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敏:国企党建和业务既不能“两张皮”,也不能“一锅煮”
从以往的教训看,一些国企改制后党组织核心作用被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主要问题在于:企业党组织名义上存在,实际上游离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或者是“两张皮”,把党的工作视为企业经营管理之外的事情,认为企业生产经营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制,党委没必要参与,只要就党建抓党建就行;或者是“一锅煮”,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身二任,董事会与党委会混为一体,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功能往往被董事会取代,“以长代党”成为常态,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把关变成个人说了算,即便召开党委会通过也成为“知悉”性的走过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实质性地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既不能“两张皮”互相脱节,又不能“一锅煮”互相取代。
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是指党对国企的领导不是一顶“大帽”、一句“空话”,而要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对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用人、规划、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真正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是指在国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能只有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西方公司制的机构,还必须建立使企业党组织成为核心领导主体,对其他治理主体实施领导职权。组织“内嵌”是作用“融入”的必要前提,作用“融入”是组织“内嵌”的必然归宿。
为此,必须厘清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关系。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三会一总”(即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总经理)分工负责制。其中,党委作为公司法定的核心领导机构,由党的上级领导机构任命,承担“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总体职责。董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的股权代表机构,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产生,承担企业生产经营的战略筹划和决策职责。监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的专门监督机构,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产生,承担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监督职责。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工会)作为公司法定的民主管理机构,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承担代表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总经理作为公司法定的业务执行最高负责人,组织领导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承担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职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与西方公司制最大的区别是,上有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下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本质上也是党的领导在企业实现的必然要求,因为群众路线是党领导工作的基本路线。
正确处理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是避免“两张皮”和“一锅煮”的关键。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党委会与董事会是领导机构与被领导机构的关系,不是互不搭界的“两驾马车”;是公司领导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关系,不是职责雷同的重复设置。党组织在国企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特定内涵,即指对企业实施统一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非越俎代庖,以党委会代替董事会,去包办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
(作者: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
微信扫一扫,为民族复兴网助力!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网友评论
共有条评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