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微商金某报案称,江苏盐城一名女子韩某在其店铺先后14次购买化妆品,每次付款方式都是展示支付截图。一次偶然的机会, 金某发现账户金额不对,仔细一查发现实际并未收到韩某的货款,前后共计两万多元。金某的遭遇并非个案,近期,广西、重庆等多地发生利用虚假微信转账欺诈商铺的案件。“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互联网上一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灰黑软件,可以生成假截图、假位置、假“粉丝”,滋生诈骗等行为(新华网2020年7月20日)。
面对网络诈骗的花样翻新,广大网民需要提高防范意识。但是,最终必须依靠国家法律严惩才能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敬畏国家法律权威。如果执法者依法打击的力度不够,就不会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付出无法承受的违法成本,就会让犯罪分子觉得有利可图,并甘愿以身试法。
既然网络诈骗软件已经形成了产业链,那就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实施依法取缔。只有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才能使网络诈骗软件失去市场需求;只有从非法软件的生产和市场销售两个源头上依法实施严厉打击,才能有效缩小网络诈骗的生存空间,并对网络诈骗犯罪实施精准打击。而且,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需要修订完善国家相应的监管法律惩罚措施。只有做到于法有据,才能让市场监管的各个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才能依法对违法者实施手机和网络宽带使用的强制性禁止措施。对于非法向网络诈骗者提供手机和网络宽带信息服务的商家和个人,应当依法实施巨额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说明,国家法律的与时俱进非常重要和必要,决不能让国家法律滞后于依法实施行政监管的步伐。只有让国家法律先行,市场监管和政法机关才能共同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由此可见,依法净化网络生存环境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信息传播速度,以及它所形成的巨大社会影响力,必须把互联网和手机信息的使用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而且,这种依法管理不是宽松的管理模式,而是具有强大法律约束力的经济惩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惩罚。只有加大法治监管执行力,才能通过依法行政把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力争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因为,法治的严厉惩罚措施会让违法犯罪者计算一下自己的违法犯罪成本。只有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才能依法有效控制网络诈骗犯罪的花样翻新。
正如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嗜财如命、疯狂追逐金钱时所说:“有50%利润,他们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他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甘冒被绞首的危险。”因此,马克思告诫我们,对于那些宁愿违法也要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不法商人,我们绝不能心慈手软,依法严厉制裁是不二法门。由此可见,只有提高法治的门槛,才能让网络诈骗犯罪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震慑,决不能让国家法律变成棉花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