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刚刚播完的电视剧《江河之上》,内容是有关当下环境保护司法活动的,其虽然在剧情和人物的呈现方面颇为生涩散漫,但某些反映现实的情节却耐人寻味。
剧中有一个情节,是一艘“B国”商船进入我国航道时偷偷向河里排放有毒污水,当地水务执法部门在有充分的怀疑根据的情况下要登船检查,被该船人员拒绝,只好无可奈何地向上级汇报。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的法官知道此事后表示必须登船检查,当地政府相关领导找到法院领导,要求不要登船检查,理由是:担心引起外事纠纷;担心外国媒体对此大量报道,造成“不好的国际影响”;担心对引进外商投资工作不利。法院领导表示要登船检查,最主要的理由是为了“向世界显示我国依法保护环境的决心”。最终,我执法部门登上了这艘外籍船只,船上人员未再拒绝和阻拦。
从上述剧情可以看出,我国执法部门登上在我国码头的外籍商船进行检查,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而且这类行为也符合通行的“国际法”或“国际惯例”,但一遇到对方口头拒绝就中止执法行动,似乎“外事无小事”的观念已经深入到基层部门。政府相关领导对检查外籍船只的执法行为顾虑重重,除了“外事无小事”的观念和招商引资的政绩考虑之外,还担心“国际影响”,这隐隐然反映着一种“外国有资格有权力评判中国,外国的负面评判必然伤害中国,一定要避免那些会让外国负面评判中国的做法”的心理。而法院领导支持登船检查的理由,看似与政府领导的顾虑不同,但内在的一部分思路仍然归结到“赢得好的外国评判”上面去了。
“外事”当然应该重视,“国际影响”也应该重视,但它们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必须将它们置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最首要目标下,置于我国法律的要求下。“外事”即便不小于内事,也不能大于内事。“外事无小事”,本意是强调“外事”方针政策必须由中央决定,而不是让“外事”有高于内事的特权。
剧中还有一些表现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关系的情节。例如其中有一个情节: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私营公司,高价接受大量的处理有毒化工废水的生意,但实际上自身没有处理能力,也不愿意增加设备投资,为牟取暴利,就将未处理的有毒废水偷偷排入江里,东窗事发后,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被拘留待审。在看守所,辩护律师在与公司负责人单独见面时,询问他是否指示排放有毒废水,是否留下了能证明他指示或知道排毒罪行的证据,并指点他在庭审时如何隐瞒罪行、否认罪责等等。这种会面没有监督人员在场,也没有录音监控。这样的状况,在其它有破案、审案内容的影视剧中都存在,它是当下“刑事诉讼法”的反映。这样的法规,应该与所谓“国际通行”的西式法律制度有关系。
律师的作用是什么?从原本来讲,显然是给不了解、无法了解繁多、琐细、甚至深奥的法律条文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咨询、帮助。《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律师似乎应该有类似于公检法的作用。但在现实中,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有些律师异化成了帮案件当事人钻法律空子甚至破坏法律的临时雇佣“同伙”。这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可能对全社会的危害还不算大,但在与社会安定、公平和正义有极大关系的刑事案件中,对全社会利益的危害就太大了。像上面所述剧情,律师实际上是在与罪犯串通掩盖罪行,这违背了《律师法》的本意。
法律制度不能一方面要求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方面又为某些律师破坏法律、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提供条件。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确保律师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雇佣“同伙”。因此,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检察院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现场音像监控一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应该有现场音像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