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不久,毛泽东就全神贯注地投入到第一部新中国宪法的制定工作中。作为一个国家元首,他把许多国家大事交给中央其他人,自己带领一个工作小组,一头扎进宪法起草工作,足见他对这件事的高度重视。这个毛泽东倾注了全部心血的国家大法,勾画出了毛泽东对他所建立的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崭新的人民共和国所设想的政治蓝图。由于这部宪法是毛泽东自青年时代立志改造中国以来,经过几十年浴血奋斗,终于第一次有机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全面阐述自己对新中国的政治构想,尚未受到别的因素的干扰,因而具有某种“原生态”的性质,是我们读懂毛泽东的一部最好的教材。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这部宪法是如何在毛泽东亲自领导下经历一个怎样的过程诞生的吧。
— 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53年1月13日,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此之后,毛泽东的主要精力用于确立过渡时期总路线。待这项工作一结束,他便立刻投入到宪法起草工作中来。
— 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来到杭州,准备起草宪法。
— 1954年1月9日起,宪法起草小组投入紧张工作。先前陈伯达曾起草一份宪法草稿,经讨论未被采纳,起草小组重新起草。
— 1954年2月17日,经过近四十天的紧张工作,搞出了草案初稿。随后,起草小组通读通改,2月24日完成“二读稿”,26日完成“三读稿”,3月9日完成“四读稿”,为政治局会议作进一步讨论提供了一个比较成熟的稿本,并给出《宪法草案初稿说明》。
— 1954年3月17日,毛泽东一行回到北京,23日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1954年3月至6月期间,宪法起草委员会接连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初稿逐章讨论;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共八千多人,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提出各种修改意见五千九百多条。
— 1954年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宪法草案(修正稿)。
—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当天宪法草案正式公布,郑重地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为了便于群众理解和讨论,在宪法草案撰写过程中,毛泽东要求文字尽量通俗,完全用白话写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难懂的字眼,一律避免。
— 1954年6月至8月,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又提出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又作了一些重要修改。
— 1954年9月8日,毛泽东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作最后一次讨论修改。
— 1954年9月15日下午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9月20日,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席会议代表1197人,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此正式诞生。
这是一个多么郑重而慎重的过程啊!毛泽东在6月完成宪法草案时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随后,又经过占全国人口四分之一的1.5亿人持续讨论了两个多月;前前后后收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有一百多万条。当年的草稿上留下了毛泽东大量的修改文字和批语,细致到每一处语言措辞的反复推敲,其精益求精可谓到了精雕细琢的程度。这样一部凝聚了毛泽东的心血又凝聚了全国人民心愿的宪法,既可以被称为当时有人提出但被毛泽东拒绝的“毛泽东宪法”,又可以被称为由其诞生过程所体现的“人民宪法”,可以毫不夸张地作为新中国最重要、最伟大的文献载入史册。
完全读懂这个伟大文献,不是几篇文章和几个人所能完成的,但每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努力地去读,去学习,去领悟,去获取巨大的精神力量。
一,社会主义与社会公平的核心价值
从中共中央1952年11月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任务到1953年12月毛泽东正式投入宪法的起草工作,整整延迟了一年。邓小平在1953年10月13日说:“从今年3月以来,毛主席主要是做了一件事,即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毛泽东认为,只有在确立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使之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之后来制定新中国的宪法才有意义,因为这条总路线明确地回答了新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那就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渡”,就是要乘着人民政权建立之势,破浪前进,到达光辉灿烂的彼岸——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新中国宪法,就是要把“实现社会主义”这个根本方向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指导和团结全国人民前进的指路明灯。对此,毛泽东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
关于宪法要不要有纲领性的内容,即要不要提出任务目标,在宪法起草小组里曾经有过不同意见。胡乔木不赞成写入纲领性内容,他的依据是: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成了事实之后,颁布宪法去承认它,连斯大林也说,宪法只能承认事实,不能搞纲领。然而,毛泽东从来不是把夺取政权看作革命的最终目的,而是作为改造社会的前提条件,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是社会大变革的“序幕”。这跟历史上所有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夺取了政权后就结束革命根本不同。在毛泽东的坚持下,“实现社会主义”,以纲领性内容写入了这部宪法,铸就了这部宪法的灵魂,也构成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一大特色。同时,毛泽东还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加写一段序言,把过渡时期总路线完整地载入其中,响亮地喊出“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序言”这个形式,也是这部宪法不同于别国大多数宪法的一个特点。
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深入研究和比较了国内外各种类型的宪法,不仅有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甚至包括蒋介石1946年搞的宪法。毛泽东要充分吸纳人类文明的成果,并实现超越。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对资产阶级宪法的看法。他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同时他指出:“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资产阶级把“自由,平等,博爱”写在自己宪法的旗帜上,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表达了广大群众推翻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在历史上起过很大的进步作用。社会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这些概念。在毛泽东制定的这部宪法中,“平等”与“自由”二词频频出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第一条。
但是,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不同制度下,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由于阶级的对立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由于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不可避免地导致贫富的两极分化,这就使得“平等”沦为一句空话,其最好的结果,也只能达到程序上的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资产阶级法律保护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只是保障富人享有穷人所无法得到的特权。自由也是如此,免于饥饿才谈得上拥有自由;贫富差异的两极分化对穷人而言就只能是失业的自由或者被剥削的自由。这些都使得资产阶级宪法越来越陷于虚伪性和欺骗性。
毛泽东要的是实质平等,即真正的社会公正,它首先表现在社会全体成员公平分享财富,而这,只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达到。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得阶级对立的消除成为可能,使得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成为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全体成员根本利益的一致,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统一、个人自由与集体主义价值的统一。正因为此,毛泽东充满自信地说: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与资产阶级宪法把私有财产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不同,新中国的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人财产权则有所限制,即“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这一条在初稿时仅为普通条款,毛泽东认为应该突出其地位,在正式文本中,这一款被单列在宪法总纲中;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不允许富人利用其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优势剥削与压迫穷人,既肯定了土地改革、推翻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又为改造资本主义所有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马克思一直将妇女解放和妇女权利的获得视为衡量社会进步与自由平等实现程度的准绳。新中国的这部宪法对妇女平等权利表现出突出的重视。在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后还特别地加上“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本来就包括在前一段中的“公民”里,重复加上这一句显示了强调的作用。虽然毛泽东一再要求宪法文本尽量精简,不要重复,但在宪法中还是为妇女权利单独列出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比较一下,法国在1789年通过那个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可是那时法国政府还禁止妇女参加公众活动,所以那个“人权宣言”被讽刺地称为“男权宣言”;美国的妇女,直至20世纪20年代之前还不享有选举权。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资产阶级宪法中,毛泽东比较看重一九四六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认为它代表了比较进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查阅该宪法,确实看到其注重保障与实现更多社会福利的特点,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获得物质救济权,而且增加了公正报酬权、工会自由、企业民主、罢工权,以及国民健康、人身完整与尊严、体智德发展权,母婴、孕妇和妇女受保护等新的内容。这种突破资产阶级狭隘利益的进步,是二次大战后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运动蓬勃兴起的影响与社会左翼力量不断壮大的压力的结果。这些积极的东西也被吸纳而包含在新中国的这部宪法里,用大量条款规定了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在内的一系列社会权,尤其对社会弱势群体表达了特别的关怀,专门列出一条“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一切权力归人民的民主原则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社会主义就是要让社会全体公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上还存在着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力量的现实条件下,民主制度必须代表和服务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绝大多数人拥有管理国家的权利。毛泽东在《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指出:“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民主化。同时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也要求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 贯穿于整个新中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这两大原则。
新中国宪法在总纲中开宗明义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首先表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领导人的关系上。毛泽东在解释“国家主席”的地位时,明确说明:“草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和我国历史上的总统制完全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倒可以罢免主席。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并服从于它。”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这是毛泽东提出并再三坚持的。在宪法较早的稿子上有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国家之元首。”在当时情况下,国家主席非毛泽东莫属,但这一条被毛泽东删掉了。当有人因此赞扬毛泽东谦虚时,毛泽东说:“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至于国家主席的作用,毛泽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的象征。他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行政的首脑,并不具有特殊的个人权力,但是依靠他的地位和威信,他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务院提出建议,或召集最高国务会议,因而向国家作出他的贡献。”与此同时,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总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所有国家领导人。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就很形象地说:“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表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上。新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这也是与通行的资本主义宪法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立法权归议会,而议会还分为上议院与下议院(或参议院与众议院),也是互相制约。他们之所以强调权力互相制衡机制,原因在于:在一个社会分化、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同人群之间利益冲突,不仅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即使在资产阶级内部,不同财团之间也因剧烈的竞争而矛盾重重。这种利益冲突很难达到国家政策上的一致。结果,这些分立的国家机构就成为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政党之间激烈争斗的场所。这种争斗,一方面根本不表达社会大多数群体的利益诉求,只代表某个政党的私利;另一方面则由于互相牵扯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极大地降低了工作效率。于是,资本主义国家只能用形式上的程序公正来实现各派政治力量的妥协,从而维持资本主义制度的运行。只有在社会主义实现了全体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一致的条件下才能避免这些弊端,并真正达到一切权力归广大人民的目标。正如毛泽东在《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所指出的:“这种既彻底民主而又不互相掣肘的制度,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没有和不能有的。这种制度反映我国广大人民的政治上的统一。”
在讨论宪法草案过程中,有人提出政协地位问题,认为政协也应该具有国家权力机构的职权。这显然受到西方两院制的影响。毛泽东对此断然拒绝,他说:“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
新中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与马克思对人民政权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马克思借鉴巴黎公社的经验,认为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应该是由人民选举并随时可以撤换的代表,组成各级代表会议,作为“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通过和发布法令,并直接指挥执行;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可撤换的法官等一切公职人员。这种“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议行合一”制度,能够保证选民授权、为民掌权与集中高效,确保人民意志的实现。实际上,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早就对新中国的国家机构作了深入的思考。在1940年写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就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形式;在1945年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中,他对人大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和功效作了完整的阐述。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过程对于这种政权形式是否能真正代表民意具有关键性意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过程为此做出了典范,其基本原则就是:普选。全国有三亿二千三百八十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名选民进行了登记,占进行选举地区十八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各地公开张贴选民榜,参加投票的选民有二亿七千八百零九万三千一百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普选制的实行,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中国老百姓来说,是祖祖辈辈以来第一次有了当家作主的感受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自豪感,选举的场面到处洋溢着人民群众踊跃参加的热烈气氛。
三,保证国家统一长治久安的政治架构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统一是主流,分裂则常常伴随着连绵不断的战争和破坏,伴随着外部势力的入侵和压迫。统一,反映了人民对于和平和安定的渴望与追求。正如孙中山所说:“统一是中国全体国民的希望。能够统一,全国人民便享福;不能统一,便要受害。”近代以来,国家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的状态给中华民族带来多少屈辱和痛苦。无数志士仁人为了国家的统一,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奋斗。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才结束了这一段悲惨的历史,迎来了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可是,怎样维护好新中国的统一,使之千秋万代长治久安,就成了毛泽东这位开国领袖殚精竭虑思考的问题。
社会主义全体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一切权力归人民的民主政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的运行机制,这些基本制度的确立为新中国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与此配套,毛泽东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还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中央集权。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何香凝与毛泽东的对话反映了毛泽东对中央集权的重视。何香凝说:“中央要集权,才能迅速及时处理国家大事。”毛泽东答:“你这个意思是好的。”“我们是中央集权,不是地方分权。一切法律都要中央来制定,地方不能制定法律。中央可以改变地方的决定,下级要服从上级,地方要服从中央。”何香凝说:“如果遇到紧急关头,比如帝国主义侵略我们,中央要能采取办法才行。” 毛泽东答:“你的意见很对,我赞成你的意见。就是要集中权力,要能灵活使用。”毛泽东要确立的国家体制和西方国家的体制有一个重大区别,那就是:我国的权力机构在分权的基础上有一个集中统一的权力中心,而西方国家则没有这个权力中心。毛泽东的主张不仅在党内得到一致的支持,也得到党外有识之士的衷心拥护。后来的事实证明,毛泽东的这个主张是极具远见的,它使得一个处于贫穷落后状态的国家,有可能集中力量在某些事关国家命运的关键领域获得突破,从而为打破发达国家的遏制、实现国力的赶超聚集起巨大的优势。
第二,保留政治协商会议,坚持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政治协商会议是否还要继续存在?这在当时各种人群中是思想不清的。毛泽东的回答十分明确:“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毛泽东把政协与人大的关系理得很清楚。政协不是国家机关,而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政协不是来跟人大唱对台戏的,是用来“进行政治协商”的。毛泽东列举了政协的几大任务,其中心就是要“协商”。毛泽东说:任何重大问题,“各党派、团体要先进行协商。”“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毛泽东创立了一个与西方国家以“制衡”为中心的民主模式完全不同的、以“协商合作”为中心的民主模式。这种制度以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也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没有和不可能有的。
毛泽东的这个主张源自他一贯的统一战线思想。统一战线是毛泽东列为共产党团结人民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但在革命胜利以后,有些人就不怎么重视统一战线了,出现了关门主义倾向。毛泽东批评了这种倾向,他说:“没有统一战线,革命不能胜利,胜利了也不能巩固。”“中国永远是党与非党的联盟,长期合作。双方要把干部都当成自己的干部看,打破关门主义。”“没有非党干部参加政府就会出毛病。共产党要永远与非党人士合作,这样就不容易做坏事和发生官僚主义。”毛泽东在论述统一战线的根本意义时,还阐述他对“博爱”的崭新见解:“我们要解放全人类,资产阶级、地主也要帮助他们解放,改造他们。这就是博爱。”基于毛泽东的这个主张,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务院,各部、委的正职中,非中共人士占37.2%;国务院组成人员中,非中共人士占25.5%。
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为把社会问题和矛盾化解于民主协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制,它最广泛地把社会各个阶层团结起来,对国家的稳定和统一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延续下来,成为我国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
第三,实行民族自治。
中国是一个由五十多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团结对国家的统一至关重要。新中国的建立,在民族政策方面,有一个突出问题摆在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面前,需要作出抉择:是实行“民族自决”,还是“民族自治”?历史上列宁和孙中山都提出过“民族自决”的口号,新中国是不是还遵循这个口号呢?毛泽东不赞成,他坚决主张:以民族自治代替民族自决;“民族自治”被列为宪法“国家机构”这一章中的独立一节。
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自行选择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直至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对于殖民地国家摆脱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对于一个已经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正在走向社会主义的新中国而言,强调各民族分离为独立国家的权利,只会损害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造成国家的分裂。
然而,各民族有自己各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必须得到尊重。毛泽东在解释宪法草案时说:“各民族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结成友爱互助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据此提出“民族自治”的方针:“各种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一方面是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受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却享有普通国家行政地方机关所没有的特殊权利。”这样,既尊重各民族的特点,又保证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宪法总纲中以“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样明确无误的语言阐明了“民族自治”的根本原则。正因为这样,新中国的版图,没有出现当时被看作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那样的“加盟共和国”,而是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单一国家体制的、统一的共和国。
毛泽东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实实在在地贯穿于他的一系列民族政策。比如,在西藏问题上,毛泽东对西藏代表团说:“我们不强迫你们,你们搞不搞土地改革,搞不搞选举,由你们决定。”宪法作为国家大法,当然各个民族都必须承认,但具体到西藏问题十七条协议,“其中哪一条你们现在不愿实行,可以暂时不实行,可以拖,因为协议上并没有说哪年哪月哪天一定要实行。已经拖了三年,如要拖,可以再拖三年,三年过去后,还可拖三年,拖他九年也可以。不能干人家反对干的事情,要等待人民的觉悟,我们相信人民一定会觉悟。我们曾发表过社论说,汉族干部不能干西藏人民所不愿干的事,要按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办事。”
毛泽东关于民族自治的政策,成功地解决了多民族大国的一个极其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问题,保证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全中国的大统一。现在回过头来看,几十年的历史检验,证明了毛泽东这个决策的极端重要性和正确性。当我们目睹今天世界上一些国家因为民族问题而分裂、人民遭受无尽的动荡,战火和杀戮的悲惨现状,就不由得从内心涌起对我们开国领袖的远见和英明的无限敬意。
毛泽东亲手制定的这部新中国宪法已经载入史册。在这之后,毛泽东仍然一直在探索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纵观他的言论著作,一个要点是他一直强调、始终坚持的,那就是,中国必须实行高度的集中与高度的民主相结合。他在1962年七千人大会上专门讲了民主集中制问题,其中有两处他用特别郑重的口气要大家“好好想一想”。他指出:“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高度的集中,是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势以及保持国家统一与稳定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这种“集中”就会变成“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毛泽东提醒全党:“这是一个十分值得警惕的问题”。为此,毛泽东一直在思考如何使宪法所赋予人民大众的民主权利从纸上真正落实到现实中。他在多次讲话中,一再地表达一种强烈的期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他提出在宪法中原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外增加罢工自由,以对付官僚主义;他肯定群众“大鸣大放”的方式,希望以此对执政党进行整风和监督;他认为人民“最大的权利是管理国家。”“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而不是“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他把生命最后几年的全部心血,都投入于探索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实现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