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是村社成员共同需要的公共机构,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解决的是公共需要,处理的是公共事务,客观上决定了基层治理的权力运作和治理目标的公共性特征,这就保证了基层治理的正当性。通过对富人治村的动机以及权力运作模式的考察发现,富人治村的目标是获取个人的经济利益,在“权力的文化网络”、“权力的组织网络”瓦解以及村庄公共治理资源丧失的情况下,富人村干部利用个人的经济资源、关系网络等私人资源进行村庄治理,建构了“权力的利益网络”。村庄治理从治理目标到权力运作均遵循“私”的逻辑,实质上是与公共治理相违背的“私人治理”。
(一)富人治村的动机
在中国乡村治理史上,乡村精英治村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中国长期的历史上,村级治理的基本制度体系没有实质性变化,即主要依靠国家自上而下延伸的保甲制和乡村内生权势人物的影响共同治理乡村。”[16]但是乡村精英治理村庄的动机已经发生了变化。传统社会时期乡村精英的权威来源于公共事务中对地方利益整体关系的主动建构,将个人权威与公共利益一致化,突出显示了乡村精英的社会责任和治理能力。[17]这表明,在传统时期权力的文化网络的规制下,传统乡村精英获取权威和当选村干部需要提供相应的公共利益为交换条件。与传统社会的乡村精英不同,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崛起的乡村富人之所以被称为“富人”,主要在于其超凡的经济才能和广泛的人际关系网络。富人当选村干部不是依靠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获得村民的认同或者道德声望,而是依靠自身的资源申请更多的项目资源,或者凭借他们积累来的经济实力和特殊的个人素质。富人当选村干部与村庄治理能力、社会责任以及是否提供公共利益没有关系。
当提供公共利益不再成为获取个人权威和当选村干部的前提条件时,富人当选村干部的动机发生了变化。在一些“权力的文化网络”仍发挥作用的地区,富人当选村干部的一个重要动机是获得面子和荣誉,他们期待经济优势变为社会声望,因此有动力为村集体创造公共收益空间,为村民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但是随着农民流动的增加、就业的多样化和社会经济分化,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依赖和认同感降低,村庄传统道德秩序因社会变迁而迅速瓦解,村干部难以从村庄治理中获得面子、荣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富人出任村干部的优先动机是获得丰厚的经济收入。 [18]由此我们看到,大部分富人村干部往往是“不在村干部”,在镇上或县城拥有住所,其行动的场域主要在镇上或县城,与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生产联系较少,村庄仅仅构成他们谋取权力以转换为经济收益的场所。
在资源下乡的背景下,富人村干部从多个层面获取经济利益,可以分为直接性的和间接性的获利机会。直接性的获利机会指的是大量资源下乡背景下,富人村干部可以在运作项目过程中以补贴、工作经费、奖励或直接以老板身份承包项目工程的方式获得利益,甚至还可以通过运作和经营项目获得回扣利益。间接的获利机会指的是项目从下往上的申请过程中,富人可以借助村干部职位这个公共平台与上级政府建立更多的关系,从而为其企业发展积累人脉关系和获取信息。在发达地区富人村干部往往是个私企业主,可以与乡镇政府及各种上级机构建立联系。这十分有利于村干部个人、企业获取更好的生存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获得贷款、减少监控、少缴税费和获得各种土地利用特权等。在中西部农村,村干部凭借与乡镇的关系来获取信息乃至特权( 如一些特殊行业的营业许可),从而获得经济好处。[19]也就是说,富人村干部既处于国家与村庄社会的上下衔接之处,又处于权力场域与市场场域的交接点上,他们不仅在分配国家资源时具有特殊的微观权力,能将规则界线之外的模糊利益运作到规则之内,同时也能够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与政治地位参与国家政策性的资源再分配,将权力资本转化为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进而博取更多的经济资本。[20]
当富人治村的动机是私人性的经济利益时,富人村干部按照是否能够给自己带来经济效益决定是否要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即使短期内富人村干部利用个人资源申请项目为村庄带来了公共利益,实际上也不过是其获取更多个人利益的手段,富人村干部在提供公共利益时,表面的个人利益损失最终较为隐秘地由公共利益来补偿。
综上而言,当前富人治村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与传统乡村精英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考虑的动机并不相同。[21] 村庄治理因为个人利益和需求发生偏离,并且以个人经济利益为治村目标势必会影响各项村庄决策和权力运作方式。以下我们具体探讨富人治村的权力运作模式。(民族复兴网编者按:鲁迅:我翻开历史一查……每一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仔细看了半夜……满本都写着两个字‘吃人’。鲁迅这话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有历史周期律证明。表面的仁义道德最多算是矛盾的缓冲罢了。作者所谓的“传统乡村精英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的说辞比仁义道德更差劲了,没提仁义道德那是真土匪还不如伪君子,反证鲁迅的正确。如此乡绅治理是不可能向大众负责的。)
(二)权力的利益网络:富人治村的权力运作模式
不管是从项目运作中获得利益还是与上级政府建立关系,都需要富人村干部获得上级政府的认可。这就要求富人村干部必须能够维持村庄的基本秩序,从而顺利地执行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大部分村民是“无政治阶层”,在村庄政治中参与不足,[22]不会出头反对村干部的行为。随着村庄资源的增多,在村庄中拥有地位优势的是非体制精英和村庄的边缘群体如混混、钉子户等,[23]为了获得利益会挑战富人村干部的权力。从这个层面来讲,富人村干部要想保证治理目标的实现,首先要得到村庄非体制精英的支持或者默许,其次,要有摆平边缘群体、协调村庄利益诉求的能力。在资源下乡的背景下,如何得到非体制精英的支持和化解边缘群体的反对,成为富人村干部治理村庄的主要障碍。
富人村干部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或资源来完成治理目标,与宏观的乡村治理机制和社会变迁有关。一方面,农民流动和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乡村社会共同体不断瓦解和亲密社群陌生化,村民交往逐渐摆脱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的束缚,传统乡村社会的公共规则和舆论等越来越难以约束个体行为,新的公共规则及核心价值没有建立起来,权力的文化网络丧失。另一方面,分田到户以后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国家公共权力在乡村社会不断退出和弱化,人民公社时期的组织体系瓦解。另外,农村税费取消以后,乡镇政府财政资源匮乏的困局加剧,两工制度及村提留的取消意味着村级组织进行公共治理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丧失,后续的林权制度、土地制度的改革则使村集体经济被掏空。乡村体制改革带来合村并组、人员分流、取消小组长的浪潮以及村干部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的权力均被废弃,村级治理必需的公共资源丧失。尽管国家向农村输入了大量资源,但是由于采取直接治理机制,一直以来依托村干部的间接治理方式也遭到否定,基层组织并没有重建村级组织调配公共资源的能力。
地方性公共规范的瓦解、村庄组织体系的瓦解、国家公共权力不断弱化以及公共治理资源的丧失等都使得之前的公共治理模式难以继续维系。这就使得当前村庄权力的运作既缺乏传统时期的文化资源,也缺乏集体化时期的组织资源,还缺乏国家强力支持(法律的或行政的)以及人力、财力等公共治理资源。富人村干部具有丰富的私人性经济资源和关系网络,可以使用私人性资源俘获精英,从而得到非体制精英的支持和解决边缘群体的反对问题。由此形成了“权力的利益网络”,即村庄权力的运作依赖于私人利益之间的交换。
在富人治村的背景下,“权力的利益网络”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富人村干部通过多种途径拓展自己的私人利益网络。较为常见的途径是,富人村干部出于村庄社会稳定及制约边缘人的考虑,对于不给他面子、不与其站在一队的非体制精英,不会做出过多排挤或打压的举措,而是使用利益来俘获村庄精英。如在村务中顾及其诉求,在资源分配中照顾其利益,有时甚至让渡私人利益来感化他们。并且富人村干部在日常生活中主动扩展私人关系,并将公共关系转变为私人间的人情关系,以此将多数村庄精英纳入自己的私人关系网络。另外,村干部通过制度吸纳、组织吸纳等方式将非体制精英和反对者吸纳到村庄组织中。二是富人村干部利用自己的关系和资源笼络社会势力。[③]社会势力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私人暴力的使用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他们通过“踩线不越线”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国家机关难以使用法律对其进行制裁。富人村干部笼络社会势力,既可以利用社会势力的威慑力,甚至使用社会势力的私人暴力压制反对者,又能够防止地方势力依据其暴力优势成为村庄治理的阻碍力量。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富人村干部只能给予村庄精英以及社会势力等诸多的利益才能维持村庄的秩序。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农民理性化和村庄共同体瓦解的背景下,村民不再关心村庄公共利益,富人村干部给予私人利益才能获得村民的认同和支持。本文中的“权力的利益网络”中的“利益”主要是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三)小结:富人治村的“私人治理”性质
富人治村的主体是富人,个人而非公共组织成为村庄治理主体。当前村庄治理的具体环境给富人治村提供了获利的空间、合法性和可能性。具体地,资源下乡给富人治村提供了获利空间。富人治村的动机缺乏相应的村庄文化网络的规范,并且法制建设不健全,富人治村的私利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这给富人治村提供了获利的可能性。村庄治理依赖富人的私人资源,在投资-收益的市场原则下,在村民看来富人通过治理村庄获利也有其合法性。
在村庄权力运作过程中,富人村干部通过权力的利益网络展开村庄治理。富人村干部利用个人的私人资源俘获反对者和非体制精英,再辅以暴力威慑。不仅如此,富人村干部还用公共资源和公共职务拉近关系、收买人心,通过“以公化私”将公共资源用来扩展私人利益网络。从治理资源的使用来看,富人治村使用的资源包括个人的经济资源、人脉关系以及私人暴力等私人资源,并且将公共资源转换为私人资源,呈现出来的是治理资源的私人化。进一步地,从富人村干部使用治理资源的方式来看,不管是私人利益俘获还是私人暴力威慑,富人治村所表现出来的是治理手段的私人化特征。 综上而言,富人村干部利用私人资源,或者将集体资金、体制性身份等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资源,通过利益俘获、体制吸纳以及威逼利诱等私人化的治理策略来处理乡村公共事务,[24-25] 以达到获取私人利益的目标。由此,富人治村的治理目标、治理资源、治理手段、治理主体和治理体制都呈现出私人性的特征,富人治村实质上是与公共治理相对的“私人治理”。 这就使本应具有公共性的治理组织从内到外,从主体到体制,都变成私人性极强的利益组织。
如果单看治理技术,对私人资源的使用是“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实则不然,正是村干部做工作背后所凭借的公共性的物质性、权威性资源以及公共治理目标,才使得“连带式制衡”发挥效用,即村干部利用各种正式、非正式的资源统筹配置、捆绑连带,通过利益、情感等方式规制村民,从而完成公共治理目标。[26]当前富人运用自身较强的经济实力收买村庄中的反对者,运用个人的关系网笼络村民,用暴力和优势资源压服不服气者,无论哪种手段,都是私人性权力的使用,并且实现的是富人村干部的私人目标。这意味着富人治村的过程中富人的私人资源代替了公共规则和权威,村庄治理中的私人权力取代村庄公共权力,村庄治理体制变成“私”对“私”的礼尚往来,与村庄公共治理背道而驰。
依照传统乡绅在参与乡村事务、在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发挥媒介作用,不少学者将当前的富人治村当做现代“新乡绅”治理模式[27]或者“能贤治村”。[28]仔细考察发现,传统时期士绅通过维持村庄的公共秩序和提供公共利益获得声望和权威,其所使用的资源来源于农民筹资所形成的公共资源或者村社组织的公产,并且依托乡土社会的宗族组织,依照乡村地方公共规则等“权力的文化网络”维持村庄秩序。也就是说,士绅利用地方性公共规则和公共资源达成公共秩序和提供公共利益,传统精英治村是一种公共治理。[29] 当前富人村干部的私人性治理已经与传统社会的精英治理有本质上的不同。这才是富人治村没有发挥类似于传统乡绅治村的治理效能的根本性原因,而不是治理体制差异性的表现。[30]因此,富人村干部并不是既有经济能力又有良好人格的乡村“能贤”人士,其治村目标不是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及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而是围绕着富人的个人利益和资源来建构私人性的权力的利益网络。(民族复兴网编者按:网友就了解一下农村现实即可,至于作者关于蒋介石那套乡绅治理就无需搭理了,如果乡绅治理是成功的,那么就不会有毛主席的农村包围城市了。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是得提颅而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