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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公民社会”是什么东东?

作者:求实之音 发布时间:2017-01-11 20:02:12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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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进行社会重建?现在有一套来自西方的主流话语主宰了学界,这也就是所谓“公民社会”的话语。这套话语在社会学、社会工作、政治学领域非常时髦,几乎占据主导地位。

 

  “公民社会”的英文是civil society,它其实不是一个新概念,霍布斯、卢梭、洛克、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葛兰西都曾用过这个概念,但各自的理解不尽相同。在不同的语境里,这个词也可以译为“文明社会”、“市民社会”。简而言之,公民社会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国家,更不是市场,而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一个空间。它不完全是私人的,因此被冠以“公民”;它也不属于国家与市场,因此被叫做“社会”;基于前两者,这个空间就被人叫做“公民社会”。

 

  对时髦的公民社会理论,我们一要准确了解,二要进行反思。

 

  我们对这种理论的批评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这个理论把公民社会当成一个均质化的整体,好像完全不存在阶级差别,似乎各种社团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这当然是虚妄的假设。第二,它把公民社会看做一块净土,与污泥浊水的国家相对立,似乎好事都是公民社会干的,坏事都是国家干的,这当然也是虚妄的假设。仅仅从这两个假设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公民社会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

 

  公民社会同时也是一个非常混乱的概念。实际上,在家庭、市场和国家之间,除了“好”组织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组织形式,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基本上也是在这三者之间的,中国香港的“三合会”、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美国的“三K党”以及本·拉登的“基地组织”都是非政府组织,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成千上万。但是,这类组织会不会有利于促进民主呢?实际上,即使那些鼓吹公民社会理论的人也不会这么看。

 

  社会重建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是建立公民社会吗?我们的看法是,在社会主义中国,社会重建的目标只能是人民社会,即“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社会。公民社会这套话语有几个潜台词,其鼓吹者往往不明确说出来,因此我们可以把它晒一晒,请人们见识一下,因为它们与人民社会的立足点相去甚远。

 

  第一,公民社会里有没有阶级差别?马克思也用civil society这个词,但是他经常把它与资产阶级社会当做一回事。我们知道马克思的一个重大贡献是阶级分析,而公民社会理论有一个基本假设,这个社会里面没有阶级,所有人只跟国家对立,他们互相之间没有对立,这就是把社会浪漫化了。

  王绍光曾指出,“任何明眼人都知道,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绝不是一个同质的实体,它也绝不是一个牧歌乐园”。恰恰相反,公民社会中有贫民窟与花园别墅,有血与泪,有剑与火。把它描绘成宁静、和平的去处,不是出于无知便是出于欺骗。我们建设人民社会,就是要承认阶级、阶级差别,你叫做资产阶级也罢,管理者阶级也罢,反正他们跟普通老百姓有阶级差别;阶级之间的矛盾未必一定要表现成激烈的冲突,但是差别则必须承认。要处理阶级关系、逐步缩小以至最后消除阶级差别,是我们社会重建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消灭阶级不能只是空话,必须有制度保障,这就要求社会重建要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入手。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社会重建无从谈起。

 

  第二,公民社会理论经常倡导“慈善”。慈善这个词的欺骗性非常之大,它其实有一个潜在的假设,即接受社会里存在的巨大差别,接受有些人有钱,有很多很多钱,有些人没钱。否则就无所谓慈善。在西方也罢,在中国也罢,慈善事业都是指有一批人很有钱,拿出其中一点点钱做慈善。慈善不仅隐含着对经济差别的肯定,还隐含着对社会差别的肯定。有一本英文书曾讲到为什么富人要做慈善?你去看慈善活动就知道了。在西方社会,在今天的大城市,慈善活动几乎变成了富人社交、出头露面、展示身份地位的场合,比一般的社交party更具排他性。富人往往借助慈善活动来把他们自己与一般老百姓区隔开来,也与不太富有的中产阶层区隔开来。

 

  这就是为什么,西方一些社会主义因素比较多的国家不光不鼓励慈善,还设法限制慈善。有些国家在政策上不鼓励慈善捐款、不为此类捐款减免税。而国内很多人鼓吹为慈善组织减税、为慈善捐款减税,这是典型的自由主义做法。而在那些社会主义因素比较多的西方国家,他们是不减税的,他们的做法是由政府通过税收的办法把钱收上来,然后拿出一部分用于社会事业,如从非营利组织那里购买公共服务。我们一直不主张对慈善企业减税,除了以上原因以外,还由于我们的规管机制还不健全,一旦给慈善企业减税,假慈善组织一定会非常之多,势必造成税收流失。人民社会的目标是平等,因此不应默认社会中的不平等,更不应固化这种不平等。

 

  第三,公民社会有一个基本假设,社会组织必须独立于国家之外。因此,在公民社会文献中,最重要的关键词叫独立性。一些研究公民社会的学者成天拿着放大镜查看这个或那个组织是真正的NGO,还是假NGO。而凡是与政府有关系的,不管它们做了些什么,都打入另册,叫做GNGO,即政府主导的NGO。

  但在赞扬公民社会自主性的时候,大多数人似乎都忽视了如下问题:公民社会组织到底如何才能在经济上生存下来?从哪里获得资金?到底能多大程度地摆脱国家和企业的控制,实现独立?而这些绝不是所谓的小问题。如果公民社会组织主要依赖政府补助,那么它们还能保持其自主吗?或者,如果这些组织主要依赖会费、收费和商业活动,它们和企业组织之间的界限又何在呢?

 

  奇怪的是,人们却普遍相信,资金不会对公民社会组织构成问题,至少在西方,私人捐款足以维持非营利部门发挥功能,所以,公民社会组织既不需要寻求政府支持,也不需要从事商业活动,由此也就没有面临丧失自主的危险。

 

  不幸的是,公民社会组织自给自足这一普遍深入人心的说法,只是一个神话,它根本没有事实基础。事实恰恰相反,没有一个国家的私人慈善团体是其非营利部门的主导性收入来源。相关调查显示,在任何一个国家,私人捐款的比率最高不会高出26%。平均而言,在社团组织的收入总额中,只有10.5%是来自私人慈善捐款(这其中主要是个人捐款,基金会和公司捐款相比很少)。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其他:几乎一半(48.2%)是来自产品销售和服务费,另外41.3%则来自政府。

 

  根据非营利部门的收入主要来源不同,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一类是,来自会费、收费和商业活动的收入超过了所有其他来源的收入,构成了其总收入的最大一部分。这类国家往往集中在拉美国家和一些转型中国家,为什么呢?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国家在支持非营利部门方面失灵了。

 

  另一类是,其社团经费主要依靠政府,这在西欧和北欧非常普遍。例如,在德国和法国这样的欧洲大国,政府资助的经费分别占非营利部门收入总额的64.3%和57.8%。在比利时,非营利部门支出的近80%是由政府资助的。在瑞典,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有2/3以上来源于政府。瑞士是地方分权的典型例子,但就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而言,它却几乎完全依靠政府拨款的资助。

 

  再一类是,发达国家中的少数国家,如澳大利亚、芬兰、日本和美国等,其特点是私人捐款比较多。美国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但尽管私人捐款在美国比在其他任何国家都更重要,但它也绝不是非营利部门收入的主要来源。1995年,美国非营利部门所获得的收入中私人慈善捐款仅占12.9%;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是会费、服务费和商业收入等;政府补贴则是第二大收入来源,占了其余的30.5%。从里根时代开始,早已高度商业化的美国非营利部门变得更加商业化了。

 

  综合以上,在许多国家,政府资金是如此重要,以至于非营利组织只有在那些可以获得这类资金的领域才能繁荣昌盛。近二十年来,第三世界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大量出现,以至于被称作 “结社革命”。这些组织从哪里获得它们的资金呢?没有系统的资料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答案,然而,无数的案例研究表明,帮助扶持第三世界国家非政府组织成长的一股关键力量,一直是活跃在发达国家的大规模非营利组织网,而这些“北方非政府组织”常常由它们自己的政府进行补贴资助。

 

  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似乎有两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第一,拥有大量外国资金的组织;第二,资金微薄,甚至没有外国资金支持的组织。前一类型的组织能够生存和繁荣发展,而后一类型的组织常在成熟前就已夭折或只能保持小规模。问题是,那些获得外国资金滋养的组织并不一定符合当地人民的利益或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人为有意的造物。更糟糕的是,其中的一些非政府组织,甚至可能退化成外国政府的代理人。这种现象也存在于转型中的东欧国家。

 

  行文至此,可以看出:几乎每个国家的公民社会主要都依赖商业收益、政府资助或外国捐款。这必然会造成公民社会面临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一方面,私人捐款有利于维持独立性,但仅仅依靠它将无法保证公民社会的成长;而且,这其中的大型基金会和公司的捐款,常常伴随着各种附带条件。另一方面,虽然通过商业活动或从政府、外国捐款者那里筹集资金更加简单,但公民社会组织常常不得不为了获得这笔收入而改变它们的任务和性质。鉴于其收入结构,我们或许可以总结出:没有一个国家的市民社会具备完全的独立性。而且,只要它们不能在经济上独立,就不可能排除外来影响,从而不可能自由地制定活动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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