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良:多重身份,多重利益,唯独没有良心的位置
当今中国可怕之处就在这里:既是研究转基因技术的学者,又是转基因生物公司的老板,还是能够影响国家宏观政策的专家,有可能还是生物安全委员会专家。这三重身份决定了科学和权力只能成为金钱的奴仆,只能成为资本统治社会的两大武器。
在科学家和老板集于一身的情况下,国家的科学决策完全是资本决策,整个国家机器必然会成为资本赚钱的工具。只是对转基因技术而言,已不仅仅是一个掠夺财富问题,还有一个民族安全问题。而资本家的根本原则,就是只要我能过得去,哪怕洪水滔天!根本不管什么民族安全不安全。
而目前中华民族的命运,就掌握在这样一些不管洪水滔天的老板手里,你说中华民族的处境有多么危险!
关联阅读:
工程院院士李宁被调查 涉嫌挪用上千万经费
来源:财经
【《财经》记者 严山 孙爱民】《财经》记者经过多方证实,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李宁在7月初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因其涉嫌将承担的一个转基因项目的经费转移至自己控股的公司,涉及资金达千万元。
李宁被带走的消息最初从科技部内部的一个项目结题会上传出。据中国农业大学生物质工程中心一位教授透露,李宁被带走已有月余,至今未归。
这一消息7月中旬已在农业科技圈传开,该领域受访的多位专家对此看法不一。其中数位专家表示“李宁不会出大事”,李宁的一位博士生则表示“坚信导师不会出大问题”。
动物转基因克隆研究领军人物
现年52岁的李宁2007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与之接触的人表示,李宁为人谦和、善于与媒体沟通。他是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被誉为“中国动物转基因克隆研究领军人物”,曾成功建立了中国动物克隆和生物反应器研制体系,主持有国家科学技术部“973”计划重大研究项目、“863”计划生物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18项,领导的科研团队多年来在大动物克隆、干细胞和基因技术等多方面取得重要成绩。
今年6月18日,李宁最后一次见诸报端的公众活动当年下午参加在天津滨海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八届中国生物产业大会的“以生物技术带动生物产业链发展”分论坛。李宁在这一分论坛上做了报告。
随后7月28日,在陕西西安召开的第34届国际动物遗传学大会上,作为大会的组委会主席之一,李宁的名字曾在大会出现。
李宁主持过30多项重要科研项目,涉及科研经费以亿元计。目前,中国农业大学的官网中,关于李宁的信息并没有变动。其曾获得多项学术荣誉,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科技部“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和科技部“863”计划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组长、欧盟第5框架计划PigBioP2计划的负责人。此外,他还曾获得国家级二等奖3项、省部级一等奖3项和省部级二等奖2项,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成就奖一等奖等奖项。
8月21日下午,接到《财经》记者采访电话后,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院长表示有关李宁的事情需要问校方,随即挂断电话。该学院其他领导接听电话后均未作答复便挂断。学校新闻中心值班电话以“学校正在放假,不清楚”为由挂机。
“研”“商”一体
2008年,李宁领导的课题组曾与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公司等单位合作,历时7年首次成功培育出第一批乳铁蛋白转基因奶牛。他曾经力推转基金克隆奶牛的产业化,后来由于政策限制未能现。
工商资料显示,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李宁、黄中石(外籍)与北京中农大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大学出资成立)2005年成立,注册资本3333.33 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1833.33万元,为非专利技术),其中李宁为最大股东,占股52%,任副董事长。李宁和黄中石同为股东的另一家公司北京济福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则设立于2009年底,注册资本1333.34 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800万元),李宁个人认缴1200万元,任经理。
此外,李宁还是北京三元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该公司由北京三元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于2009年初,后者占股51%。
2014年以来,中国加强了科研项目的管理与科研经费的管控,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李宁被查正值反腐之风吹进科学界。
中国多数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管理责任的设置上,都是采用“课题组负责制”。课题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号,实现经费的独立核算,以确保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享有科研经费的有限使用权和有限审批权,对每一笔支出的真实、合理、合法负责。
虽然相关规定中,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但这些作案手法在科研圈已不鲜见。《财经》此前对科研领域典型腐败案例的分析表明,该领域内犯罪手法包括伪造签字、盖章等支取科研经费;签订虚假合同,或以劳务费、差旅费的名义骗取经费等。这些案例多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