻曾报道,内蒙古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潘卫国酒驾撞死4兄弟案一审宣判,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司机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尤其徒刑1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赵某英以及死者家属都表示无法接受,当庭表示将上诉(封面新闻网2021年2月19日)。

  内蒙古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潘卫国酒驾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应该说,这是一起极其严重的重大交通肇事案,绝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法官在量刑方面明显存在着避重就轻的权力滥用嫌疑,所以潘卫国仅仅被判有期徒刑7年。令人不解的是,当地检察机关面对记者提问,竟然声称一审判决量刑适当。那么,笔者不得不反问检察官:如果被潘卫国酒驾撞死的4个人都是你们的兄弟姐妹,你们会不会觉得不用判刑,判7年有期徒刑量刑太重?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不仅是刑事案件的公诉人,而且是依法监督公安、司法和人民法院依法尽职尽责的监督者。而且,检察机关是依法伸张司法公平正义的把关者。只有依法把好司法判决的最后一道关口,才能让受害者的权益获得依法保护,才能彰显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者。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潘卫国作为内蒙古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完全属于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他不是不知道酒驾违法,他不是不知道酒驾致人死亡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潘卫国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政法委副书记,竟然藐视党纪国法权威,并在酒驾过程中肆意践踏他人的宝贵生命。对于这样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绝不能让潘卫国心存侥幸,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追究。潘卫国的酒驾故意杀人行为只有依法予以严惩,才能彰显国家法律权威,才能彰显我国司法依法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的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法官轻判,检察院不抗诉。既没有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又没有真正依法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当权益。这样的重罪轻判,给公众的印象就是官官相护和司法权力滥用。严格来说,这也是不折不扣的权力腐败行为。因为,潘卫国的违法行为一是故意杀人,而是构成了危害社会共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理应实施严惩。

  记得,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时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如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来检验检察机关的不抗诉行为,那就是失职和渎职犯罪,那就是没有依法守卫好公平正义的生命线,那就是没有“肩扛公正天平”和“手持正义之剑”,那就对不起党和人民的重托与信任,那就是对党和人民不忠诚,那就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实施责任追究,检察机关的每一位检察官更应该带头遵纪守法,并依法履职尽责,坚决捍卫国家法律严惩违法犯罪的权威。只有对潘卫国实施依法严惩,才能依法有效遏制酒驾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让更多机动车驾驶人员从中受到引以为戒的警示教育,才能让更多机动车驾驶人员敬畏国家法律权威,依法保护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