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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茂:我国合作化初期的两场争论

作者:张文茂  更新时间:2019-05-29 08:26:10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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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初期,党的高层在农村土地改革后走什么道路的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这种不同认识集中在两个事件上表现出来,一个是关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一个是关于山西互助合作问题的争论,到1951年召开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并形成决议后,认识上基本统一。

一、关于1950年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

  东北地区解放较早,解放区及时进行了土地改革,大多数市都是在1948年前完成。到建国前夕,农村经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出现分化的趋势。一方面,土改以后,农村生产力还很低下,很多农户靠家庭自身的力量还缺乏发展生产和致富的条件,还有的农户由于一时的困难把自己的土地租出或卖掉,甚至又成了雇工,重新受剥削。另一方面,一部分家庭实力较强的农民开始积累财富,成为新富农,出现雇工、租地、买地、放债等现象。其中有的是土改时的村干部、积极分子,也有一些是党员。这就是东北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如何认识和对待这个问题,需要党的高层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和政策。

  党员中出现了富农,那么,党籍问题怎么办?1949年7月,东北局组织部曾就是否保留农村富农成分党员党籍问题请示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批复“暂保留其党籍”。1949年12月5日,东北局召开农村工作座谈会,会上围绕是否允许党员当富农,是否允许党员有雇工、放债等剥削行为进行了讨论,形成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是,虽然目前党和政府的政策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但不应允许共产党员成为富农,不允许党员有剥削行为。持这种意见的人占大多数。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政策允许社会上存在富农经济,也就应该允许新富农中的党员在党内,以使党内外政策一致。这一争论的背后,实际上是新中国农民走什么道路的问题。革命就是让广大农民翻身致富,但是如何引导农民致富,多数人认为不能靠发展富农经济,而是应当通过互助合作或者更高级的形式,如高级合作社或集体农庄,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此时在东北的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农业互助合作的典型,实践效果也是很好的,东北地区各级领导都了解这些情况。所以,经过讨论,参加会议的大多数人认识趋于一致,明确了东北农村工作方针应是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发展更高级的形式。关于如何对待剥削,会议认为应以东北局名义做出决定,说明对党员和普通农民应区别对待,不允许共产党员有剥削行为,要带头走组织起来共同致富之路。对于坚持剥削的党员,应劝其退党,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出党;而对农民则应坚持正面教育,积极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

  农村工作座谈会闭会前,高岗在12月10日作了总结发言。他强调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这是农村发展的基本方向。他也提到允许单干、雇工,但强调限制,要加强领导,组织起来。他对“要求单干,对单干、对旧式富农感兴趣,对组织起来感到苦恼”的思想和行为提出了批评。关于党员雇工、单干问题,高岗说,从原则上讲,党员是不允许剥削人的,党员要雇工时,要说服他不雇工,党员不参加变工组是不对的,但这些问题主要是采用教育的方法解决,非在必要时,不采用组织手段。此次会议以后,东北局组织部形成一份《农村支部工作指示》的文件并上报了中组部,号召共产党员积极参加变工组、在合作社入股,批评共产党员只想个人发财,不管多数群众贫困,甚至想剥削的富农思想。

  到1950年1月,东北局组织部长张秀山到北京开会时,提出了关于富农党员问题并请中央明示对待富农党员的政策。当时毛泽东不在北京,张秀山随即向中央组织部长安子文反映了这一问题。1月23日,中组部为了批复东北局组织部的文件,安子文向刘少奇汇报了张秀山反映的情况,中组部即根据刘少奇谈话的精神,对东北局文件作了批复。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组织不得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被开除。”“在今天农村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

  刘少奇对安子文谈话的大意是:东北地区在土改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新富农,这不可怕。东北地区人少地多,去年山东人逃荒到东北,没有地,只好当雇工,他们还会感谢富农的剥削。如果有100万山东人到东北当雇工,不但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困难,而且也把东北的生产搞上去了;党员要带头发展生产,带头致富,就要带头雇工。东北农户,家有3匹马、1副犁、1挂大车,不算富农,而是中农,这样的农户多一些是好事;党员成为富农其党籍怎么办?这个问题提的过早了,有剥削也还是可以做社会主义者,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党员生产发家了,将来实行集体化,将自己财产交公,这种富农党员也是好党员,所以党员当富农也不要怕……关于变工互助组,是建立在生产十分落后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依靠这种互助合作的方式不能发展成为集体农庄,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不能把新民主主义同社会主义混在一起。

  张秀山把刘少奇的谈话内容与中组部对东北局的批复向东北局主要领导进行了传达,这一争论暂时告一段落。这场争论的背后,实际上是高岗和刘少奇在土改后农村发展的方向问题的不同看法 。1950年春,高岗与刘少奇在东北富农问题上又展开了一场争论。高岗认为:“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在一方面,应该是奖励农民生产发家,勤劳致富,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另一方面,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新民主主义的农业经济的发展道路,应该是逐步地——起初是在供销及生产互助方面,然后是在农产品集体生产方面——引向合作社方向发展的道路。”而刘少奇则认为:“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转变得早了,是不对的。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业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毛泽东当时虽然没有对这场争论公开表态,但据薄一波回忆,毛泽东“对少奇同志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

  到1951年10月14日,高岗写了一份关于东北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报告给毛泽东。毛泽东于10月17日批送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彭真、陈伯达、胡乔木、杨尚昆:“此件请阅,阅后请尚昆印成一个小册子,分送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同时发给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各党组,此次到中央会议各同志及到全国委员会的各共产党员。”同时,毛泽东起草了中共中央发至地委一级的批语,指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每个省区都要建立生产新式农具的国营工厂,以便农民购用此种农具。省、专区和县都要建立至少一个公营农场,以为示范之用。中央已经起草了一个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指示(草案),不久即可发给你们。”(《毛泽东年谱》第405-406页)至此,这场发端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最后以毛泽东对高岗等人的明确支持而宣告结束。至于富农党员问题,到1952年6月9日,中央下发了《关于处理富农成分党员的党籍问题的指示》。在这个指示中,首先声明: 1949年7月中央组织部电复东北局组织部中 “暂保留富农成分党员党籍”的规定,今天已不适用,应即作废,特作新的规定。共有3条:(1)目前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即将全部完成。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组织起来”实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农村党员必须积极地宣传并以实际有效的行动,即以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党的这种政策。因此对于已成为阻碍或破坏劳动互助生产合作的富农成分的党员,必须加以严肃的处理,以贯彻党的政策,保持党的纯洁。(2)在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不论是旧富农或新式富农)党员的党籍时,首先应说明: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许剥削他人(不论是封建剥削或资本主义剥削),不准许党员去作富农,也不准许党员去做资本家、地主或高利贷者,今后农村发展生产的方向是逐步走向农业集体化。所以要做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他的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积极地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如果他接受党的这种条件,他的其他方面,亦未丧失党员条件,自应保留其党籍,党亦不应以富农来看待他。如果他不愿意放弃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的或其他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出党。(3)对于富农家庭出身、不直接参与剥削行为的党员,只要他能坚持党的立场,划清他与剥削家庭的界限,则其本人党籍不应受家庭成分的影响。

二、关于1951年山西互助合作问题的争论

  关于山西省互助合作问题的争论发生在三个层面:首先是山西省长治地委与华北局调查组的分歧,其次是山西省委与华北局的分歧,最后是毛泽东与刘少奇等人的分歧。

  1、长治地委与华北局调查组的分歧

  山西省长治专区在晋东南,是太行山抗日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地带,抗战时期就组织过互助组,又是较早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土改以后,农村中逐渐开始出现新的阶级分化。为了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1951年3月下旬,长治地委召开了长治专区互助组代表会议,地委书记王谦作了报告,华北局派出的调查组也列席了会议。会上,华北局调查组与长治地委在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华北局调查组强调刘少奇“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讲话,不同意长治地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意见。结果,会议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

  2、山西省委与华北局的分歧

  会议以后,华北局调查组将他们与长治地委的分歧报告给山西省委。山西省委支持长治地委的意见,不同意华北局调查组的意见。于是,山西省委书记赖若愚起草了向华北局的请示报告,题目是《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报告提出:“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报告的结论是:“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和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报告强调逐步在互助组织内部增加公共积累和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报告认为,这些因素“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消弱它,直至否定它。”报告中所说的发展“更高级一些的形式”,是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华北局并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5月4日,华北局批复了山西省委4月17日的请示报告。批复中明确提出,“你们提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华北局的意见得到了刘少奇的肯定。刘少奇批评了山西省委的观点,认为用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中国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华北局第三书记刘澜涛甚至要求山西省委为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一个检讨。

  山西省委不同意华北局的批复意见,并决定以中共山西省委的名义向华北局申诉,省委书记赖若愚起草了申诉报告,再次表达了省委的不同意见。而后,刘澜涛还找到当时尚留在北京的山西省委第二副书记陶鲁笳进行谈话,继续要求山西省委进行检讨。陶鲁笳坚持山西省委的意见,明确表示4月17日的请示报告,是经过多年农村调查实践产生的,反映了老区农村的实际情况,也反映了我党几十年来发动农民组织农民的一条红线,山西省委没有错。刘澜涛说服不了陶鲁笳,只好再次强调刘少奇也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让山西省委再考虑考虑。

  3、毛泽东与刘少奇等人的分歧

  1951年5月7日,刘少奇在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的报告中,直接批评了山西省委提出要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做法。他再次强调:用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

  到6月3日,刘少奇在同薄一波、刘澜涛、陶鲁笳等人的交谈中,又进一步提出:“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只能搞互助组。”“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搞社会主义的基础,将来我们依靠政权,下个命令就能剥夺它。”“农业集体化要机器,不要机器不妥当。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

  7月3日,刘少奇在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语中写道:“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消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

  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耦斋,向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报告时说:“农业集体化要经过一个大的运动来达到,而不是零碎地、慢慢地建立,十几年后,就发动一个运动,经过两三年搞起来。”“农业集体化不是逐步进行的,不是单纯依靠农村条件,而是依靠城市,依靠强大的工业。”

  在刘少奇多次对山西省委进行严厉批评、山西省委的申诉意见再次遭到否定的情况下,长治地委书记王谦等人于7月下旬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这封信的后面附有1949年至1951年上半年《中共长治地委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几个报告,王谦和长治地委分别写的两份材料。

  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明确表示不赞成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并找刘少奇和华北局的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根据薄一波的回忆:“毛主席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并且从理论上说服了他们。 薄一波认为,毛泽东说服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总结说:能不能在没有实现工业化、国家还不能提供大量农业机械的条件下,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合作化,是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当时及以后实践证明,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的适当形式。在中国,即使没有大量的农业机械,但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能够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土壤,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 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

  这一“农业空想社会主义”和“先机械化还是先合作化”的争论很快结束了,后来在全国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对农业合作社问题的这一不同认识的争论中,恰恰是刘少奇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条条,坚持照搬苏联的办法,主张在国家完成工业化和有了大量的农业机械以后,“再由国家下一个命令,采取严重步骤,强行实现集体化”。而毛泽东却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逐步过渡的办法,解决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薄一波认为“毛泽东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突破了苏联的模式,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出一个新的路子”。

  在关于山西农业互助合作问题的争论刚刚结束,经毛泽东倡议, 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除中共中央西南局因忙于土地改革而没有派人参加外,其余各中央局和山东分局及部分省委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为筹备这次会议和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陈伯达连续几次召开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主要是华北局的部分领导干部和政策研究室的部分工作人员。陈伯达将座谈会的情况向毛泽东作了汇报。毛泽东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对如何起草《决议(草案)》作了指示。根据毛泽东的指示,陈伯达起草了《决议(草案)》的初稿,然后拿到座谈会上逐条宣读。座谈会上有人提出,没有农业机器能不能实现集体化?陈伯达根据毛泽东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回答说,手工劳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大致相当于资本主义工业的工场手工业阶段。

  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此后,波澜壮阔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逐步展开,到1956年,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个体农业走上了合作化的康庄大道。

  2015年7月28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