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中社平壤3月6日电 我国妇女在社会生活各领域获得真正人权保障,享受着幸福美满的生活。
金日成同志于主体35(1946)年亲自拟定和颁布男女平等权法令,为全体妇女能够参加各种社会政治生活打开了广阔前景。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妇女权利保障法、社会主义劳动法、儿童保育教养法等各种法规和国家社会福利措施供全体妇女获得一切权利。
国家全面保障妇女拥有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在所有国家机关工作的权利、可参加劳动的权利、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在居民地区和工厂企业建设托儿所、幼儿园和服务设施,由国家和社会负担养育儿童,以便妇女无忧无虑地参加社会劳动。
为生育三胞胎、四胞胎的妇女和儿童配备专职医生,还采取无偿提供住宅、医药品、食品和家庭用品等特别优待。勉励社会优待并推崇多生儿女的妇女,还授予她们“母亲英雄”称号。
在这种优待环境中,我国妇女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堂堂主人,自由地积极参加国家社会活动。
目前,妇女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14届最高人民会议议员比率占17.6%。
各级党、政权机关、群众团体组织里的妇女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助力国家繁荣富强。
向妇女彻底保障生存权和平等权乃至发展权、人格权和名誉权,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现实。
刚果(金)主体思想研究全国委员会在网站刊文指出,实现男女平等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妇女、热爱妇女的好国家就是朝鲜。(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