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论》(上)---第3章 (1)
第3章 人的权利
3.1 人的四大权利
人有很多权利,最重要的权利有四大类,它们分别是:
身命权、人生权、政治权和财产权。
身命权是人的肌体和生命不受伤害并得以延续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人身、进食、交配等权利。身命权是决定人是否能够存续的与人的主体不可分离的自然权利。
人生权是人获得改善生存与生活条件的权利,包括受教育、工作、居住、出行、休假、恋爱、隐私、健康、养老、安全、名誉、荣誉等权利。人生权是由人的内需决定的与人的主体不可分离的社会权利。
政治权是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通信、集会、结社、信仰、游行、示威、监督、选举、被选举等权利。政治权是由人的外需决定的与人的主体不可分离的社会权利。
财产权是与资源有关的权利,包含姓名、肖像、物质、文化、货币、知识、技艺、信息等权利。财产权是能够脱离人独立存在的社会权利。
通俗地讲,人的四大权利就是人有活着的权利,有活得更好的权利,有与他人交往和建立关系的权利,有获得资源的权利。
身命权、人生权和政治权都是人本身的权利,不能脱离人独立存在,称为人权,财产权是可以脱离人独立存在的权利,称为产权。
人的四大权利除了按照与人的依存关系可以被分为人权和产权两类之外,还可以按其与社会的依存关系被分为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两大类。
身命权是不依赖于社会的自然权利,而人生权、政治权和财产权是对社会有强烈依赖的社会权利。
自然权利由人的自然属性决定,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与社会发展的关联度相对较低。但社会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会随社会的发展而改变。权利由利益和竞争产生,人类创造的利益越多,争夺的对象越多,人类产生的权利也越多。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拥有的社会权利越来越多。因此,人类社会权利的内容和覆盖的范围与人类的文明程度相关,文明程度越高,社会权利包含的内容就会越多、覆盖的范围就会越大。
本文关注的是社会权利。
3.2 公权和私权
人类权利的争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另一种是阻止占有他人的权利。前者是竞争的本质要求,以制造不平等为目标,后者是平等的本质要求,以实现平等为目标。
由于人权不能脱离具体的人独立存在,所以,将他人的某种人权据为己有,是通过剥夺或限制被剥夺者的这种权利、使被剥夺者这种权利所对应的行为或状态受到自己的控制来实现的。例如,掠夺一个人的人生权据为己有,就是通过剥夺这个人按照其意愿生活的权利、使这个人的人生权受自己的控制。例如,当某人A的受教育、工作、居住、出行、休假、恋爱等权利都被剥夺而由另一个人B掌握时,B就将A的人生权据为己有了。一个人成为奴隶,是奴隶主将他的人生权据为己有造成的。
权利平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诉求,权利平等的比重越高,人类社会的进步程度就越高。
权利在诞生之时,是自然地属于与其相关的群体的所有成员的,这是权利的原始状态,这个群体的所有成员在权利的原始状态所拥有的这份权利,称为原始权利。
如果把原始权利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成员,此时,这些原始权利将属于每一个成员,那么,这种把权利平等分配给每一个成员的行为是不是一种权利私有化的行为呢?每一个成员所拥有的这份原始权利,是不是私权呢?
这就涉及到何为公,何为私的问题。
这里,给出本文最重要的一个定义:
平等为公!
前文已经定义,平等就是让所有竞争参与者享有同等权利,因此,平等分配权利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权利私有化的行为,每个成员平等拥有的一份权利也不是私权,而是公权。
公权只有平等一个充要条件,即只要是平等的权利就是公权,只要是公权就必然是平等的权利。本文没有将公平等其它条件作为公权的要素,因为它们是平等要素在不同条件下的衍生品。
原始权利必然是一种公权。
权利在产生的时刻,它应该平等地属于利益群体中的每一个人,这时权利就是公有化的。几个口干舌燥的人在发现一个美味的野果时,分享野果的权利就是公有化的,这时每个人所拥有的是原始权利。如果平等地分配了这个野果,权利依然是公有化的。可见,只要不破坏平等,不发生将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的情况,就不会改变权利公有化的性质。权利公有化的关键是看每个人是否平等享有权利。因此,我们给出公有化、公有制和公权的如下定义:
让每个成员平等享有权利的行为称为权利公有化,让权利公有化的制度称为公有制,公有化的权利称为公权。
可见,权利公有化并不是剥夺每个成员的权利使其由大家共同所有,公权也不能理解为属于大家而每个成员不能单独行使的权利,平等分配给每个成员并能够由其自由行使的权利也是公权的形式,因此:
允许每个成员平等拥有属于自己权利的制度是一种权利公有制度。
例如,如果允许每个人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权利可以完全由每一个公民自由地行使,也就是说,这两项权利属于每个公民,那么,这样的制度就是公有制度,公民所拥有的这两项权利就是公权而不是私权。
公权可以平等地属于集体,也可以平等地属于个人,但不能以任何形式将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而导致权利不平等。权利继承、权利馈赠等行为将导致权利不平等而产生私权。于是,我们有如下结论:
公权不可继承、不可馈赠、不可交换。
权利诞生之时,就是竞争开始之时。权利诞生时,权利平等地属于与该项权利相关的所有成员,但竞争的目的,就是要打破这种平等,各自依靠自己的竞争优势获得更多的权利。任何成员获得更多权利,就意味着其他成员失去权利。
夺取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导致权利不平等的行为称为权利私有化,允许权利私有化的制度称为私有制,私有化的权利称为私权。
平等分配权利不是私有化,把属于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无论什么方式)才是私有化,所以:
私权是把属于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权利。权利私有制是允许把属于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的制度。
私有制本质上是一种允许占有他人权利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占有他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制度(含法律)的制裁,或者说,人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占有他人的权利。
“合法”占有他人人生权导致人生权不平等的行为称为奴役,人生权私有制是奴役的根源;
“合法”占有他人政治权导致政治权不平等的行为称为专制,政治权私有制是专制的根源;
“合法”占有他人财产权导致财产权不平等的行为称为剥削,财产权私有制是剥削的根源。
可见:
私有制是为占有他人权利披上合法外衣的制度。
由于权利结构的复杂性,会呈现复杂的层次结构,这样就会导致私权和公权混杂,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结构。
同样的权利,针对不同的群体,其公权和私权的性质往往可以转变。例如,封建社会的政权是属于皇帝的私权,皇帝授予地方官员管理地方的权利也是皇帝的私权。但是,对于这个地方的普通百姓而言,地方官员的权利对每个人的约束理论上都是平等的,他们可以把地方官员的权利作为一种公权对待。同样道理,公司的财产是股东的私权,但是,对于公司的职员来讲,如果公司财产和公司发展的好坏对他们的工作和利益具有平等的利益关联性,那么公司的财产和命运就包含了公权的成分。现代企业主和企业家对此已经有了比较正确的理解,因而会采取多种措施把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关联起来(如员工持股),形成一种公权机制,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地方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的是这个地方的整体利益,因而对于这个地方而言,代表的权利是一种公权。但对于国家而言,这个代表代表的是一个地方的利益,是一种私权。
中国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不是一种权利私有化的行为呢?如果土地能够平等地分配给每户农民耕种,这样的包产到户就不是一种权利私有化,但包产到户不可能做到平等。例如,如果“产”是按人头分配的,显然,孩子和老人得到土地之后,是难以完成所“包”的“产”的,而壮劳力完成“产”的能力可能又会超过所包的“产”。所以,以人头分配“产”,是一种平均分配而非平等分配。尽管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老人、孩子和壮劳力进行平均,但家庭劳动能力的差距依然是巨大的,对平等的改善有限。从理论上讲,承包集体的人数越多,平等的程度就会越高,户是最小的集体,以户为单位,平等的程度是很低的。为什么承包会以户为单位?因为从历史传承来说,社会分配制度一般不涉足家庭内部,即社会分配到家庭之后就会终止分配过程,家庭之内的分配不再由社会承担,而家庭之外的分配,需要进行到具体的每个人才能终止分配过程,否则都会涉及二次甚至三次分配。不进行二次社会分配的最大集体就是“户”,站在社会分配的角度,由于户与户之间的差异依然巨大,因此按户分配也无法做到平等,所以,包产到户是平等程度很低的分配方式,可以认为包产到户是一种私有化的行为。
中国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是不是一种公有制呢?首先,人民公社内的分配也是一种社会分配,这就涉及到内部社会分配和外部社会分配两种层次了。在人民公社内部如果分配是平等的,那么这个公社就是一个公有制集体,由于公社之间不可能实现平等分配,因此对于社会和国家而言,公社依然是私有单位。例如人民公社制度是一种将人禁锢在土地之上的制度,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流动,因而会因为地区的自然差异导致公社之间财富收入的巨大差异,因此,中国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依然存在公社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有时可能还会很高。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家庭内的成员,其财产是共享的,因此,财产平等除了可以以每个人为单位,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情况下,默认家庭财产是由家庭成员平等分享的,在讨论财产公权问题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
如果人民公社都实行了公有制,公社内部都是平等的,那么,社会的分配也可以以公社为单位。
即使不深究“包产到户”或“分田到户”是否是一种私有化的道路,但可以肯定的是,分是一种削弱力量的做法,它是不利于分工合作,不利于集约化生产,生产效率低下,容易导致两极分化的组织方式。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代表“改革开放”走“分”道路的小岗村,尽管得到了走私有化道路的当权派的大力支持,但依然穷困,两级分化严重,前途无望。但那些顶住私有化压力没有一“分”了事、坚持走集体化道路的集体,如华西村、南街村、周家庄等集体,却显示了勃勃生机,这些集体中的成员所享有的平等,是小岗村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分得越细,两极分化就会越严重,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进行再分配,那么,分得越细,私有化就越严重。分田到户是仅次于分田到人的细划,因而会导致非常严重的两级分化。小岗村产生严重两级分化是对上述理论的最好证明。可以充分肯定,小岗村走的单干道路,是与社会集约化发展方向严重背离的,是一种私有化过程。国家把小岗村的道路作为发展范式加以推广应用,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体制已经背离了公有制方向。
尽管人民公社依然是一种私有制集体,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人民公社的建立,是由单干到大集体的过程,是平等扩大的过程,因而是一种公权发展的进程。把公社为单位分解为以户为单位,即使分的过程不违反公权原则,但由于二次分配的丧失,无法消除竞争的危害,必然产生权利掠夺,因而必然导致私有化不断扩大。
所以,判断小岗村分田到户是否私有化,不能仅仅看分的过程是否平等,还需要看后果是否平等,要看后续的进程是在增加平等还是在减少平等。在小岗村“分”了之后,非常明显的产生了一部分人依靠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将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一种扩大不平等的过程,因而是一种不断私有化的过程。
事实表明,分田到户严重摧毁了人民公社时期建设的大量农田水利设施,实施分田到户的几十年中,中国基本上没有再建设水库和大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民战天斗地、改天换地、大修水利的激情时代一去不复返。
中国在分田到户几十年之后,分散经营的弊端已经严重显现,如果不是中国的工业化高速发展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分田到户给中国农民带去的将是大倒退,是比小岗村发展滞后严重得多的灾难。
在私有化体制下,是可以存在公有制集体的。例如,在私有制社会,家庭可以实行“各尽所能、各尽所需”这样彻底公权化的共产主义分配方式。在中国共产党违背其消灭私有制的宗旨大力推行私有化进程的背景下,中国的南街村和周庄等集体依然可以坚持公有制体制,以色列的基布兹也是在私有制大环境下存在的公有制集体。
至于在公有制体制下搞利益小集团,则是更加普遍存在的现象了。
公权集体可以在私权体制下普遍存在的事实告诉我们:
公权集体可以以任何规模、任何社会阶段和社会制度下存在。
上述结论为我们广泛建立各种规模的公权集体提供了理论依据。
由于制定政策法规的权利和强权力量只有国家控制和掌握,所以,只有国家实行的制度,才是最有保障的制度,这就是为什么人们高度重视国家制度的根源。
尽管公权和私权可以形成复杂的混合结构,但任何复杂的混合结构,都是由简单的公权或私权单元构成的,搞清楚最基本的公权和私权的属性,是分析复杂权利结构的基础。在后续的讨论中,为了简便,我们只讨论简单的公权和私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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