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一名外卖骑手在江苏泰州某饿了么蜂鸟配送门店前,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自焚,后被附近商户施救,火灭后骑手拒绝前往医院接受救治,称“我要我的血汗钱!”
后来医院诊断书显示,该骑手系二度至三度烧伤、呼吸道烧伤、烧伤面积80%,骑手本人是家中的经济支柱,此前月薪仅5000元,根本无力支付后续上百万的治疗费用,当事人女儿被迫在水滴筹发起一则筹款申请寻求社会援助。
网传信息显示,当事人因薪资问题想要辞职,但蜂鸟配送由于年底较忙,人手不够,想要通过扣单的方式留住员工,当事人不满,以自焚的方式抗议。
又是饿了么,又是饿了么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搞得众包公司蜂鸟配送。事发20天前,从山西老家到北京打工的43岁饿了么骑手猝死,饿了么其雇员身份、只愿意提供2000元“人道赔偿”的事件就曾经在网络上引起过轩然大波。
泰州骑手自焚的消息出来之后,网上很多人评论说,为什么要自焚啊,“为什么不去打官司讨薪”?
为什么不去打官司?最近,另一起悲剧引发的劳务纠纷其实就是最好的说明。
2020年12月23日,在成都金牛区蓉都大道明月路跨线桥辅路铁路道口铁路大修工程工地上干活的49岁农民工马国营,因脑干功能衰竭死亡。
11月30日,马国营来到这个工地干活,主要工作是用撬棍把老旧铁轨给撬出来。铁轨长达25米,重达3750斤,正常情况这种活得20—30人来一起翻,而该工地实际上只有8个人在翻,其中还有3个是打孔的。
8个人干了20多个人的活,一天工作长达20小时,其工作强度可想而知。12月19号下午3点左右悲剧终于发生,老马在工作过程中因撬棍与铁轨打滑而摔倒。摔倒后老马爬起来就开始出现呕吐,然后跟工友说身体不舒服,要回宿舍休息,还没走出50米就倒在了工地上。
工友们将老马抬出工地,送到成都市西部战区总医院抢救,医院的检查结果是颅内出血,经医治无效后与23日被医院宣告死亡。
老马刚送到医院时,施工方负责人还声称他们一定会负责,但抢救超过48小时之后,他们立刻变脸,称老马是在工地上睡觉睡死的,他们已经垫付2万元医药费,后面的应该由家属自己负责。
老马死亡后,用工单位说老马是病死的,只能按非工伤标准进行赔偿,金额大概也就几万块钱;老马的儿子小马去工伤鉴定部门咨询,鉴定部门称老马不是在抢救的48小时内死亡,而且死亡证明上写的是脑干功能衰竭,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小马无奈找到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称是劳务纠纷,应当去找街道办;街道办让小马去找安监局,安监局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公安局。公安局让小马找信访局,信访局让小马应急管理中心,应急管理中心让小马找社会人力资源局,社会人力资源局让小马去找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却说主题不清,得先认定用人单位,先找用人单位……
就这样,这场工伤事故认定和赔偿的纠纷又被踢回给了当事人和用人单位。结果,因为老马的劳务外包身份,施工方拒不承认老马是他们的员工,并拒绝跟家属谈,强逼家属去走法律程序。
“强逼家属去走法律程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绝大的讽刺。
在这场纠纷中,资方“巧妙”地运用了劳务外包、工伤认定标准,规避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走入诉讼阶段,官司能不能打赢且不说,请律师打官司对于最底层的农民工家庭意味着什么,同样是不言而喻的。这个事件目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如果没有地方权力、公检部门以及社会的主动介入,能得到一个有利于甚至是对得起死者的结果吗?大量的社会现象已经给了我们常识性的作答。
良知律师@法山叔 科普了资本如何在律师的帮助下做到“劳动法合规”,最大限度地维护资本利益。简单说来就是一家公司在员工入职的时候,通常会让员工签3~4份文件,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公司规章(员工守则),还有可能就是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一般会在劳动合同里加几项条款:一是有权给打工人调薪调岗,就是看你不爽了可以把你调到薪资很低的岗位,逼你自动离职;二是只规定基本工资,不规定年终奖和绩效工资,最后能给多少工资老板说了算;三是在合同里明确“反对加班”,加班需要跟公司“申请”,否则不算加班费,这种骚操作在实践中就是将员工的日常加班变成了“自愿加班”,没有工资,通俗讲就是“白嫖”。至于你“不自愿”,那就只能领基本工资了。
而所谓的保密协议,最后就变成了禁止员工说公司的负面评论;有了精细无比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找你麻烦就算了,找你麻烦的时候就可以无事生非了。至于在让员工离职的过程,资方一般不主动开除你,而是逼着你自己离职,这样公司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法山叔最后的一段话,实际上道出了法律的阶级本质:富人和资本会充分地运用法律老保护自己的权利,把自己的随心所欲合法化;而普通人没有法律顾问、甚至请不起律师,他们既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用法律作为武器保护自己。
笔者在去年11月纪念致丽大火的文章中,简要地回顾了94年劳动法以及07年新劳动法出台的背景。这么多年过去了,不仅仅是资本在不断地想法设法规避劳动法,就连政策执行上也在不断给资方开绿灯:
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建筑工程公司与那些参与非法转包项目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类似的司法实践逐渐限缩了劳动关系认定的范围;
2014 年 ,最高法发布《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9 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将“合意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即哪怕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不知晓对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2015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避免杀鸡取卵,要严格依法合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切忌泛化劳动关系”;
2020年,针对备受争议的996问题,深圳为某些IT巨头试点“特殊工时制度”,而早在往前的十余年时间里,深圳就开始试行所谓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让“8小时工作制”形同虚设……
即便抛开上述具体政策文件对劳动法的变通,劳动法条款能够认定的“事实”与真正的事实也会存在巨大的偏差。
例如,关于互联网大厂发明的“奋斗者协议”和“自愿加班”。劳动合同法中加班构成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没有工会的,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那么加班构成的重要条件就变成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合意。在劳动者自愿申请加班时,用人单位如果并未拒绝,则属于构成了劳动法层面的加班,即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那么,如果不存在这个双方协商达成的“合意”,也就很难构成劳动法定义中的“加班”。
这里劳动法存在一个“留白”,即并没有一概否定自愿加班的效力。例如劳动者自觉能力差,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规定任务,就通过自愿加班弥补自己能力的欠缺;又如,劳动者以企业为家,自愿奉献。
现实情况是这个“留白”被资本广泛使用到滥用的程度。“自愿加班”的不是个别所谓能力不足的雇员,而是大部分或全体雇员;“以厂为家”的现象在毛泽东时代公有制条件下的确是存在的,但那是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私有制下扯什么劳动者自愿奉献,这不是扯淡吗?然而,这样扯淡的事情,今天却大量而普遍地存在着。
所谓的“自愿加班”究竟事实如何,这是一个用脚趾头都能想明白的常识性问题,这样的常识性问题到劳动法条文解释层面却成了一个悬而不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状况,劳动法的司法解释、认定就变得至关重要,劳动法能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要看立法者和执法者究竟站在谁的立场了。根本而言,资方和劳方围绕劳动法的博弈,就已经不是个体问题和司法纠纷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是阶级博弈的问题,劳动者维权也就不可能通过法律本身解决了。
在2007年新劳动法出台之前,主流媒体还在抨击资方以“自愿加班”的名义规避劳动法的问题;而到了今天,主流媒体对“自愿加班”的问题早已经置若罔闻。这样的变化表征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天平的巨大倾斜,离毛泽东时代越远,这样的倾斜越厉害。
饿了么骑手自焚事件发生之后,很多人想到了韩国的全泰壹。纵容资本肆意妄为的后果是什么?全泰壹、突尼斯小贩自焚之后发生了什么?这是值得社会惊醒和思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