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中社平壤6月25日电 今天,我国人民的劳动生活由劳动法典,这样一个真正维护好劳动群众权益的法律来保障。
祖国解放(1945年8月15日)后,在我国制定新的民主劳动法的问题,作为向参加新朝鲜建设事业的工人阶级等劳动群众保障真正的劳动生活的重要要求提到日程上来了。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早在抗日革命斗争时期提出的废除奴隶劳动、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改善劳动条件等问题逐一落到实处。
金日成同志亲自拟定劳动法令的各条款,并指示通过全民讨论征求对草案的意见。
全体人民纷纷表示,该草案全面正确反映他们对民主劳动生活的志向和要求,对此完全支持和赞同,并要求宣布相关法令。
金日成同志代表全体人民的一致意见,于主体35(1946)年6月发布了历史性的劳动法令。
劳动法令的颁布是意义重大的社会变革,它第一个为长期受尽剥削和苦难,政治上毫无权利的我国人民保障了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生活的法律制度。
根据法令,工人、职员全面得到八小时工作制等劳动和休息的民主权利保障。
后来,金日成同志全面集中体现在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制度的斗争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拟定并发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劳动法》,从法律上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制度。
目前,我国劳动群众享受劳动权、带薪年休假制度、用国家经费的静养和休养制度、国家社会保险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国家的好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