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论》(上)---第6章 (3)
6.3 人类各历史阶段本质标志的体现
下面我们应用上述社会阶段划分的原理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简单的梳理。
原始社会对应的就是氏族公权社会。在原始社会,不存在国家概念,人类都生活在氏族(部落)中,所以,平等的作用范围是氏族内部。氏族之外的人是不允许在氏族中存在的,对于外来者,不是驱逐就是杀死,对于氏族之外的人,不存在任何平等对待的问题。我们看到的原始社会的种种平等,全部是氏族内部的平等,是一种依靠血缘关系建立的平等,这种平等机制在动物世界就已经存在。当人类具有了创新能力而宣告人类诞生之时,人类已经享有了在动物阶段就已经产生的有限平等。所以,人类从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就享有了依靠血缘关系建立的一系列平等。即使人类诞生之初与黑猩猩或猴群的社会形态相似,也是享有平等的。以猴群为例,在通过竞争产生猴王之后,它要维系猴群的稳定,就必须给它的子民一定的平等。比如它对猴群中的母猴就能在很多方面做到平等对待,在她们之间的争斗中保持中立。猴群中的任何一名成员受到外敌攻击,它都会出面保护它们,等等。对于群居动物而言,共同觅食、共同御敌是极为常见的社会形态,这种协同,是以平等机制为基础的,如果失去了平等基础,每个成员在觅食时都只顾自己最大限度的占有食物,必然发生你死我活的内部争斗;每个成员在遇到敌人时都为了保存自己而不去战斗,就必然会导致争先恐后的逃跑,一哄而散,群体瓦解。
对于人类而言,早期的人类群体是以家族为单位的,这与其它动物群体基本相似。但原始社会的人类,具有比动物更加平等的意识,因为人类已经在氏族内部实行了身命权平等,即氏族内部的人具有了平等的生存权、交配权和进食权。最显著的标志就是交配权已经不再由最有战斗力的雄性把持,每个成员都有了交配的权利。先实行了族群内部同辈的群婚制,这使群体内部所有人都有了平等的交配权,在发现近亲婚姻的危害之后,实行了族外群婚制。群婚制的必然结果就是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从而必然导致了母系社会的产生。母系社会的诞生,是交配权粗放平等的直接结果,而不是现有各种理论猜测的其它原因。所谓母系社会的产生是因为女人从事采摘、对家族的稳定更重要、更加受到尊重的观点,完全是一种牵强附会。
可以说,母系社会的产生,是人类身命权(进食权、交配权等)更加平等的最有力证据。可以推断,在母系社会里,食物也应该是在一定的平等(不是平均)机制下分配的,在食物短缺的情况下,能够做到每个成员都少进食,而不是强者吃饱,弱者饿死。从女人从事采摘、男人从事狩猎的分工来看,原始社会的财产权是一种公权,而财产公权只能建立在政治公权的基础上,而政治公权又只能建立在人生公权的基础之上。以此推断,氏族内部,除了身命权成为公权之外,人生权、政治权和财产权都应该存在公权基础。在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中,这种推断能够得到应证。当然,由于地域和自然环境不同,加上部落之间的往来比较少,人类社会的原始部落形形色色,并不会遵循相同的发展模式,平等的内容和基础可能是各不相同的。
现代人类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不是现代才开始具备的,这种亲情关系是从动物阶段就已经具有的血缘关系。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中,成员之间相互照顾是在动物群落中很容易观察到的,这种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照顾不是通过竞争获取的。获得照顾本质上就是获得一种利益,可见,这种家族成员之间的照顾是一种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的平等行为。在现代人类社会的家庭中,很多家庭实行的是“家庭共产主义”,即所谓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或者各取所需),常常能够体现最高的道德标准,把最好的利益让给亲人,自己承担最苦最累的劳动。人类的这种美德,是在原始社会就已经萌芽了的。
在氏族社会,平等是没有延伸到氏族之外的,和蜂群、蚁群一样,不允许群体之外的成员在氏族内生存,俘虏会被杀死。杀死俘虏的习惯,应该是动物习性的保留和俘虏难以利用的结果,而不是什么食物供应短缺的原因。把蜂群杀死入侵者的行为理解为由食物短缺引起是可笑的。
不再杀死俘虏是人类社会平等的重要进步,它揭开了氏族内部接纳外族人的序幕,使氏族之间的融合成为可能,从而为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没有平等范围的扩大和延伸,就不可能诞生奴隶社会,也不可能诞生国家这样的大规模集权组织。
在奴隶社会的初期,奴隶获得的只是部分身命权,他们被允许有生存、交配、进食等基本的身命权,但是,这种身命权掌握在奴隶主手上,法律允许奴隶主剥夺奴隶的身命权,处死奴隶。在奴隶社会的后期,已经不再允许奴隶主任意处死奴隶,使奴隶的身命公权得到最低保障。
奴隶社会表面上看比原始社会要不平等得多,但实际上,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内部的平等并没有降低。对于俘虏,由完全剥夺身命权(处死)改为部分剥夺身命权(依然可以合法处死),是一种平等的进步。虐待俘虏和被占领国人民的现象并不仅仅发生在奴隶社会,英格兰在打败苏格兰之后,将苏格兰人作为奴隶出卖,价钱比非洲黑奴还便宜。日本侵略中国时,大量中国战俘和劳工沦为奴隶,可以任意杀死,与奴隶社会的奴隶没有任何区别。本世纪美国发生的严重虐囚事件,依然把战俘当奴隶对待。可见,虐待战俘、让战俘成为奴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没有密切关系。奴隶社会的产生,主要是氏族之间大规模兼并的结果,强悍的氏族统一众多弱小的氏族,导致了大量奴隶的出现,使某一地区的奴隶成为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奴隶社会,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的一切都属于奴隶主,奴隶所生的子女也是奴隶,属于奴隶主。
奴隶占社会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大量氏族战败而消亡,其成员沦为奴隶。氏族社会的瓦解意味着社会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以亲缘关系维系的母系社会,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导致了母系社会的没落,规模更小的父系家庭成为社会的基础元素。在家庭内部,尽管依然存在严格的等级,但家人之间的平等和亲情远比社会要高得多。原始社会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照顾的平等机制得到了沿袭和发展。除此之外,不同家庭之间和睦相处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所以,尽管存在奴隶,但从整体来看,奴隶社会的身命权平等范围已经扩大到了国家层面。这是人类平等观念发展的巨大进步。是人类建立更大规模集权的基础。
一直以来,人们认为原始社会比奴隶社会更加平等,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社会,错误地认为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是一种平等倒退。马克思理论实际上也认同了这种观点,在解释奴隶社会的进步意义时,只能从奴隶的大规模使用为大规模生产和分工协作提供了基础、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这个角度进行阐述,这种描述与马克思的唯生产力论是相吻合的。但这种描述无法讲清楚为什么奴隶社会能够大规模使用奴隶。马克思理论的追随者从来不从平等的角度对奴隶社会的进步进行评价。然而,奴隶的大规模使用对生产力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说法是极其荒唐的,难道不是奴隶就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和分工协作吗?日本侵略者奴役中国战俘和劳工修建铁路和其它战略设施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难道还要为他们的兽行歌功颂德吗?本文已经阐明,平等才是建立大规模集权力量的最好方式,要实现大规模生产和有力的分工协作,平等而不是奴役才是最好的途径。
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平等程度只能越来越高,而不是相反。因此奴隶社会的整体平等程度应该高于原始社会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当然,社会的发展是有起伏的,社会越来越不平等的短暂历史非常常见。那么,奴隶社会是属于一种大的历史起伏,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呢?奴隶社会与原始社会相比,是更平等了还是更不平等了?显然,生产力推动历史发展的传统理论难以正确回答这样的问题,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奴隶社会是人类第一个在国家层面追求权利平等的社会,因此,奴隶社会的诞生,开启了人类社会中级公权社会的划时代的历史进程,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当然,奴隶社会是国家层面权利私有化程度最高的社会,即使在晚期身命权成为一种最低程度的公权,但人生权、政治权和财产权全部都是私权。所以,尽管古希腊的梭伦可以通过减免部分奴隶的债务使其获得自由,可以建立议会实行民主,但没有制定制度禁止出现奴隶,奴隶依然占有人口很大的比重,没有废除王权,财产依然私有,因而人生权、政治权和财产权依然都是私权。所以,梭伦的民主社会主义萌芽没有改变奴隶社会的性质。
在奴隶社会,由于人生权、政治权和财产权都是私权,这些私权对奴隶的压迫和剥削是非常沉重的,因而,奴隶社会追求身命公权的过程代价沉重,获得的身命公权也只能是最低限度的。
奴隶社会是中级公权社会中权利私有化最厉害、两极分化最严重的社会。
身命权允许私有,是对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的严重侵害,生存权都不平等的社会,其它一切权利的平等都无从谈起。所以,权利平等的进程必须从身命权平等开始。当身命权成为一种普遍公权时,人类就会开启人生公权的进程。当人类开启人生公权进程时,人类就进入了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身命权平等的内容在国家范围内扩大到每一个人,社会制度已不允许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身命权,被奴役者从奴隶变成了仆役、长工或佃户,主人已经不能随意处死仆人,仆人的子女不再属于主人,仆人可以有自己的财产等。人的身命权得到保障,就为人生权开启公权进程创造了条件。
在封建社会,尽管已经开启了人生权的公权进程,但是,受政治私权和财产私权的压迫和剥削,底层劳动人民享有的人生公权是极其有限的。尽管他们的行动有一定的自由,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能够自由迁徙,能够选择自己的职业,但是,迫于生计,他们依然会卖儿卖女,使自己的子女失去自由。女人难以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几乎没有起码的社会福利作为生存保障,等等。在封建社会,政权属于帝王的私权,不容他人染指,由其子女继承,普通劳动者没有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权利。
封建社会由于政治权和财产权私有,是私有化程度很高的社会,两极分化非常严重。
封建社会是中级公权社会中权利私有化程度很高、两极分化非常严重的社会。
数千年的社会斗争实践证明,无论怎样改朝换代,只要实行政治专制,人民就无法摆脱受压迫、受欺凌的境况。明君不常有、明主不常在,昏君执政、奸佞当道成为常态。只有政权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才能当家作主。当废除专制制度、人民可以民主选举执政者时,人类就开启了政治公权时代,社会的发展就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
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制度已不允许政权属于一家或一党所有,家天下和党天下都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执政者由选举产生,即使有王权存在,但是民权高于王权,理论上底层人民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权依然是一种私权,财产会作为一种隐私加以保护,财产由子女继承,社会财富依然掌握在少数人手上。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开启了政治公权建设,政治权的私有程度被不断削弱,减轻了专制对身命公权和人生公权的压迫,身命公权和人生公权的内涵和保障程度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社会更加平等。不过,由于财产权依然是一种私权,身命公权、人生公权和政治公权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私权的巨大影响和限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和公平。
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就开启了身命权、人生权和政治权的公权进程,也就是开启了人权的公权化进程。所以:
资本主义社会又可以称为人权公权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高举人权的大旗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盾牌。
资本主义社会是中级公权社会中存在财产私权的社会、两极分化不可避免。
数百年的社会实践表明,资本主义社会依然是一个人吃人的社会。在财富竞争中,由于奉行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加上财产继承制度,贫富差距不可避免地不断扩大。底层人民始终处于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特别是财产私有制对政治公权的侵蚀,已经让政客沦为财阀的代言人,让司法沦为有钱人的玩物,让军队成为了利益集团的打手。这样的一个社会,是一个物欲横流、崇尚金钱美女、以巧取豪夺为荣、利益至上的社会。不过,在政治公权条件下,完全财产私有化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持续的,人民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利实行一定程度的财产平等。当代的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正是这种情况,它们实行高福利,使一部分财产成为公权,让人民享受基本的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障。实行高遗产税和反垄断,让社会的财产权更加平等。
当社会开启财产公权,财产不能成为个人、家庭、组织(含党派、团体等)的私权,就像政治权不能成为个人、家庭或组织的私权一样,人类社会将迈进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个新的历史阶段就是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是在人权公权条件下建设财产公权的社会。
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制度将不允许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财产权。
北欧五国和英、法、德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他们实行了部分财产权的公有化,建立了使财产更加平等的制度。可以认为它们已经迈向了社会主义,已经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但是,他们依然严格保护财产私有和实行遗产继承,并不承认财产的公权性质,所以他们依然不能称为社会主义国家,但他们已经走向了社会主义,到达了社会主义的门前,阻挡他们进入社会主义的最后障碍,是他们实行的已经摇摇欲坠的财产私有制。一旦财产私有的合法性这层纸被捅破,在法律上承认财产公有的法律地位,不再允许财产继承,他们就迈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新阶段。
财产权包含的内容和形式非常复杂,有形的,无形的;有价的,无价的;资产性的,消费性的;资源型的,创造型的;记名的,不记名的;国内的,国际的;公有的,私有的;动产,不动产;等等,这对财产公权化的方式和过程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根据公权的定义,实行财产权的公权化,将防止一部分人将另一部分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不是让每个人都不拥有财产。
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范围内,基本实现了身命权的公权化,也就是实现了人类自然权利的公有化,但是,人生权、政治权和财产权这三项社会权利还没有实现公权化,因此,人的三大社会权利的公权化依然是人类奋斗的目标。
三大社会权利实现公权化,称为三权为公。
可见:
社会主义社会是在国家层面实行三权为公的社会。
由此,我们就给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确切定义,从而也就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指明了唯一正确的方向。从此,人类不再有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了,“特色社会主义”也就没有了滋生存在的空间,人们也不会再受到“特色社会主义”的蒙蔽了。
社会主义社会是中级公权社会中建设四大公权或建设三权为公的社会、两极分化最小。
公权理论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以公权理论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冠以科学社会主义名称才是合适的,即使为了区别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也可以冠以新科学社会主义这样的名称,但考虑到科学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可能以后会有更加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出现,三权为公的社会主义不必用科学标榜自己,因此,
本文将三权为公的社会主义简称为公权社会主义。
人类社会主义社会的普遍建立,将预示着人类中级公权社会的完成,之后公权建设的重点将放到世界范围的公权建设。实际上,人类社会已经开启了部分世界公权建设,联合国就是世界公权建设的体现,发表国际人权宣言也是世界公权建设的最重要标志。只是这些世界公权还没有成为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它们还只是世界公权建设的萌芽。当世界公权成为一种受到全世界统一的法律保护而在全世界范围统一实施时,才是世界公权迈入实质阶段的标志。
在国家范围内实现了三权为公,接下来必然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三权为公。
普遍来讲,集权的等级越高,其公权进程的发展会越慢。家庭是社会最普遍存在的最小集权单元,家庭的公权进程是发展最快的,有些家庭早就实现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但是,对于国家这样的高级集权体,它们之间依然充斥着弱肉强食,武装侵略、滥杀无辜的野蛮行径。以美国为首的所谓“先进国家”,为了一己之私,可以对弱国大开杀戒,致使被侵略国的人民生灵涂炭,国家动荡。而且,这种野蛮行径还会得到西方所谓的“发达国家”的大力支持,这些所谓的发达国家,为了一己之私,助纣为虐,持强凌弱,不知廉耻。
英国在自己已经进入资本主义时代,认为自己非常“高贵、绅士”的情况下,却以贩卖奴隶敛财,干的是伤尽天良的勾当。侵略中国时以贩卖鸦片掠夺财富,同样干的是伤天害理的勾当。美国已经实行政治公权两百多年了,政治民主成为其标榜的内容,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美国表现得非常野蛮。在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时,依然采用霸权主义,执行双重标准,干涉别国内政,完全是一副黑老大的做派,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对不听话的小国大打出手,颠覆他们的政权。美国依仗自己的军事力量,在世界范围内到处侵略,屠杀了无数无辜人民,可谓罪恶累累,野蛮至极。
这些都是高级集权的公权进程发展严重滞后的表现。
当国家之间的权利也实现平等时,人类的平等才能正真实现。那时,国家也将消亡。以国家消亡为标志的全人类权利的公权化,是权力公权化的最终目标。
以国家消亡为标志的全人类的权利公权化社会,称为世界公权社会。
世界公权社会属于高级公权社会。
在实现世界公权文明之后,利益争夺可能退居次要位置,道德文明竞争可能会代替利益竞争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动力。人类可能会追求更高层次的平等,从而进入新一轮文明的螺旋上升。我们现在无法对高级公权文明阶段之后的人类文明形式作出预测,但相信人类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人类历史的发展也是没有止境的。所谓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的最后阶段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按照公权进程划分的人类历史,已经没有共产主义社会,它的位置被世界公权社会替代了。世界公权社会具备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大部分特征,如消灭私有制、消灭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等等。共产主义是虚无缥缈的,但世界公权社会却是实实在在的,通过全世界人民的努力,是可以在不远的将来确实实现的。
可以认为,世界公权社会不是共产主义但胜似共产主义,它不再遥不可及,而是“触手可及”。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
国家层面社会阶段的划分是与人类的身命权、人生权、政治权和财产权依次实行公权的进程相对应的,每开始一个权利的公权化进程,社会就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所以,人类四大类权利依次开始公权化进程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本质标志。
不难发现,身命公权是人生公权的基础,人生公权是政治公权的基础,政治公权是财产公权的基础,人的权利的公权化是国家权利公权化的基础。
按照权利公权化进程划分人类历史阶段的理论是公权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上述社会阶段的划分,是一种基于理想模型的描述,而在社会现实中,并不存在理想的模型。由于发展的不平等和历史渊源的差异,每个国家都会偏离理想模型,呈现为一种复合体。例如,共产党曾经执政的国家,在政治上实行的是一党执政的封建专制制度,而在财产方面,却又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部分财产公有制,这样的国家,既不属于封建社会,也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而是一种半封建半社会主义社会的复合体。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过度,以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过度,呈现两种制度的混合是合理的,但封建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混合,是一种“异常”,这种异常来自马列主义的错误指导。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并宣称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但却保留了封建王权制度(尽管这种王权更多的只是一种象征)。美国独立之后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但却允许奴隶制存在,等等。这些都是社会制度偏离理想模型的例子。
公权理论脱离了马克思的辩证唯物史观的唯生产力论,不需要辩证法来修补漏洞。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竞争力不断提高的结果,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人类公权文明不断进步的结果。人类社会的结构,是由人类公权文明决定的,人类权利的公权化进程,反映的就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人类的发展进步,与人类竞争力和人类公权文明的发展进步都有密切的关系,但有各自的独立性。
竞争是人的天性,竞争不但是体现能力的最好方式,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动力,所以,竞争是不能被消灭的。但竞争是对平等的破坏,人们为了制约某种竞争对平等的破坏,往往需要通过艰苦的斗争才能获得制定平等规则的权利,实现对该种竞争的制约。
竞争和平等是权利争夺的两个不同方面。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力量,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主体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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