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权力就是责任 责任就要担当
——对基层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全党重大的政治任务,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重要抓手。
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由于观念陈旧、担当意识差,以至于出现了主体责任表面化、监督责任被动弱化、落实方法简单化、检查考核形式化等现象。
应当看到,主体责任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其根子在党的观念淡漠,导致了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担当缺失。监督责任的缺失,必然导致纪律的松弛,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就难以抓住。因此,落实“两个责任”,不仅要从思想认识上加强教育、学习、引导,更要在理顺体制机制、明晰职责定位上不断深化,并善用责任考核加强约束、督促落实。
当前基层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体责任表面化。一些基层单位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龙头作用体现不够,往往还是以纪委的监督责任来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存在定位不准、责任不清等问题。落实主体责任大多满足于“三个样板动作”,即开会、讲话和签责任书,方法简单,缺乏实效。有的单位在年初轰轰烈烈签订“责任状”,平时工作则很少过问,党风廉政建设“讲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依然存在。党委主体责任仅限于开会部署、听取汇报与带队检查,而执行和落实的具体工作仍多由纪委负责,大多处于“党委挂帅、纪委出征”的状态。
监督责任被动弱化。虽然一些地方在“三转”后已经重新调整了纪委书记的工作分工,对兼职问题也进行了专项清理,但在实际中仍然很难摆脱一些其他事务的干扰,监督执纪问责或多或少受到精力不足的困扰。另外,一些基层派驻机构的纪检组长分管的事务多、参与其他业务工作多的现象突出,大多数纪检组在案件检查上感到力不从心。
落实方法简单化。一些地方落实“两个责任”的主要模式仍然是“年初开会部署、下发文件责任分解、年终检查考核”,落实措施与方法较为单一,工作方式上还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情况,难以充分调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大部分单位没有结合所在地方和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一般是照搬照抄上级原则要求,千篇一律,不分级别,不分岗位,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检查考核形式化。在一些地方,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对象实质上由党委变为纪委,与考核的初衷相背离,导致基层纪委在组织检查、迎接检查等工作上投入很多精力。考核形式上多以听汇报、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考核检查不太深入,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特别是群众参与途径不够宽,除民意调查测评外,群众参与“两个责任”落实的途径有待进一步拓展。同时,在考核结果的运用方面也存在考核结果与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挂钩不够,存在责任履行好不好一个样的现象。
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原因分析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基层部门对“两个责任”的要求在理解上有偏差,导致主体责任意识模糊淡化,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纪委的工作,党委只需要提提要求、听听汇报即可。有些党委负责人把“一岗双责”的要求仅仅理解为自己带头廉洁自律就行了,这些认识使得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心工作脱节,又导致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中“唱独角戏”。有的党委负责人甚至担心查办腐败案件会影响地区发展,不重视、不理解、不支持纪委查办案件。同时,一些基层纪委在执纪办案上存在畏难情绪,有的担心领导不支持,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有的认为经常在基层工作,拉不下面子,怕得罪人,担心被打击报复,影响工作开展和自身发展。
责任内容不明晰。一些基层单位对“两个责任”的内容和范围在认定上存在差距,制定的《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尚不规范,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原则,责任分解不够明确具体,对领导班子和个人所承担的责任没有很好地与本地、本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实际相结合,对“两个责任”具体怎样落实、不落实怎么办等尚未作出明确要求,责任内容只停留在纸上,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缺乏程序性、保障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工作体制不顺畅。一些基层纪检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都没有真正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同级党委,使得监督执纪问责面临压力和干扰,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且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突出。另外,一些基层党委或出于工作惯性,或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检机关“牵头”,导致基层纪委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还有的单位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因分工不明,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导致一些工作出现“大家都管,结果是大家都不管;大家都负责,结果大家都不负责”的问题。
责任追究不到位。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般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警示约谈,较少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一案双查”执行力度不够,对一些单位出现大的腐败案件问题,主要注重处理当事人,对应负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问责少、处理少,存在不想追究、不愿追究、不敢追究、难以追究的现象。
对更好地落实“两个责任”的对策建议
增强担当意识,提高落实“两个责任”的政治自觉
要通过组织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领导干部讲党课、开展专题培训、集体约谈和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加强“两个责任”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引导基层党委、纪委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坚决克服落实“两个责任”满足于一般部署与要求的倾向,大力纠正“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的错误认识,切实做到“党委主动担责不松手、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甩手、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袖手、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缩手”。
细化分解内容,明确落实“两个责任”的分工定位
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责任体系,必须按照分层定责和结合实际的原则将基层党委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细化基层党委班子、党委第一责任人以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明晰纪委的监督责任。要按照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的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推进基层纪委“三转”,要着重明确、细化“检查、督导、纠错、考评、追责、惩戒”等环节上所应负的责任,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再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健全工作机制,把握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抓手
完善领导机制。要完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协调推进重点任务等工作机制,逐项分解夯实责任,促进党委班子、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自身责任。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应组织基层单位定期召开汇报交流会,年底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重点汇报“两个责任”完成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完善巡查督导制度。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纠正。
优化考评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参与”的常态化、立体式考评模式,坚持把基层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作为日常巡视的重要内容,定期选取一些权力较集中、资金较为密集、信访反映较多、腐败案件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引入第三方评议机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加大追究力度,强化落实“两个责任”的倒逼机制
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既要强化问题倒逼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理顺责任追究关系,要准确区别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等界限,用好“签字背书”和“一案双查”,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党委和纪委的“失责”行为、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出了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实行层层追究,杜绝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