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习的定义
在校大学生毕业实习主要指的是大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学年进行的实习,大学生主要是在实习的相关企业进行工作,由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有一定的实习岗位名称,或是辅助单位内已有的岗位进行工作。但无论采用何种工作方式,大学生在毕业实习中都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实习目的[1]。
二、研究现状
实习生群体主要为高校四年级毕业生,部分专业如师范类要求三年级下学期进行实习。此外,高职院校中会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实习(16-18岁)。实习生普遍缺乏社会阅历、法律意识淡薄,在实习过程中自身利益受损时,大部分实习生为了保住实习机会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在遭受侵权时,无法有效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使实习生群体被贴上“廉价劳动力”“听话”的标签。
实习的本义是学生把大学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指出:每一种劳动都应是创造性的,教育学生从事创造性的劳动是教育者的特别任务。单纯的体力劳动对学生各个方面的发展没有益处[2]。而实习生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打字复印、清洁搬运等一般的体力性或是简单重复性劳动,更有脱离了所学专业知识的劳动。部分专业的实习生(如师范类专业)在完成本专业的实习任务后,往往还会被实习学校要求进行额外的工作:如帮忙批改其他科目的试卷,帮忙负责学校的监考、阅卷;在学校开展活动时进行后勤工作,搬运杂物等等;部分职业技术院校会要求实习生从事流水线上高强度的生产工作。这样的实习工作使实习学生不能在实习中锻炼自身的专业能力,不利于其专业成长。违背了教学活动要与生产劳动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教学理念。
在实习过程中,主要会出现下列侵犯实习生权益的现象:
1.学生被强制实习。在实习活动的组织过程中,一些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从经济利益目的出发,通过强制的方式集中组织学生参与实习活动,要求学生在其管辖区域内指定单位进行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克扣学生的劳务报酬甚至不给予报酬。
2014年潍坊5000大学生被强制到歌尔光电实习,日均工作12小时,并规定若不参与实习就不发放毕业证[3]。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同样以毕业证发放为条件,强制要求该校四个系的学生参加半年的顶岗实习。
2.报酬缺乏国家标准规定,大学生成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学实习生既廉价又听话,为企业单位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甚至部分企业在大学生实习完之后,并未履行承诺正式录用大学实习生,而是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3.存在加班现象,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用。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基本采用顶岗实习的形式进行,并且在实习过程中常常存在加班加点的现象,甚至存在长期值夜班的现象。
11月8日,河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反映说:学校要求该学院200多名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学生被强制安排在广州一家磨具厂,每天工作11个小时,有些还要上夜班。由于磨具厂化学成分多,一些学生出现过敏症状,身上起了许多红疙瘩。[4]
4.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事故,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
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意外,但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原因分析
1.实习生法律定位模糊
学界的认识在研究中则认为:基于劳动者的法律定义,大学实习生由于尚未离开学校,实习收入并非是大学生主要的生活来源,并且他们实习的时候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大学实习生作为正式的劳动者,无法将《劳动合同法》作为依据索要劳动报酬。部分用人单位依此钻法律空子,在实践中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大量使用“学生工”,并安排其从事长时间、高强度、与在职员工并无区别、还不用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习活动”,更有甚者与高校联合,派遣学生进行“课堂教学的校外延续”的强制实习,该类实习属于学习型实习,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可寻求保护的途径只能是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作为司法救济方式,尽管其处理结果会相对比较公正,但是它举证比较困难、耗费时间长、对司法专业知识的要求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实习生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的难度也非常大[5]。
此外,因实习生不符合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没有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实习学生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即使出现伤害,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亦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赔偿。但实习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实习从事危害性较大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视需要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以降低发生意外时本单位的经济支出,而多数情况下为节约用人成本,一般的单位都不会为实习生办理社保。
2.高校与用人单位互相推卸责任
高校学生的实习关系,涉及用工单位、院校和学生三方。我国学生实习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主体普遍是学校,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用工单位吸纳实习生的目的则是考虑到经济利益,能够使用比正式工更为廉价的实习生从事工作,从而节约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在实习生的权益到侵犯的时候,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对第三人侵权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但实习生在校外实习时受到的侵害是否能够属于此种情形尚待明确[6],因而校方可凭借法律的不完善以推卸责任。
高校作为大学生进入社会之前的过渡,有必要针对相关的实习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以确保本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高校出现片面追求实习率而忽略实习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现实是学生在诉诸学校的求助时,学校却逃避责任或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忽视学生的诉求。
四、对广大实习生的一些建议
一旦在实习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很难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在校大学生而言,除了提高个人法律意识,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以外。同时,在进行毕业实习之前,学生应当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相应的协议,并认真阅读相应的协议内容,要重视这份协议,切不可草率进行签字确认。
除此之外,广大实习生们要善于运用“批判的武器”——理论批判。“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在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的目光不应局限于眼前,而要透过事物的表象分析研究深层逻辑。只有人们都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才会思考解决问题的合理性方式,并在实践中去解决这一问题。人们的大脑离开了理论的批判,对问题进行不切当的估量,低估斗争的主观力量,面对强权选择屈服妥协,这一刻思想的闪电也将随之熄灭。
最后,以鲁迅先生的《热风》向广大实习生及青年同志们共勉: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
倘若有了炬火,出了太阳,我们自然心悦诚服的消失。不但毫无不平,而且还要随喜赞美这炬火或太阳;因为他照了人类,连我都在内。我又愿中国青年都只是向上走,不必理会这冷笑和暗箭。
附:相关法律链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5月1日修订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金劲彪,郭人菡.毕业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理反思:基于各层次利益衡量的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20,40(03):67-75.研究现状
[2]郭志明,邓冉.苏联人民教育家劳动教育思想研究[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21,(01).
[3]潍坊5000大学生被强制到歌尔光电实习日均12小时[EB/OL].齐鲁网.(2014-01-08).https://sd.ifeng.com/zbc/detail_2014_01/08/1702901_0.Shtml
[4]高职生每日实习11小时过敏起疹,学校坚持“不实习就拿不到毕业证”
[EB/OL].https://www.sohu.com/a/274533103_214420
[5]姜国平.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J].现代教育管理,2017,(01).
[6]申素平,贾楠.实习生权益保障研究[J].教育学术月刊,201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