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支持人贩子一律判死刑

作者:李晓鹏  更新时间:2015-06-19 14:47:12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一个前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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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原来在人民大学法学院读了四年的法学,现在是经济学博士,离开法学专业已经十多年了。对于目前沸沸扬扬的“人贩子该不该一律判死刑”的争议,想发表一点看法。

  这个新闻闹出来以后,几乎所有的专家、学者,包括很多自诩稍微懂点法理学知识的人,都是一边倒的反对,占到了大众情绪的对立面。似乎只要知道“死刑会让人贩子杀人灭口”这个道理,就可以站在精英的立场上鄙视人民群众,把他们视为“群氓”,认为自己拥有高人一等的智慧学识。简单来说,就是“终于找到了智商上的优越感”。

  但是我想提醒大家,“死刑会让人贩子杀人灭口”这个道理实在太简单、太容易想到了。所以你知道这一点,并没有什么特别聪明之处。而那么多转发支持的普通人,也未必就都那么愚蠢。

  按照我们这些法学专家、聪明人士的逻辑,死刑会让人贩子杀人灭口,那么“杀人偿命”也是不对的,因为反正杀一个人也是死、杀两个人也是死。所以,杀人犯在杀一个人之后就会顺便再多杀几个找平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就应该规定杀一个人不判死刑,杀两个人才判死刑。这样杀人犯就不会杀第二个人了。

  但是,如果杀人犯正好杀了两个人,他知道自己一定会被判死刑,那么再杀第三个也无所谓……这样一个一个往下推,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杀人不应该判死刑。昆明火车站砍杀了几十个人的恐怖分子当然也不该判死刑,因为如果判了死刑,以后恐怖分子杀人的时候就会下手更狠……

  总之,如果这些专家们的逻辑是正确的。那么,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做出更可怕的事情出来,我们必须向他们低头、屈服,制定最宽松的刑罚,杀一个人判一年,杀两个人判两年……直到无穷尽。这样他们才不会肆无忌惮的继续犯罪嘛,对不对?如果杀100个人判死刑,那么他就会杀101个,所谓为了拯救这第101个人的生命,我们就干脆让那100个人白死了算了。

  有很多这样的案子:有的贪官因为和情妇闹矛盾,情妇想要举报他被知道了。他就提前把情妇杀了。所以,为了避免这个情妇被杀掉,拯救这个年轻可爱的生命,我们最好是不要反贪污,允许官员包养情妇、收受贿赂,这样不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不是吗?

  我前面的逻辑推理,有一些极端,并非完全合理。我只是想通过这种夸张的方式来提醒大家:这一套逻辑是有问题的,是有它荒谬之处的。

  它的荒谬之处就是:只看到了更严厉的刑罚可能会让犯罪分子反抗,却没有看到刑罚可以震慑犯罪分子,消灭潜在的犯罪。它不敢或者不愿意承认:打击犯罪总是要付出代价的,任何想要打击犯罪的行为都一定会遭到犯罪分子的反抗。这种反抗一定会带来损失甚至牺牲,犯罪分子不仅会因为害怕死刑而杀人,他们还会因为害怕坐牢而杀人、害怕罪行被曝光而杀人……在敢于铤而走险贩卖小孩的人看来,自己的一点点微小的利益都比别人的生命重要。之前有过一个案子,一个被人贩子抓住的小孩因为太聪明,记得回家的路,这些个人贩子害怕卖出去以后他会想办法逃跑报警,就把他用麻袋装起来丢进河里杀害。

  这可是在没有规定“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情况下发生的案例。为什么这些人在被抓住以后很有可能不被判死刑的情况下,还是要杀人?我们的法律专家、以及那些在这场争论中体验了一把智商上的优越感的同志们,认真想过这个问题吗?

  按照专家们的逻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是不是应该规定人贩子无罪?随便抓、随便卖,这样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了嘛,就不会杀人了。从根本上杜绝了人贩子杀人的问题,不是吗?

  对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的犯罪现象,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这种打击就好像是一场战争,而战争一定会有伤亡。如果害怕付出牺牲,那么我们就只能向敌人投降。所以,考虑死刑的适用范围,不能简单的做定性分析:由于死刑会导致犯罪分子杀人,所以就不能这么干。而必须做定量的思考:如果大大加强死刑的执行力度,那么由于死刑的威慑力,降低的人口贩卖行为带来的小孩生存的数量,跟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抓捕而杀掉的小孩的数量,哪个更高?

  如果前者的数量可以远远高于后者的数量,那么就应该不断的扩大死刑的执行范围;反之,如果专家们能够证明,后者的数量一定大于前者,我们才能说,不能这么干。

  法律规定,人贩子不论贩卖多少人口,一律判处死刑,至少有以下好处:

  首先,极大的震慑人口贩子,可以让大量潜在的人口贩子在选择第一次犯罪之前就放弃犯罪,或者在没有被抓获之前,主动停止继续贩卖更多的人口。也就是说,跟“杀人偿命”一样,如果在社会上建立起“贩卖人口死刑”的普遍认识,就会有大量为生计所困的人,不会选择铤而走险的去贩卖人口。这将极大的降低贩卖人口的犯罪发生率,拯救无数的家庭和孩子;

  第二,死刑的威慑力有利于犯罪分子自首并交待犯罪团伙的其它成员

  由于法律规定贩卖人口一律死刑,同时,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旦一个犯罪分子被抓获,他就面临一个活下去还是被枪毙的选择:如果把犯罪团伙所有人都供出来,就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也就是免除死刑;如果不供出来,就会被枪毙。

  对于这些知识水平非常低下的人贩子来说,你跟他说什么判十年还是八年的区别,他未必会因此就把同伙供出来,因为多两年少两年的威慑力不大。反之,枪毙还是活下去对他们来说,很容易理解并且做出选择。

  有了这样一个强大的威慑武器,公安机关就可以顺藤摸瓜,破获更多的人贩子犯罪团伙。

  以上两条,都可以大幅度的降低人口贩卖的犯罪。拯救无数的小孩和家庭。至于说,为了防止被抓获后死刑,人贩子就会杀小孩,也只能做定量的、辩证的分析:

  首先,在现在的惩处力度下,人贩子为了避免被抓住,也会杀小孩。这种案例多得很。不会因为没有“一律判死刑”这条规定,人贩子就觉得:只能小孩能活下去,自己坐个几十年的牢无所谓了。如果他们有这觉悟,就不会去贩卖人口了。所以,“一律判死刑”的规定只是会增加这种可能性。“有这一条规定,人贩子就要杀小孩;没有这条规定,人贩子就不杀小孩”的逻辑是简单武断的。  其次,人贩子杀小孩并不一定能降低自己被抓住的风险。

  即使规定了贩卖人口死刑,公安机关由于时间精力的限制,在破案的时候也会有所选择:如果小孩活着找回来了,那么公安机关就不会全力去破案把人贩子抓住,而花更多精力去侦破小孩死亡的案子;反之,如果小孩死了,这就是杀人的命案,公安机关就会追查到底。所以,人贩子即使在“贩卖人口一律死刑”的规定下,杀掉小孩也并不一定是最优选择。

  上面这些因素,我们的法学专家们在众口一词的声称“贩卖人口一律死刑”不可行的时候,认真考虑过吗?

  一直以来,中国就有“乱世用重典”的习惯,这是几千年的历史总结出来的经验。我相信我们的古代政治家们大部分都不是笨蛋,不会连“重典会让罪犯用包括杀人在内的各种手段来对抗执法”这么简单的道理都想不到。但是,历朝历代,还是都认可了这一条道理并且认真执行。这说明什么呢?这不是说明我们古代的政治家很笨,而是说明历史的实践一再表明:虽然重典会增强犯罪分子的抵抗,但是跟重典的威慑力带来的犯罪下降比起来,这种抵抗的破坏程度要大大低于减少犯罪带来的好处。

  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判断,我认为,在贩卖人口的犯罪形势非常严峻,严重威胁到家庭安全感,人民群众呼声高涨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加大对“人贩子”的死刑执行力度。“人贩子一律死刑”是一种可能的选项,不能简单排除。它代表了人民的呼声和要求,必须加以重视,

  至于它的这种精神具体如何体现到法律条文里面,可以交给法律专家们去研究。比如说,虽然是一律死刑,但是如果能够供出以前贩卖的别的小孩的去向,那么不仅不会因为贩卖数量增加而判处死刑,反而可以以“自首、立功”的名义免除死刑。这样不是反而可以救出来更多的小孩吗?对不对?我们的法学专家们,为什么要如此急吼吼的站出来把人民群众的呼声批判一番,而不是实事求是的来分析这种呼声背后的合理性呢?这种现象,是让我感到很悲哀的。

  通过这个事情,我觉得还可以在进一步多说几句。我们很多的专家学者,包括很多自诩有点文化法律知识的人,都应该反思一下:我们是不是被西方的法治思想“洗脑”的太严重了,以至于妄自菲薄,忘掉了一些基本的常识,连如此强烈的人民呼声都给简单忽视了?

  甚至我有一些朋友,长期自认为属于“自干五”的,也就是支持中国政府、有一些反西方霸权主义思想的,也不假思索的认为:“人贩子一律死刑”就是中国人思想愚昧落后的象征。可见他们其实不知不觉也是受了这种影响,对于如何正确的理解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和西方思想的关系还是没有真的理清楚。

  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过四年法律。课堂上讲的全都是西方的那一套东西,一切以西方法治原则为标准。中国法治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几乎没人认真听。长期的教育下来,我们的法律专家们,以及上过这种课的学生——也包括我自己,都存在一种偏见,以为中国人居然连“死刑会让犯罪分子杀人”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知道,而西方法律思想则给我们指明了前进的道路。

  但我现在不再这么简单的去接受了。我后来改学经济学,先是学习西方的经济学,后来反思西方的经济学,写了一本书叫《中国崛起的经济学分析》,但在这本书里面我的分析没有止步于经济学,而是进一步深入到了反思西方的政治和法治思想的层面。通过从经济学开始的系统性的反思,我想明白了一个道理:对西方的法治原则,不能盲目崇拜。他们有一些先进的、更符合人性的东西值得学习,但也存在简单僵化的问题。中国人的法治理念,跟西方有区别,二者应该互补,而不是简单的用西方的来否定我们自己的法治观。  比如,所谓“法治常态化”的思想,就跟中国“乱世用重典”的思想是矛盾的。我们应该相信哪一个呢?

  对此必须要辩证的来分析:法治常态化,有利于限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滥用,给这些权力立下规矩,有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免遭政治权力的侵害;但是,另一方面,行政司法权力也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如果限制的太死太刻板,这些权力被捆住手脚,犯罪分子就可能钻空子,反而给人民造成更大的伤害。

  所以,当治安形势特别严峻,或者某一种犯罪问题特别突出的情况下,就有必要突破一些常态,让行政司法权力可以更严厉、更方便的打击这种犯罪。  我们以前搞“严打”,对社会治安的好转起了很好的作用。但近年来,法学界的主流思想则一致认为:这是严重践踏人权法治的行为。为什么同样的犯罪,严打期间就判的更重呢?很明显不人权不法治嘛。

  我看这里面的道理没有那么简单。“严打”,就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安全,为此不得不侵犯一部分犯罪分子的人权,大的方向是正确的。在正常情况下,在人民群众的安全可以比较有保障的情况下,我们要考虑一下犯罪分子的权利,这是正确的。但如果治安形势严峻到这两种权利无法兼顾的时候,我们改怎么选择呢?

  我认为,应该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那些一味的简单认为,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想法,是一种幼稚的“圣母思想”,一种有害于社会的法治幻想。在这种严厉打击犯罪的风暴中,有人被冤枉、被错判,是在所难免的。为了彻底避免这种冤枉,我们就不能发起这种严打运动,这叫“因噎废食”。

  正确的做法是:社会治安严峻或者某一种犯罪(比如现在这种情况:贩卖小孩的犯罪形势严峻、社会高度关注)的情况下,就是应该发动运动来严厉打击:杀一儆百、杀百儆万。有冤案,将来再实事求是的平反,但不能因为害怕顾忌出现少量冤案,就放任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的形势继续下去。

  所以,在严厉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问题上,我不仅在原则上支持“贩卖人口一律死刑”的这个提法,我还建议更进一步:恢复把犯罪分子游街示众的传统做法。我们不要把西方的那一套东西当成祖宗来供着,好像不这样做就没人权没法治,就野蛮落后了。我看说反了:这不是我们的缺点,反而是我们的优势。我看可以把全国各地抓住的人口贩子,十个也好、二十个也好,组个团,装在卡车上拉着全国游行一遍,每个城市都宣传宣传,游行完了再拿去枪毙,形成一个“贩卖人口人人喊打”的局面,这样可以教育群众,一方面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让一些潜在的可能成为人贩子的 人感到害怕;另一方面也让人民群众懂得提防身边的人口贩子,遇到有疑似偷、抢、运输、买卖小孩的情况,能够保持警惕,及时报警或者与犯罪分子斗争。这样,才能更好的消除人口贩卖犯罪,保障千千万万个普通家庭的幸福和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