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越的朝鲜儿童保育教育制度,使孩子们成长精神道德健康、智力发达、体力健壮的人
朝中社平壤4月29日电 朝鲜有靠国家和社会费用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养育学龄前儿童的社会主义儿童保育教育制度。
这一制度由儿童保育教育法依法保障。
金日成主席于主体65(1976)年4月29日在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六次会议上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保育教育法》。
儿童保育教育法明文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靠国家和社会费用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养育所有儿童。”
本法使学龄前的所有儿童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受到科学的卫生营养管理和良好的教育,成长为精神道德健康、智力发达、体力健壮的人,是仁爱的法典。
根据本法,最好的东西归儿童成为朝鲜的原则。
朝鲜为向很多托儿所和幼儿园供应儿童营养剂,在全国各市、郡组建托儿所幼儿园物资供给所。
供给所向托儿所和幼儿院供应豆乳、肉蛋类、水果、蔬菜和糖果类等数十种儿童营养物资。
托儿所和幼儿园有计划地进行从多方面启发儿童的智力,帮助他们培养丰富的感情、掌握艺术才能、锻炼健壮体力的教育。
在朝鲜,不分父母职业,每个儿童都完全平等地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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