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可以由“民营经济”中的“民”引出。试问一下这个“民”是否包含正在我国国内从事经营活的外籍公民?窃以为这是“激烈怼”产生的表层原因。
深层原因,翻开大法可以清楚看到: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现在把“国有”与所谓“民营”请来,再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请来比较一下,比较什么﹖比较他们之中的“民”。
前者中的“民”是主人翁。大法这样规定,“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而且早在1988年生效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就有“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后者中的“民”是剥削者与被剥削者。有一个罪名叫“非法讨薪”和一种制度“996”可以为证。
对这两者,大法有明确地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大法中有: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请特别注意大法中没有“私有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等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