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论》(上)---第3章 (3)
3.4 集权决策
集权决策是集体以整体的形式所作的决策。集权决策一旦形成,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服从,使其成为每个成员的决策。
本文把集权决策大致分为四种形式,分别为客观型、习俗型、独裁型和民主型。
客观型是以客观规律为依据所进行的决策,它是以人类广泛认同的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为基础的。例如,当春天来临时就需要播种,当作物成熟之后就需要收获。
习俗型是以风俗习惯、民族习俗、宗教习俗等约定俗成的传统习俗为依据所进行的决策。习俗型决策需要以长期的历史积淀和广泛的认同为基础。习俗型决策在人类社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独裁型涉及的内容和范围需要进行更多的说明。
西方经济学家采用严格的数理逻辑讨论社会选择问题时,默认的是正公集权条件,其民主前提是用无限制条件和非独裁条件来表达的,而且决策的个体是单个的人。
非独裁是指不存在这样的个人,只要他认为X优于Y,不管集体其他人对X和Y的排序如何,集权决策的结果都是X优于Y。在这个领域声名卓著的两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约瑟夫·阿罗(Kenneth J.Arrow)和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就是采用这样的定义。阿罗明确指出,“不具有集体特性的社会选择的第二种形式就是独裁。在形式上,纯粹的独裁意味着社会选择由一个人的偏好来决定。也就是说,一旦独裁者认为x优于y,那么社会也一定会认为x优于y。”[i]
独裁的这种定义对于建立一种可用于严格推导的简单模型或许是必要的,以此为基础得到的一些严格结论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从整体上来说,这是一种狭隘的定义,不能反映集权决策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也不能与公权理论兼容。
那么,以公权论的集权建立和运行规律为基础来研究集权决策问题时,如何界定独裁行为呢?
用某个成员的决策作为整个集权的决策是否一种独裁行为?按照传统观念(例如阿罗的观念),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根据公权论的集权建立和运行理论,答案却不一定。在公集权中,集权的提出完全可以是个人或单个成员的行为,在完成集权的授权之后,被授权者在行权的过程中,可以将自己的独立决策作为集权决策。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认为集权的决策是独裁的。因为公集权提出之后还需要得到确认,行权者的权利只是一种授权,在行权过程中会受到监督,滥用权力时权利能够随时被收回,授权也有时间限制。总之,尽管允许将个体的独立决策作为集权决策,但这种决策是受到全体集权成员的管理和约束的。可见,受到全体集权成员有效管理和约束的权利,即使将个体的决策作为集权决策,也不构成独裁。如果个体的权利在集权决策中不能受到全体集权成员的有效管理和约束,必然意味着权利已经出现了不平等,公集权也就必然变成了私集权。
在私集权中讨论是否独裁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独裁是私集权的“天然”属性。
这里根据集权理论给出独裁的定义:
独裁是指单个成员不受集体其他成员的管理和约束将自己的决策作为集权决策的行为。
显然,公集权的集权决策不可能是独裁的,独裁只能发生在私集权中。也就是说:
公集权一旦出现独裁,就必然意味着公集权被私有化了。
私集权的集权决策是独裁的,反过来也一样,独裁的集权必定是私集权。因此:
权利私有化是独裁的充要条件。
传统的独裁概念注重的是个体决策对整体决策的决定性作用,而本文提出的独裁概念注重的是个体决策转化为集权决策时是否受到有效管理和约束。这两者是有本质差异的。因此,阿罗等人定义的独裁概念,是不符合公权理论的集权理论要求的,这是其“不可能定理”在公权理论中失去应有基础的原因之一。
另外,传统独裁概念对应的独裁者一般是指个人,这一点可以从前面引用的阿罗的观点得到应证,而本文定义的独裁概念,独裁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在独裁者是集体的情况,可以将这个独裁者称为独裁集团。例如一个国家的最高决策只能由某一个党派决定,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的决策体制是一种独裁体制,这个掌握国家决策权力的党派就是一个独裁集团。
允许和维护独裁行为的制度称为独裁制度,也称专制制度。
不难证明,任何私有制都是允许独裁的制度。
不难看出,独裁制度是私有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里有独裁,那里就存在私有制,反之亦然。
在公权理论中,由于存在类公集权和类私集权,集权的私有化程度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一些集权中,可能有具体而确定的独裁者,也可能没有,独裁不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独裁有程度的差别,独裁的程度与集体成员权利被剥夺的范围和规模有关,这种独裁程度的差异,可以用独裁倾向的强弱来描述。阿罗等人定义的传统独裁概念则不具有这样的性质。
公权理论更加强调的是制度是否独裁,而制度是否独裁不是通过是否存在独裁者来确定的,而是通过集体成员的决策权是否被剥夺来判定的。所以,本文定义的独裁是对决策权不平等的一种反映。
本文对独裁的这种界定,在反映集权决策时,具有更加普遍的意义。
民主型是本文需要重点讨论的集权决策方式。
民主是集体全体成员平等参与决策的行为,民主制度是让集体所有成员平等参与决策的制度。
可见,民主是与专制对应的概念。
民主决策是采用民主制度的集权决策。
民主决策是一种以集体全体成员各自的决策为依据的集权决策。
以全体成员各自的决策为依据,就必然允许各成员之间的决策具有差异甚至对立,无论集权的决策以何种方式形成(无论采用何种集结算子),都不可避免地会违背一部分集权成员的决策意愿,然而,集权的本质就是在集权形成决策之后,要求这部分成员放弃自己的决策意愿,将集权决策作为自己的决策。这是集权形成统一意志并获得集权力量的核心。
显然,民主的平等机制赋予了民主公权性质,因此:
民主权是一种公权,它只能在公权体制中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
权利公有化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权利公有化是平等的基础,没有权利公有化,就没有平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权利公有化是民主的必要条件。
2、 在公集权中,不是任何集权决策都需要实行民主决策,相反,很多集权决策是由被授权者独立进行的,所以,权利公有化并不要求所有决策都是民主的,因此权利公有化不是民主的充分条件。
3、 民主决策并不能保证结果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民主决策有可能导致平等被破坏,从而破坏集权的公权性质,或者即使决策是平等的,但一旦公权体制被破坏,原本平等的决策就会变得不平等。所以,民主的并不一定是平等的,民主可以破坏自身赖以存在的基础。民主植根于平等而不一定创造平等,就像树木植根于土地而不创造土地一样。要保证公权的性质在实施民主的过程中不变,还需要其他条件的约束。
尽管传统上认为民主决策必须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在本文给出的民主定义中并没有受到这样的限制。只要集体所有成员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具有平等地位,其决策意见得到平等对待,那么,这样的决策过程就是民主的。在被授权者独立作出决策的情况下,只要其决策在民主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其决策也可以成为民主决策的有效组成部分。
民主注重的是每个人的决策意愿被平等对待,而不强调每个人的意愿都能够平等实现。
每个人的意愿被平等对待,指的是所有人都遵循相同的平等标准,任何双重或多重标准的使用,都是反平等、反民主的。
民主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共同的集权决策,排除不同甚至是对立意见的干扰,因此,通过民主方式所作的共同决策,必然不能满足不同意见的要求。在一些情况下,甚至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对于极端的情况,例如一百个人有一百个不同意见的情况,民主决策必然要求从这一百个决策意见中选出一个作为集权的决策,这样,无论结果如何,必然导致99个人的意见被否定。
可见,尽管民主是由全体成员共同决策的,但并不代表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意愿。
民主需要妥协、需要尊重他人的意见。
固执己见、不妥协、不尊重他人的意见就不可能实现民主。在西方的民主模型中,每个人的决策意见必须满足独立性要求,不受他人影响,这实际上暗含了固执己见、不妥协和不尊重他人意见的前提,这样的民主模型出现悖论是很正常的。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协商是求同存异、解决分歧的必要过程,也是民主决策的有效构成部分,称为民主协商。但协商是影响他人决策意见的行为,是要求一部分人适当妥协的行为,所以,民主协商是不满足西方民主独立性模型要求的。或者说西方的民主模型不包含民主协商的内容。但社会现实处处都在显示协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协商是一种人与人的交流,是一种政治行为,所以,协商也可以称为政治协商。实现政治平等的集体,平等协商将成为最重要的决策过程之一。缺乏政治协商的集体,必然缺乏沟通和理解,必然容易产生矛盾和对立。阿罗的“不可能定理”排斥协商渠道,是其形成悖论的又一个原因。
集权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巨大的集权力量,民主的目的是形成集权决策,讨论民主不能脱离这个根本前提,不能为了民主而民主,如果民主的结果不能形成巨大的凝聚力,民主也就失去了灵魂。所以,民主不能仅仅只是一种形式和过程,达成“共识”才是民主的目的。善于运用政治协商是毛泽东能够凝聚人心的成功秘诀,他是人类历史上运用政治协商取得最高成就的伟人。现在的中国政治制度尽管依然保留着毛泽东政治协商制度的躯壳,但早已失去了毛泽东政治协商的内涵,失去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的精髓,因此也就失去了凝聚力。
需要强调的是,政治协商只能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不能强加于人,任何剥夺人民政治权利和用“枪杆子”强迫人民屈服的方式,都不可能存在任何协商的基因。
民主对于当代的很多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正面的词汇,但是,民主也会导致肮脏和罪恶的行径。要维护民主积极正面的作用,就需要建立一种评价民主行为是否属于积极和正面行为的标准。从更一般的角度,我们评价任何一种行为是否积极的或正面的,是用正义性来衡量的。
本文认为,在竞争主导社会发展的情况下:
保持或增加平等性的行为就是正义的,降低平等性的行为就是非正义的。
在道德主导社会发展的情况下:
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是正义的,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是非正义的。
如果民主过程会导致集体的平等性增加或保持不变,那么我们就称这样的民主是正义的,或称正义民主;如果民主过程会导致集体的平等性降低,那么我们就称这样的民主是非正义的,或称非正义民主。
正义只强调平等不变差,但允许不平等存在,所以:
正义的并不等于是平等的,但平等的一定是正义的。
非正义民主必然破坏平等,但正义民主却不一定会改善平等。即正义民主有可能改善平等,也可能不改善平等。这就告诉人们,民主不是实现平等的灵丹妙药,如果民主是非正义的,还会产生平等倒退。要用民主推动平等的进步,必须注入平等力量才能实现。
为了维护民主的正面形象,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将正义民主简称为民主,因此:
民主是集体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正义决策的行为。
在为民主赋予正义性限制之后,少数服从多数不再是民主决策的唯一依据,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多数人的决策对少数人权利的剥夺。有了前面的定义,自然有如下推论:
民主决策需要公权性和正义性作基础。
任何采用多重标准、违背平等原则和正义原则的“民主”都属于伪民主。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贯标榜自己的民主,但在处理国际事务中,从来都是采用双重标准,在核不扩散问题上如此,在对待马岛全民公决和克里米亚全民公决问题上如此,在处理叙利亚危机、埃及危机、乌克兰危机等问题上如此,在对待人权问题上依然如此。不言而喻,这些西方国家的所谓民主,只能是伪民主,至少在处理国际关系上是如此。美国的总统选举,由于允许受到利益集团的操控,已经沦落为金钱的玩偶,变得越来越不平等,所以,最代表美国民主的总统选举,已经沦为非正义民主。
在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是否会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社会财产的分配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美国的少数人不同意。共产主义就是主张平等分享社会财产的,但共产主义却是美国“民主”的眼中钉、肉中刺。在财产私有制社会,存在所谓的二八法则,即约百分之二十的人占有约百分之八十的社会财富,在没有其他条件约束的情况下,用民主的方式决定社会财产的分配,毫无疑问平等分享社会财富的方式会获得多数人的支持。但美国并不实行这样的民主。
古雅典的苏格拉底之死,就是以民主的方式判决的,然而,西方的民主人士却将民主处决苏格拉底的行为称为暴民的民主,把这些民主的祖宗归为暴民。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这件事,如果对当事双方用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可以肯定将获得多数人的支持,然而,所谓的民主人士对此却恨之入骨。
对于集权决策违背个体决策意愿的成员,民主决策和独裁决策在决策环节对他们来说可能是相同的。但是,在赋予民主正义性限制之后,就不会产生民主掠夺,而独裁本质上是具有掠夺性的。
独裁不能发生在公集权中,同样,民主也不能在私集权中实现。
私集权中虽然无法实行民主,但私集权可以建立赝公集权,在赝公集权中实行民主。
在赝公集权中实行的民主称为赝民主。
由于赝公集权包含子集权,因此赝民主必然是代表制的,代表的权利必然受到各子集权的不同约束。
在正公集权中实行的民主称为正民主或完全民主。
代议制或代表制,不可能在正公集权中出现,所以,任何代议制度或代表制度,都不可能是完全民主制度。
完全民主赋予集体所有公民不受侵犯平等表达自己决策意愿的权利和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完全民主情况下公民不受侵犯的民主权利,是由民主的公权性质决定的。
民主可以在公权运行的各个阶段实施,即使在可以由被授权者独立决策的行权阶段,对权利行使的监督和管理依然可以是民主的。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民主需要由完整的过程才能实现,任何割裂这种完整性的行为都会破坏民主,必须反对打着民主旗号对民主进行断章取义实行非民主的各种行为。
民主最受关注的方面是在集权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本文将对这一内容进行初步探讨。
关于民主决策,西方经济学家以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为背景研究了民主决策问题,得到了一些初步结果,其中对社会福利函数的研究引入了严谨的数学工具,是一种重要进步。特别是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悖论)的证明和阿马蒂亚·森的工作,使民主决策问题的科学化研究更加深入。
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证明经受住了“各种质疑”的挑战而成为阿罗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主要原因。后来阿马蒂亚·森发展了阿罗的理论,一定程度解决了不可能定理的问题,这也成为阿马蒂亚·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主要原因。不过,阿马蒂亚·森并没有突破不可能定理的禁锢。
本文不是研究民主问题的专著,但希望从科学和公集权的角度陈述一些观点。
仅就集权决策而言,阿罗的研究对应的就是正公集权的决策。所以,在不特别申明的情况下,下面讨论的就是正公集权的决策问题。
阿罗在讨论集权决策问题时设立了四个前提条件,它们分别是无限制条件,一致性条件(也称弱帕累托条件),独立性条件和非独裁条件。并要求每一个决策者提供的偏好排序必须是“理性”的,即满足排序的传递性,即A≥B≥C≥D,那么A≥D。排序满足传递性要求是为避免逻辑运算陷入混乱所提的要求。
在本文看来,无限制条件应该受到正义性要求的约束,而不能完全“无限制”。正义性要求决策的结果不能是平等变差。
独立性条件也是一种与现实社会行为不符的过强的限制条件。独立性条件暗含了两方面的限制,一是个人的排序不能受他人的影响,这就排除了协商在决策中的作用,而现实社会中协商在决策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协商已经深入到了所有层面的决策过程。排除协商过程,会使理论脱离实际,陷入困境。二是暗含了个人决策是一种确定不变的决策。西方的经济学家在研究个人的决策行为时,已经发现了偏好逆转现象,说明个人的决策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而不是确定不变的。在决策过程中协商和偏好逆转的实际存在,会严重破坏独立性条件和传递性要求。
政治协商之所以可行,是因为人们的偏好排序存在偏好强度的差异。即使一个人给出A≥B≥C≥D的理性排序,但是,完全可能的情况是A>>B,而B≈C,C≈D。在这种情况下,更改B、C、D的排序就可能是能够接受的。在公权集体中,由于利他和奉献精神的存在和提倡,这样的排序更改将能够被普遍接受。
阿罗给出的非独裁条件实际上是一种超越公权要求的条件,并不适用公集权的决策(注意其非独裁条件与公权理论的非独裁条件的差异)。所以,阿罗不可能定理不能用于说明公集权的决策问题。
偏好排序满足传递性要求似乎非常合理,但是,这也是一个太强的要求,与现实社会的决策方式并不符合。在现实社会中,循环排序非常常见。例如在石头剪子布的游戏中,石头>剪子>布>石头。在体育比赛中,会出现循环胜负的情况。这些循环排序现象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排除这些大量真实存在排序方式,是一种理论缺失,是理论存在缺陷的反映。要求排序必须满足传递性要求,就排除了大量合理的决策出路,容易陷入死胡同。
在现实社会中,也要求“一物降一物”,而不能出现“天下无敌”的强者。
需要强调的是:
任何悖论的产生,都是理论本身的问题。
阿罗不可能定理也不例外。阿罗不可能定理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民主决策不能按照阿罗的假设条件进行。
众所周知,在光的能量可以连续变化的情况下,人们给出的黑体辐射理论存在紫外发散问题,为了解决紫外发散问题,布朗克(Max Planck)引入了量子概念,其核心就是光子的能量不能取连续值,即光子的很多能量取值被禁止,从而使理论与实际相吻合。阿罗的理论正好相反,在他的理论中,被禁止取值的范围太大,导致了悖论的出现,要有效避免决策悖论的出现,必须放松这些过严的限制条件。
在民主投票无法找到集结算子获得集权决策的情况下,长期以来人们常常通过其它机会均等的方案解决,如抽签、抓阄、掷骰子等。这样的做法不能纳入阿罗等人讨论的决策范畴之内,但却符合人类社会的长期实践,也能被公权论的集权理论所容纳。在抽样数量比较大的情况下,按照统计学规律,抓阄、掷骰子等都是非常科学的反映群体状态的做法,把它们纳入科学决策的范畴没有任何理论障碍。
下面我们重新表述和分析一下阿罗所举的一个例子[ii]。
甲、乙、丙三人对A、B、C三个备选对象的偏好排序分别为:
甲:A>B>C;乙:B>C>A;丙:C>A>B。
如果甲乙丙三个人组成一个集体,那么,对于这种状态,按照阿罗的规则,将无法得到集权的偏好排序(出现悖论)。阿罗无法得到偏好排序的原因是对甲乙丙三人的偏好强度不加区别(序数排序)。实际上,尽管每个人都给出了偏好排序,但偏好强度可能有很大的差别,例如,甲可能认为A远远优于B,而B仅仅只是略优于C。乙可能认为A、B、C差不多,B略优于C,C略优于A而已。丙可能认为C和A相差不大,而B根本就不可接受。在考虑了偏好强度的差异之后,本例的集权偏好排序可能就能够确定了。阿马蒂亚·森在解决阿罗不可能定理时就考虑了偏好强度的因素(基数排序)。对于三个人偏好排序的强度差相等的情况,不能通过偏好度的差异得到集权的偏好排序的情况,是否就走投无路了呢?
下面我们来看看设想的一个反映上述阿罗举例的一个具体例子:
甲、乙、丙打算一起吃饭,有中餐、西餐和小吃三种选择,甲的偏好排序为中餐>西餐>小吃,乙的偏好排序为西餐>小吃>中餐,丙的偏好排序为小吃>中餐>西餐。这是阿罗前述例子的具体实例。阿罗面对这种情况将无法为这三个人提供合理的选择建议(出现悖论)。阿马蒂亚·森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可能会对三个人作进一步的询问,了解他们偏好强度的差异,得到三个人偏好选择的精细结构。如丙其实对吃小吃还是吃中餐并不觉得有太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阿马蒂亚·森就能够提供让三个人满意程度最高的选择建议。
如果偏好差异相等,不能通过偏好的精细结构作出集权决策,那么,阿马蒂亚·森也可能无能为力了。在这种情况下,悖论依然存在。那么,是不是就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文阐述的集权理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轻松处理类似问题。
按照集权理论,我们将三个人聚餐这件事分解成如下过程:三个人中有(任意)一个人提出了聚餐建议(集权提出),得到了另外两个人的认可(集权确认),按照集权理论,紧接着应该确定集权的行权者并对其进行授权,授权之后由行权者操持聚餐事宜。行权者的产生是通过竞争机制确定的,谁能够拿出让另外两个人更满意的聚餐方案,谁将获得授权。在这个环节中,不但阿罗和阿马蒂亚·森给出的解决方案都可以成为竞选方案,而且还可能产生更好的其他方案。例如,有人可能提出承担聚餐费用来争取决策权,如果其他两个人认为免费吃一顿可以放弃自己的偏好选择,就可以获得集权偏好选择了。如果有人认为这样还不够好,提出不但能够承担聚餐费用,而且还可以放弃自己的偏好选择。显然,这样的竞争方案会更受欢迎,这样余下的两个人中必有一个人可以免费吃到自己喜欢的食物了。还有更好的竞争方案,即在前述方案的基础上,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另外两个人谁的偏好被优先(50%的几率),这样就更加公平了。如果另外两个人中有一个是长辈,可以长辈优先,这样即使年幼者放弃了自己的偏好选择机会,却换来了尊敬长辈的美誉。这些方案,在阿罗等人的理论中是不可能产生的,而在现实社会中却非常常见。
对于更加复杂的情况,协商往往成为更有效的达成最终决策的方式。简单投票达成的决策可能能够实现集体成员的“口服”,那么,通过协商达成的决策才真正能够实现“口服心服”。
民主是对抗专制的,不产生专制的决策并不需要民主出现,所以,不需要事事民主。民主是一种代价高昂效率低下的决策机制,对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和时间紧迫性很高的大事,并不适合采用民主决策,而需要采用授权机制。授权机制是人类最普遍采用的决策机制,民主决策往往只用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
在公权理论中,授权机制和根据授权独立决策是民主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
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范围内,完全民主还很难在国家层面实施,虽然少数国家的个别事项采取了全民公决的方式,但各种集权体(党派和团体)会在公决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作用干扰公民的选择,从而破坏了完全民主。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决策理论水平的提高,全民公决的成本会不断降低,效率会不断提高。由于通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全民公决已经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进行,在国家层面建立不包含子集权的正公集权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妨碍正公集权发展的是各种利益群体组成的各种集权体,它们干预公民表决权的现象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这使在国家层面实行完全民主任重道远。
根据前面的论述,尽管不需要事事民主,但却必须从本质上体现和强调公民在集权决策中的主体地位,也就是民主必须是“人民当家作主”。
在私集权没有被消灭之前,为了对抗私集权的巨大力量,公权支持者是不能各自为政奉行所谓的正公集权原则的,而是要建立坚强的公权联盟,形成坚不可摧的公集权力量,用强大的公集权对抗私集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公权的发展和进步,早日在国家层面甚至在全人类建成正公集权。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公集权还处于发展的幼稚期,不但建立和维护非常困难,而且容易遭到被破坏。以公集权为基础的民主制度自然也面临同样的处境,这是民主制度难以克服的弱点。例如,在财产私有制条件下建立的政治公权,就是一种不完善的政治公权,私有的财产权必然要千方百计腐蚀政治公权,使政治权的公权性质受到影响,成为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当前社会的这种现象,是公权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在不完善的公权基础上,民主制度必然也是不完善的,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往往表现出非正义倾向。
传统上,民主制度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用多数人的决定代表整体决定的制度。但是公权论的集权理论动摇了这种传统观点,把平等、正义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允许授权者进行独立决策。公权理论允许建立更好的决策理论实现集权决策。
公权论的集权理论要求在平等和正义的基础上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其中授权最有能力的人行权能获得更大的整体利益。
由于学习、阅历、经验积累、主观努力和先天因素等的不同,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差异往往很大。从统计分布上来说,能力突出的人只能是少数。长期的社会实践表明,少数人的贡献往往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贡献巨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必然会抑制少数人的重要作用。另外,多数人决策的制度会忽视少数人的利益和主张,容易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权益的实质性剥夺,从而产生公权的私有化。可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是一种有重要缺陷决策机制。要弥补少数服从多数决策机制的缺陷,需要增加其它限制条件。
共产党人曾经向人民许诺,他们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即使在掌握政权之后,也不谋私利,政府的官员要成为人民的公仆,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些许诺实际上就是一种争取更多人支持的竞争行为。他们曾经这么说了,也曾经这么做了,于是,他们曾经得到了绝大多数人民的拥护。
在社会福利选择理论中,抽签、抓阄等凭“运气”决定结果的方法是被排除在外的,但却能够被容纳在公权理论的集权理论中。
总之,公权论中的集权决策理论,不但能够包含社会福利选择理论,而且能够消除现有各种理论中出现的决策悖论,集权决策的结果最低限度不会比现有的社会福利选择理论所得到的结果差。
集权和公权是民主存在的前提,离开集权和公权讨论民主是没有意义的。
从公集权的角度来看,公集权的运用分为提出、确认、授权、行使、监督和收回等多个环节,而在这些环节中,可能还包含有次级集权运用的情况。可以说,集权运用的过程,既包含民主过程也包含被授权者独立决策(传统意义上的独裁)过程。这里所提到的被授权者独立决策的过程,是指决策的某些过程并不使用民主的方式,在这些过程中,某个个体的作用会远远大于集权体的其他成员。例如,经过民主选举并得到授权的集权领导者在行使集权权利时,为了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专长(这正是选举他成为集权领导人的目的),会根据自己的想法制定集权行动方案。
绝对的独裁和绝对的民主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一般情况下,独裁有程度之分。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对集体的决策具有决定权时,这个集权体就是完全独裁的,如果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对集体的决策并不具有完全决定权,但是具有比其他个体更大的表决权,那么,这个集体就是不完全独裁的,表现出来的是一定的独裁倾向。
从公权的角度来看,集权是由集体全体成员贡献自己的(某项或多项)权利形成的,它不能被任何人(包括团体)据为己有。对于集体的具体成员而言,已经贡献出来的权利(支配权)就不再由自己支配,而是要服从集权,即使服从集权不符合自己的决策意愿也是如此。或者说,以公权为基础的集权,要求每个成员都具有奉献精神,要以集体的整体利益为重,要以多数人的利益为重,大公无私。
决策方案(集结算子)的设计对决策结果有很大的影响,认识这一点尤其重要,否则就会落入“民主陷阱”。美国式的“民主”,常常玩“二选一”的把戏,例如在修改宪法时,少数人设计出对富人有利但稍有差异的“二选一”修改方案,然后自导自演两种方案的“双方”辩论,误导人民,这样,无论人民最终作出怎样的选择,都落会落入“民主”陷阱。美国的两党竞选制,以及很多美国富人操控的所谓“民主”进程,都是在财产私权的干预下玩的换汤不换药的这种陷阱游戏。西方国家实行的代议制民主,就是一种被阉割了的民主,是一种权贵和富人能够操控的“民主”。所以,正民主必须排除代表制,以每个公民为表决单位。
一般情况下,一种社会偏好往往不能形成简单多数,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决策的结果,实质上并不是多数人的最优选择,特别是在社会偏好非常分散的情况下,反而是多数人妥协的结果。
民主决策成本高昂、耗费时间,即使决策是多数人的意愿表达,也不代表这样的决策是正确的或符合真理的,而且难以兼顾少数人的利益,这是民主糟糕的一面。
依靠公平、正义和民主本身,并不能消除民主的固有缺陷,要弥补民主的不足,还需要借助更高的文明形式。这种更高的文明形式,就是道德文明。
道德文明包含极为广泛的内容,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道德文明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只是,道德文明与权利争夺相比,利益攸关性低了一个等级,所以,到目前为止,权利争夺依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道德文明一直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往往只停留在提倡的层面,更多的是以宗教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也是宗教得以在全世界广泛传播和存在的根本原因)。
资本主义鼓吹自由市场经济,鼓吹优胜劣汰,但是,凡是搞资本主义的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必须把宗教信仰放在非常高的位置,不然的话,自由的市场经济会立即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中国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马克思理论是要求废除宗教信仰的,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宗教信仰被抑制,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推行私有化之后,中国的道德观被市场经济以摧古拉朽之势破坏殆尽。
在财产权没有公有化之前,权利争夺的历史主导地位不会被替代。但是,在四大权利都实现了公有化之后,权利争夺将退居次要位置,道德文明必然会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
道德文明代替竞争文明,将会产生奉献代替索取的历史转折。
不难发现,人类社会的斗争,其实都是围绕集权的争夺展开的。马克思提出的阶级斗争理论,其实也是一种集权斗争理论,马克思希望无产阶级由于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形成集权力量来战胜掌握了政权和财产权的资产阶级,因而发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呼吁。马克思的阶级划分虽然在政治层面上是错误的,但从集权形成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
人民没有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要收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形成强大的集权力量,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唯一出路,任何不能由人民掌控和收回权利的“代表”制度,都是对人民权利的剥夺。需要强调的是,集权并不都代表暴力,展现集权力量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关键是要能完全体现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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