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是一个新闻行业的世界性节日,这个日子知道的人并不多,就连最应该知道的媒体人也同样知之甚少。这并不令人感到奇怪。因为,在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之后,作为与法治建设匹配而行的媒体,其社会地位和监督功能尚未凸显,更未能在实践真正发挥出其应有作用。
造成媒体监督功能弱化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一些基层官员未能认真学习和领悟中央“依法治国”指示精神的深刻内涵,法治观念不足,却处处“面子”当先,事事小团体或是个人私利为重,利用手中垄断的公权谋取利益,保护和掩盖难以公开的灰色行为的结果。受此左右,不但听不得任何来自社会的逆耳忠言和不同声音,与此相反,在一些地方还时不时传出媒体记者被打、被污辱的恶性事件,让本即无序的媒体生态进一步恶化。
显然,这种视媒体如天敌,于是对媒体频频进行打压和污名化的作法,与建设法治国家的既定方针完全相悖。想必,此情此景,也将是国内媒体在未来很长时间中必须面对的业界“新常态”。
据《新京报》“深圳通报‘记者暗访被打’事件:14警察被停职”文章:1月21日晚,有媒体记者在深圳一海鲜山庄暗访当地官员饭局时被打。参与饭局的多名警方官员目睹殴打经过,无人制止。今日(26日)下午,当地警方称,对于打人者已有目标。
这是前不久发生的一起媒体人被打的事件,此前类似事件也曾多次发生。如果是无正当手续的媒体记者也还罢了,关键是多数媒体外出采访都带有合法手续,其遭遇尚且如此。由此引伸,如果再将关注目光移至网络自媒体这个新生事物的各种新闻报道,就更不难发现,有些官员对待媒体和罔顾事实的态度简直是有恃无恐了。
4月21日,有网友举报福建连江县下宫乡一名副乡长踹掉拆迁户大门,并声称“小事不要计较”。面对录音证据,副乡长本人硬生生地向南都记者否认说过这番话。而副乡长所在的下宫乡政府则认为,拆迁户私下录音,是抹黑政府形象,构成“私下非法使用录音设备传播罪”。发帖网友则构成“诽谤罪”,建议警方传唤当事人(南方都市报4月23日:副乡长拆违被录音 乡政府吁警方传唤发上网者)。
面对如铁证据时本已也本应无话可说,但一个基层的乡镇官员也偏偏、也敢于在事实面前睁着眼睛说瞎话,非要掩耳盗铃自圆其说,这种行径,从轻而言是典型的“面子工程”,从重而言,道德上属于无耻下作,法律上则明显涉嫌犯罪。
官员的面子是维护了,但因此带来的种种难以预料的后果,却不在他们的考虑之内。这种光顾拉屎不管清扫的行政短视,毫无疑问将为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日积月累地增添无法估量的负面因素,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其实,这类事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现实中屡见不鲜。一些官员但凡实权在握,哪怕行政级别再低,也似乎具有随意处置本来属于涉法事件的权力。此类以行政公权随意侵犯公民私权,且无视司法机关的现实存在而私自认定法律属性、以权干法、干警的越界行为,属于违法行政和行政乱法,性质非常严重。
这种有意无意的法盲现象,实在让人吃惊,与“依法治国”理念南辕北辙。照此下去,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如何树立?“依法治国”的战略如何落实?各级官员何时才能学会并愿意正确、理性地面对媒体的合法监督和批评?
“依法治国”,就是将国家、社会所有的公共事物都纳入到制度和法律的轨道之中,进行契约式治理的公共权力行为。行政权作为社会最大宗的公共权,同样而且必须首先要纳入到法治的轨道,接受法律的束缚和社会的监督。于是,一定要理性、坦然接受媒体这个“第四权”于法律之外的存在现实,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总之,努力培养形成一个理想、健全的媒体生态,同样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战略性任务,唯有如此,方能实现社会监督的目的。为此,还是应该再次将关注度聚焦于“依法治国”这个战略焦点,不折不扣地进行实践和执行。可以肯定,当各部门的行政权都统一而规范地运行于法律的轨道之上时,行政权才能与媒体的自由采访和监督权实现对等、和谐和统一,媒体也才能起到良性的监督功能。
《人民日报》在2015年04月29日14版“让律师说话,让法律更有尊严”的评论文章认为:“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这是针对当前似乎同样“大势不妙”的律师行业打气鼓劲的官方表态,也同时给了处于同一尴尬境地的媒体一个明确的信号:让媒体说话,天其实也不会塌下来!
一般认为,学者、律师和媒体是一个正常社会的良心,这也早被诸多公共管理事务所证明。所以在当日的该评论中还认为,“真理越辩越明”。这句话更不用进行多余解读,因为也只有学者、律师和媒体等良心群体,才能更多、更好地承担这个辩别和实践之功。因此,就本文关于媒体之议而言,进一步强化其社会监督和真理辩析功能,理应成为各部门工作的当务之急。
201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