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政部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里面第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这条被称为“离婚冷静期”的条列,较早之前就已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根据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和离婚也应该是完全自由。此次草案,取消婚姻登记中需要户口簿和取消登记地域限制,对于结婚自由,是个进步。但为何增加男女离婚方面的限制?增加离婚成本?这是否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问题?
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质上就是剥夺了另一方自由离婚的权利。
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长期束缚了人的发展,包办代替、强迫买卖、童养媳等等尤其成为封建女性们的枷锁,统治阶级中的地主阶级和官僚贵族们也深陷家族联姻、政治联盟等权钱交易,失去婚姻自由。
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资产阶级们整日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抽象的自由,但因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不同阶级在收入上的巨大差异,反应在政治上就是法律只服务于掌握权力和金钱的阶级。
婚姻在私有制社会,成为权力和金钱的游乐场和战场,彼此像投资企业一样按金钱或权力入股,占据股份,算计着得失,掌握较少经济或社会地位的男子或女子,只好成为另一方事实上的附庸。女性劳动者在生理方面的差异,需要生育婴儿影响工作,更是容易成为压迫对象。
婚姻制度要想大解放,必须首先推翻资产阶级的专政,建立劳动者自己的政权,从根本上改变劳动群众受剥削和受压迫的状态。劳动者在政治上获得了自由,经济上也有相当的自由,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共有制分配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