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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价律师费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完善

作者:佘富勤  更新时间:2020-06-28 10:22:49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2020年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决作出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据说价格为1200万元的“天价”律师费,自然也引发了人们对目前律师制度的反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最根本的区别,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首先是社会主义而不是什么其他主义”。而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就是坚持公有制的,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表现在律师制度上,就是应当坚持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而不只是彻底消灭国资律师事务所或变相让国资律师事务所名存实亡。我国现行《律师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从法律上确认和肯定了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际操作和落实过程中,大部分国资所被改制,国资所的性质不复存在,即使个别地方挂着国资所的名字,实际运作也是名存实亡,就连一些国家级贫困县,国资律师所也被改革,国资所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本人认为,之所以发生和出现国资所瘫痪和名存实亡的境地,主要还是在指导思想上受某些西方思潮的影响和左右,乃至主流思潮认为,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合时代潮流,其实所谓的时代潮流就是向世界资本主义国家看齐,把律师和律师服务完全推向市场,所谓的市场化就是私有化和自由化,律师服务的收费当然也完全市场化。在此背景下天价的律师费的出现,当然也不足为奇了。资本化的法律服务市场,集团化公司化的律师集团不断出现,恶性竞争乃至出现垄断局面,其实也是自由竞争下市场规律的必然产物。而巨额资本运作和重量级人物站台下的法律服务市场,特别是在最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刑事辩护中,出现律师集团和法官的博弈在所难免,而博弈在巨额金钱财富的驱使下,法律的博弈其实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法律之外的博弈其实一定更激烈,说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其实也并不为过,不受节制的资本力量,在世界各地老牌资本主义的表演还不够淋漓尽致吗?天价的律师费下,多少黑白被颠倒,多少民意被强奸,多少生命被忽略?天价的律师费下,法庭变成了辩论技巧的竞技场;天价律师费下,法官坚守正义有多难,天价律师费下,穷人如何能维护自己所为的人权?天价律师费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鬼才会相信。

  我国传统社会只有为人代写诉状的“讼师”为衙门所讨嫌,民间不少人也将“讼师“直接称为“讼棍”,从称呼上可以看出其社会定位。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自清末从西方引进,民国年间有出现了施洋、沈钧儒等大律师,但总体来讲律师制度属于起步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年代,我国也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律师制度,新中国的律师的定位不再是靠打官司谋生的社会自由执业者,新中国的律师在政治上与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员、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员、行使侦查权的侦查员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他们是国家财政供养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不需要向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低头哈腰,更不需要为了正常履行职务行为而行贿,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也不想利用国家身份向律师索贿,律师与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可以作为政法干部自由流动,他们是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的八十年代,各级政府成立了法律顾问处,而后过渡到律师所,其实也是恢复了五十年代的律师制度,国家也制定了专门的《律师法》,再次将律师定为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本人认为五十年代和八十年代是律师的黄金时期。那个时代的律师没有生存的压力,更没有恶性竞争,也无需为打赢官司向公检法低头,大家都是从事一样的“革命工作”。没有收入的差距,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自从九十年代全社会市场化的浪潮袭来以后,不少律师出于发财的目的,力主走市场化、私有化道路,整个社会也向市场化、私有化一路高歌,最后的律师法大修之后,律师由原来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依法执业的自由职业者,国资律师事务所也逐步凋零衰落,直至今天名存实亡。

  市场化、私有化的律师制度,让不少律师钱包鼓起来,野心也涨起来,他们开始幻想走西方的法治道路,钱包鼓起来的大牌律师参政的欲望愈来愈强,他们与体制内的法律人以及一些西化的大牌法律学者遥相呼应 ,以致被人们称之为“法律党”。

  “法律党”公开宣扬走“全盘西化的”法治道路,大有夺权推墙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扭正了这条全盘西化的法治邪路,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康庄大道。面对律师界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种种乱象,加强律师所的党建被提上议事日程,作为监督律师的司法行政机关也挂出了律师界党委的答复牌匾,试图通过加强党建来匡正律师界的种种乱象。本人以为,这些措施不能说不起作用,但要治理律师界乱象,这只是扬汤止沸而不是釜底抽薪。戴着党徽的腐败分子还少吗?在党旗下举了举右手就等于思想上入党吗?

  不能否认律师制度在走上市场化、私有化的道路之后律师对整个社会的作用,但自从律师制度在走上市场化、私有化的道路之后的各种负面情况不能不令人担忧。哪一个司法腐败的案件之后没有掮客律师的影子?没有国家做后盾的律师,哪个没有受过窝囊气?社会上活埋律师的案件不是没有发生过,遇到不依法主持庭审的法官,哪个律师不是“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有几个律师甘心情愿把自己从当事人腰包掏出的钱送给掌握公权力的办案的人员?律师在社会上,除了挣一点受气钱之外,一旦合法权益受损,哪个维护律师权益的律协所发出的呼声,又有多少领导真正愿意关注?市场化、私有化道路上的律师,其实也很可怜和可悲,一旦律师连自身合法权益也无法保护,还能依靠律师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吗?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越来越重要,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呼之欲出,然而据本人了解,除广东建立了公职律师事务所外,其他地方的公职律师都是游兵散勇,并没有整体发挥作用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力军,而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力军依然是外聘的律师团,这些外聘的律师团政治上是否可靠姑且不论,立场上也没有真正和党委政府一致,要知道外聘的律师团毕竟是短期的雇佣军,“无恒产者无恒心”是社会规律。尽管能当上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团,除了综合实力不错外,还一定得到了领导的个人认可,党委政府为此支出的费用其实也应当是不小的数字。

  随着防止冤假错案机制的建立,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的全覆盖也开始实施,这些全覆盖的刑事辩护律师当然是来自法律援助中心或国家出资聘请的社会律师。综合公职律师的工资、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外聘律师团的费用、为实施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所支出的费用,国家总体支出的法律服务费其实并不比专门建立起一支自己的“国家队律师”省钱,因此本人建议,对现行的律师法律制度进行全面修改,建立起一支信得过、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国家队律师”非常必要。

  为此本人建议,重建八十年代以各个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各级政府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地方区划名称之后加一个“国家法律服务中心”。由该中心承担该行政区域所有党委政府法律事务,包括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办理所有刑事辩护事务,所有刑事辩护业务必须有“国家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参加辩护,以从国家层面保障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当事人自行再另外聘请社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也是应当允许的。

  “国家法律服务中心”除法律援助的事务外,原则上禁止办理其他国家事务之外的案件。这些“国家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他们应当享受和员额法官、检察官同等的待遇。他们是国家律师队,对待这样的国家律师队,法官、检察官也不再会羡慕律师的收入高,也不再高高在上动不动发脾气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一个起跑线上的构建不再是奢望,法官、检察官、警官受贿和律师行贿的现象一定会大大减少,市场化、私有化律师队伍对司法公正的冲击一定会大大减低,完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才会大放光彩。

  我国是一个还没有彻底完成脱贫任务的社会主义处级阶段的国家,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结束后的记者会上坦诚,我国尚有6亿人月收入不足1000元。而1200万元的“天价”律师费,一定是专为资产千亿的王振华这样大老板量身定做,也只能是为资产千亿的这样大老板量身定做,在1200万元这样的“天价”律师费的碾压下,9岁女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在拷问着律师的良心和制度,迈向市场化、私有化的律师制度,是否确实需要完善一下?

  作者:佘富勤,大同市政协委员 广灵县政协常委 司法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