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针对中国的阳谋?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将生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去年12月份刊登的一则动态这两天在网络上引起广泛讨论:
《欧盟市场禁止使用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草案》于2022年9月14日首次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经多轮修订后于2024年11月19日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条例,但给了三年缓冲期。
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提供以及出口任何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
看到这条消息之后,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是“难道欧盟要管中国的996”了?还别说,真有这个可能!除非这些搞加班文化的企业打算放弃欧盟市场。
“强迫劳动”的定义来自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第2条。2022年8月12日,我国正式加入该公约。
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最具代表性的是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11项强迫劳动指标:
1、乘人之危:即利用员工没文化、生活困难、害怕失去工作等胁迫。
2、欺诈:如承诺的薪酬与实际不一致等。
3、限制自由行动:如限制上厕所时间,安装摄像头监控员工等。
4、隔离措施:如没收员工手机等通讯工具等。
5、身体及性暴力。
6、恐吓与、威胁与虐待:以扣发工资、奖金、调岗、开除等胁迫服从。
7、扣押身份证件:收缴、扣留员工身份证件、护照等。
8、扣发工资:如以扣发工资、奖金的形式迫使员工加班、工作到年底等。
9、债务束缚:如以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胁迫工作“抵偿”等。
10、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没有卫生间、干净的自来水或者集体宿舍没有个人隐私等。
11、超时加班。
可见,“超时加班”的确可能触犯欧盟的条例,而且上述11项内容针对的不仅仅是直接向出口产品的企业,还要涉及这些企业的“供应链”——也就是说出口企业的供应商如果存在“超时加班”也会触犯条例。
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而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企业人员的周平均工作时间达到了48.9小时!显然,可能触犯欧盟条例的企业不在少数。
不过,笔者看了相关解读,单纯的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并不一定会被直接认定为“强迫劳动”;但如果企业用解雇或者降薪、调岗做威胁强迫员工加班就会被认定为“强迫劳动”。
其实,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也就是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而现实之中有多少企业安排加班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了的?有些企业甚至公然以“拒绝加班”为由解雇员工。
目前一些企业触及的不仅仅是第11项“超时加班”问题,上厕所限时,监控员工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以前在珠三角、长三角还有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让员工节后返岗,故意扣发工资到节后;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某车企巴西工厂建设工地被当地官方叫停,如果情况属实更是涉及到第7、10、11项三项内容。
如果这些出口企业真是“无辜”的,国内机构也不用在法案刚刚通过之后就马上撰文,提醒“中国企业需警惕”。
笔者看到有网友评论说,这是针对中国的阳谋。说这种话的网友大概分成两类:一类是针对那些违反劳动法的企业的嘲讽;另一类认为是欧盟刻意针对中国企业,要遏制中国发展,前些年他们为996辩护时,就声称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反对加班就是限制中国的“发展权”。
事实上,欧盟的这个条例并没有刻意针对中国,而是针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全世界。各国的周平均工作时间统计显示,欧盟国家的工作时长不仅普遍少于全球其他国家,也少于美国。法国直接实行的是每周35小时工作制,德国更是开始试行每周四天工作制。
欧盟的确打算利用欧盟这个大市场,通过立法建立一套有利于欧盟的全球生产和贸易规则,进而扭转欧盟制造业全球占比重越来越低的状况。所以,左右派都不必以为欧盟是要为其他国家劳工谋福祉,但欧盟的这个条例的确能够倒逼其他国家的无良企业作出改善。
某些人也不必以“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来为996辩护,为什么中国企业去到非洲、拉美、东南亚就会老老实实地实行8小时工作制,它们不是发展中国家吗?
在目前青年人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加班只会帮助企业削减工作岗位,压低员工时薪,加剧社会失业问题。
还有,某些人一面疾呼“生育危机”,一面又为“加班文化”辩解,怎么都要“苦一苦打工人”,这不是精神分裂吗?青年人都被逼着去加班了,哪有时间谈恋爱、生孩子?
所以,哪怕这个条例真的是针对中国的“阳谋”,笔者也完全赞同。是时候作出一些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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