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年:人大代表,代表谁?
人大代表拖欠工程款,并且长期拒绝执行国家法律已经生效的判决。是唯一案例,还是司空见惯。我不清楚。
但是我相信,沈阳市于洪区人大领导应该比我们老百姓更懂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法》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应该是人大代表应该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可是沈阳市于洪区人大代表李元日,不但没有履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义务,在2007年我因为他拖欠工程款被迫停工结算期间,李元日为了把讨要工资的工人赶出工地,竟然雇佣黑社会对工人棍棒交加。在违反了《代表法》的同时,又触犯了刑法。
现在又长期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条就是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2015年9月4日,执行法官被我追得紧,无奈才告知是于洪区人大有人在保护违法者——他们的代表李元日先生。当天我将这些情况反应给于洪区人大。9月7日将“情况介绍”和判决书复印件送至于洪区人大。可是至今杳无音讯。我写的“情况介绍”也是石沉大海。只给我一个永远无人接听的电话。
国家出台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什么?沈阳市于洪区人大应该怎样履行职责?是为什么人服务的大问题。就因为李元日是人大代表,当地的土豪村长。当地人大就无条件地、长期地加以保护,如此周到地服务。这里难道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交易吗?沈阳市于洪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应该给《代表法》一个解释?给国家《刑法》一个解释?给人民群众一个解释?给当事人一个解释?
在迎接全国人大即将召开的时候,同时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一个课题;这些年的经济浪潮中,各个地方的代表都是如何当选的?考核标准是什么?他们应该为什么人服务?而他们现在正在为什么人服务?国家法律是应该保护什么人、打击什么人的?再问:人大代表,到底代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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