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毛泽东在会上就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作说明,指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
周恩来在会上讲话,指出:为着配合各项建设,要使政治建设完备起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代替现在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原则是普选,实行普选最主要的还是基层的直接选举。既然要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要把宪法搞出来。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存在。
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一九五三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在会上的说明收入《毛泽东文集》第六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