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两首脍炙人口的“绝命诗”,即《狱中寄子由》二首,是写给弟弟苏辙(字子由)的。关于这首诗写作的缘由,苏轼有过一个说明:
“予以事系御史台狱,狱吏稍见侵,自度不能堪,死狱中,不得一别子由,故和二诗授狱卒梁成,以遗子由。”
其一
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其二
柏台霜气夜凄凄,风动琅珰月向低。
梦绕云山心似鹿,魂飞汤火命如鸡。
眼中犀角真吾子,身后牛衣愧老妻。
百岁神游定何处,桐乡知葬浙江西。
引发这两首“绝命诗”的,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乌台诗案”。北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调任湖州知州。到任后,按照惯例,给皇帝上了“谢表”。他在这份谢表的文辞里,夹带着一点小小的牢骚,婉转地表达了对因不愿苟同新法而遭新党排挤的不满。没想到,这几句话触怒了朝中的某些人,招来了一场大祸。他们以苏轼所上谢表“讥讽朝廷,妄自尊大”为名,请求朝廷对他严加处置。为此,宋神宗命御史台选派官员,专程赴湖州,将苏轼押解来京,关入御史台大牢,由御史中承李定、知谏院张操等人共同审理此案。他们以苏轼的“亲笔手迹”为证据,指控他“谤讪朝廷”“指斥乘舆、包藏祸心”。所谓“亲笔手迹”,就是苏轼抄赠沈括的《山村》绝句三首:
烟雨蒙蒙鸡犬声,有生何处不安生?
但教黄犊无人佩,布谷何劳也劝耕。
老翁七十自腰镰,惭愧春山笋蕨甜。
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
杖黎裹饭去匆匆,过眼青钱转手空。
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
前两首诗,批评了当时盐法严峻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影响;后一首诗,则是批评了新法中的《青苗法》。对这一切,苏轼在受审时也当堂供认不讳。但仅凭这三首诗,不足以定重罪。于是御史们又百般罗织,一定要坐实苏轼的“谤讪朝廷”“指斥乘舆、包藏祸心”的罪名。按照宋朝刑律《刑统》的规定,讪谤朝廷,包藏祸心属于“谋反”罪;指斥乘舆则属于“大不恭”,这些都是“十恶不赦”的罪名。一旦将这些罪名坐实,苏轼只有死路一条了。其实苏轼自己也预感会有不测,因此在被押赴御史台时,就同儿子苏迈约定:送饭只送蔬菜和肉,如果有坏消息(判死刑),则改为送鱼,因为“蘇”字中有“鱼”字。苏迈送饭时严格遵守了约定,但一个多月后,钱粮用尽,苏迈外出筹划,把送饭之事托付给亲戚,却没有告知这一约定。亲戚想给苏轼改善一下伙食,便送了一条鱼去。苏轼一见大惊,以为自己命不长久,便给苏辙写下了这两首“绝命诗”。
其实,从宋朝当时的法律制度来看,苏轼的担忧其实就是多余的。北宋除了沿袭前朝的对士大夫的法律特权外,还有一项特别的制度。据《避暑漫抄》记载:宋太祖开国后,曾“密镌一碑,立于太庙寝殿之夹室,谓之誓碑”,内有誓词三行,一是“柴氏子孙,有罪不得加刑,纵犯谋逆,止于狱内赐尽,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连坐支属”;二是“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三是“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所以,在宋神宗以前,并未有过刑杀士大夫之举,神宗当然也不会破这个例。从北宋的司法实践看,对于官员犯罪,除了罚奉,罚铜、降职、贬官等处罚外,一般都是以勒停(勒令停职)、除名(开除官籍)、居住(指定于某地居住)、安置(限制行动自由),以及编管(管制)等代替刑罚,不会真正判刑的(当然,贪赃犯罪的除外)。
此外,宋朝的司法实行“鞫谳分司”的制度,即案件的审理(鞫)与判决(谳),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机构负责。在京城开封,负责案件审理的,主要是御史台和开封府;负责案件判决与复核的则主要是大理寺与刑部。“乌台诗案”审理结束后,便移送大理寺。尽管御史台在审讯时给苏轼罗织了许多罪名,而且不少都是死罪,但大都查无实据,因而大理寺最终认定的只有两项罪名,判处苏轼徒二年。
大理寺作出判决后,还未执行,就遇到降德音大赦,一些大臣纷纷上书建议赦免苏轼,已罢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也上书神宗说:“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其实,宋神宗本来也没有深究的意思,加上看到了苏轼的绝命诗后也深受感动,这时正好做个顺水人情,将苏轼“责授检校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
苏轼走出囚笼后,感叹写道:“平生文字为我累,此去名声不厌低。”但他似乎并没有吸取教训,依然是口无遮拦,结果又有两次因诗文而遭祸。一次是在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御史贾易说他得到神宗皇帝去世的消息后,在扬州赋有“山寺归来闻好语”的诗句,是“闻讳而喜”,请求予以追究;另一次是绍圣元年(1094年)在定州知州任上,侍御史虞策等人重翻旧案,弹劾他在任翰林学士时撰写的诰词中有“讥斥先朝”的文字,结果被贬为宁远军节度副使,惠州安置,后又再贬往海南琼州。直到宋徽宗即位后才被赦还,卒于常州。
苏轼一生虽多次因诗文遭祸,但终得保全性命,以一代文宗名流千古,比起后来者,可算是幸运多了,这也缘于当时的法制环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