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中社平壤12月3日电 我国残疾人的社会权利和利益依法得到法律保障,过着幸福生活。
我国从解放后(1945.8.15)开始实施了残疾人社会政策。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于主体35(1946)年6月24日发布《北朝鲜工人、职员的劳动法令》,揭开了残疾人保护工作的新的一页,在激烈的祖国解放战争时期把优待和照顾荣军定为共和国政府的政策。
为此,于1951年建立了矫正机厂,开始生产身体残疾人的矫正机,这项工作费用至今仍由国家负担。
从1959年起,我国各地建立聋哑学校和盲人学校,让残疾儿童尽情学习。
于1998年成立以照顾残疾人健康为基本使命的朝鲜残疾人保护联盟,在其属下建立了朝鲜聋人协会、朝鲜盲人协会、朝鲜残疾人体育协会、朝鲜残疾人艺术协会等团体。
另外,于2003年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依法保障残疾人的社会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利益。并于2013年加以修补。
我国井然有序地树立了残疾人康复治疗体系。
残疾人与普通人一样,根据自己的希望和兴趣参加劳动生活和体育及艺术活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