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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辅警许艳案被灌南县法院判决书认定敲诈勒索罪,即“告诉被害人老婆”、“曝光”、“到办公室闹事”、“讨要说法”等,法律思维意义上的要挟成立吗?
受害人的所谓被害感,即偷情、偷欢的恐慌,难道不是九位官员“被害人”最初开始享受婚外偷情、偷欢所固有风险吗?这种风险难道不是九位官员“被害人”自愿承担的吗?
许艳形似要挟,细究事实,恐不能被认定为要挟和敲诈!故此,百姓说几位官员玩弄妇女联合敲诈,回收银子并将许艳打入大牢,也许不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