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上一则报道让人愤慨:《开国上将刘亚楼在哈尔滨旧居遭强拆,辽沈战役参谋部成废墟》!
早在2009年11月9日,双城市人民政府就下发了索引号为001846438/2009-00717,文号为双政发[2009]21号的《双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刘亚楼旧居等四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刘亚楼旧居、东北民主联军双城前线指挥所警卫连旧址、卫生所旧址以及东北民主联军双城独立团旧址,均为解放战争时期重要史迹,具有十分突出的文物价值和社会价值。
通知还明确,上述4处旧址分别为自成体系的三合院或四合院,将建筑物及院内区域划定为重点保护区,院外50米以内为建设控制地带,并特别强调: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挖沟、取土、建房以及进行破坏地貌,危及旧址安全的活动。
通知最后专门规定了工程活动相关要求:在重点保护区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改变原有风貌和破坏环境等工程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工程活动时,必须在开工前报请有关部门特别是文物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中,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旧址还于2014年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那么这次“强拆”,文物部门批准了吗?
虽然2015年11月18日双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对“东北隅一期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房屋予以征收,但特别明确:文物保护建筑不在此次征收范围,禁止拆除。
双城区文体广电局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棚改项目启动前,文体局已向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发函,说明不可移动文物情况。
也就是说,这次“强拆”,文物部门没有批准!再者,作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旧址,其工程按理说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双城地方部门无权批准。
从当前披露的情况来看,这次“强拆”事件发生在6月25日凌晨。而70年前的1946年6月26日,就是解放战争爆发的日子。如此巧合,让人震惊!
在强拆事件发生的前两个多月,也就是4月12日才刚刚召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分别作了重要批示。
习主席指出,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他还要求各级文物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革命旧址,是波澜壮阔的革命事业的亲历者,虽历经风雨沧桑,却饱含历史深沉。每一块砖、每一片瓦、每一捧泥,都经受了战火的洗礼,见证了辉煌历史。
1946年,东北民主联军也就是后来的“四野”,选择在双城这个尚未知名的三合院里开设了前线指挥部。从此,一道道战斗命令从这里发出,伴随着电波直奔东北三省各个角落。
就是在这个三合院里,“四野”先后指挥大小战斗、战役二十余次,包括“三下江南、四保临江”,还有夏、冬、秋攻势。
最著名的,当属辽沈战役!
解放战争的浪潮,在这里汹涌澎湃,掀起了一场席卷全国的时代巨变。
这些年来,它静静地矗立在那里,看着这个城市从战火到和平,不论是风雨交加,还是阳光和煦,不管是天寒地冻,还是暖意融融。
我仿佛还能看到整个三合院灯火通明,共和国的开创者们彻夜未眠,运筹于帷幄之间、决胜于千里之外,就此拉开了与国民党反动派大决战的序幕。
然而,这个创造历史、见证历史的风暴眼,却被一群利欲熏心、数典忘祖的人,无视法律的威严,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变成废墟,只留下一堆断砖烂瓦。
看着图片上的残垣断壁,你很难想象,这个地方,竟然是辽沈战役的指挥部!
说真的,我的心在滴血!
我痛心,这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一夜之间化为乌有,那段辉煌战史真的就湮没在烟尘里。我愤怒,究竟是哪些人干出了这种背弃信仰、目无法律、丢弃良心的行径。
我不禁仰天长问,偌大的双城,就留不下这几座见证了革命历程的旧址吗?被推倒的,不是简简单单几栋破旧房子,而是一段历史,一段中国人民从黑暗走向光明的历史;是一种信仰,一种投身革命事业的崇高信仰;是一份情怀,一份胸怀家国天下的情怀。 这些推倒革命旧址的人,与那些向革命者行刑的刽子手又有什么区别?
遥想当年,无数革命先烈为了解放全中国,推倒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无所畏惧走上战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了我们幸福的今天。
伴随着革命旧址轰然倒塌的,还有某些人的信仰世界,他们眼里只看到白花花的银子,却看不到革命烈士流下的热血。
这些钱,真的就这么重要吗?
物质是有价的,可历史是无价的!烈士们不怕流血,但是怕血白流!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一个不尊崇英雄的民族,必将湮没在历史长河里。
纵容革命旧址被强拆,就是在纵容我们的精神高地被占领,就是在纵容我们的历史被推倒!对此,所有有良知的人都不会答应,都会携起手来捍卫英雄、捍卫历史!
据新华社报道,案发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已第一时间封锁现场,设立文物保护警示牌和警戒线,防止房屋构件二次受损,并迅速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已将破坏文物的嫌疑人李某某抓捕归案。经审讯,李某某交代是拆迁公司负责人常某某指使。常某某到案后,对指使他人违法损毁文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初步侦查终结后,已提请检察机关正式立案批准逮捕,目前正处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目前,双城区已经成立工作组。双城区委、区政府已经责成监察局、文体广电局等相关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如今,“强拆”事件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但广大网友和全国人民的关注才刚刚开始。正如有网友质疑的,“强拆”过去那么久才被披露,如果没有网友的爆料,事情是不是就这么过去了?李某某、常某某背后,还有没有别的指使者?拆迁公司的背后,还有没有别的利益纠葛?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是监管不力,还是默许纵容?随着案件侦查和审理的推进,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维护法律权威、维护革命历史的同时,也能进一步回应网友关切,尽快将有关责任人绳之以法,对被拆毁的旧址也能尽力还原。
历史不容忘却,让我们共同呼唤法律正义的审判,告慰英灵!
须知,历史不可毁,民心不可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