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毛泽东时代的法制最健康
法,是阶级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法治,则是有组织的、广泛的暴力。资本社会的法治,就其本质来说,其实是钱治。德治是人类社会的最佳选择,法治居中,人治为下。
本文共六个问题:
一、法,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法治,则是有组织的广泛的暴力;
二、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将和阶级、政党、国家一道,逐步地走向消亡;
三、上、中、下三分德治、法治和人治;
四、资本主义少有德,何以施德治?只能退而求法治;
五、社会主义沃土育上德,自然选择德治,法治只能退居其次;
六、毛泽东时代的法制最健康。
下面分开来谈:
一、法,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法治,则是有组织的广泛的暴力
你说法治好,我也说法治好,很多人都说法治好。可是,法治不是香肠,不是糯米甜酒,不是松软的红枣糕。法,是一个阶级用来统治另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治,则是一种有组织的广泛的暴力。 《共产党宣言》特别点明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属性: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一些人非常地忌讳“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阶级压迫”这些字眼,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剥削者压迫者,或者思想意识上站在剥削者压迫者立场上的人。他们忌讳“阶级斗争”、“阶级压迫”这些字眼,这是他们的阶级本能所使然。因为他们在总人口中只是少数,他们每时每刻都害怕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被剥削、被压迫的无产阶级和其他广大劳动人民阶级意识的觉醒,给他们的统治造成危害。
在法和法治的问题上,他们也是同样的需要掩盖“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这样的实质的。
学过一点历史或者读过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人都知道,原始的氏族公社生产力很低,没有剩余的生活品,也没有私人财产。随着农作物种植和牲畜饲养规模的逐步扩大,慢慢的一小部分家庭开始有了自己的私人财产,互相对立的阶级也就慢慢的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个阶级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恩格斯语)的国家也就因此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这样的国家,当然“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68页)
作为国家机器的法律、警察、法庭、监狱等,再明显不过的当然也就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了。
刚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不久的毛泽东在1920年也说了:
“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以积极地实行其所保护与所禁止;有‘军队’与‘警察’,以消极地保护资本家的安乐与禁止无产者的要求。”(《毛泽东书信选集》第5页)
在很多时候,往往就因为那么一条短短的法文,两个阶级便要围绕它而进行生死搏杀,围绕它而拼个你死我活。
比如,1950年新中国施行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子。但地主的其它财产不予没收。”
这条法文,早在1931年江西苏区的时候,全国工农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的土地法里面就有了类似的“耕者有其田”的法文。
因为这样短短的一条法,国民党反人民集团“进行了十年反人民的战争,亦即反‘耕者有其田’的战争。”(《毛泽东选集》第三卷1024页)
毛泽东接着说:
“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动员一切力量,向着中国共产党放出一切恶毒的箭;明的和暗的,军事的和政治的,流血的和不流血的。两党的争论,就其社会性质来说,实质是在农村关系的问题上。我们究竟是在哪一点上触怒了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呢?难道不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吗?”(《毛泽东选集》第三卷1024页)
香港持续了79天的引起全世界普遍关注的“占中”事件,也不过是由一小撮港独分子勾结外国势力策划并推动的一场闹剧,以此来要挟中央修改《基本法》,实行他们所认可的普选办法而已!
再看一看旧西藏的法治。
不要以为落后残暴的旧西藏政府是根本不讲法治的。其实,旧西藏政府也是讲究法治的。1618年制定的《十六法典》(后修改为《十三法典》),就一直沿用了300多年。有人十分赞赏美国的独立宪法沿用了200多年都不用改,很稳定。可《十六法典》却沿用了300多年,比美国宪法还稳定!
但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呢?
《十六法典》规定:
“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藏王、大小活佛及贵族属“上等人”,商人、职员、牧主为“中等人”,铁匠、屠夫和妇女等属“下等下级人”。各等人的生命价值差别巨大:“上等上级人”命价无价或“遗体与金等量”;上等中级人的命价为“三百至四百两黄金”;而下等下级人的命价则为“一根草绳”。
这就是旧西藏著名的“三等九级制度”。
《十六法典》第三条规定:“王宫前吵闹者拘捕,乞丐为贼者拘捕,打家劫舍者拘捕,卑贱与尊贵争执者拘捕。”
第四条规定:“打家劫舍、绑架破坏、盗窃杀人、持械行凶、平民造反,当施肉刑: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水、处死等,量刑判处,以儆效尤,而杜后患。”
第八条规定:“尊者滴血值一钱,卑者滴血值一厘。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者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
如果现在还是旧西藏政府当政,还是施行《十六法典》,旧西藏政府要积极地推进这样的法治,仍然依照这样的法来治藏,占人口少数的上层人士当然是热烈拥护的。但是,占人口90%以上的农奴也会热烈拥护吗?
二、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将同阶级、政党、国家一道,逐步地走向消亡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又一条普遍真理。虽然这一真理的实现,还要经过一段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变成现实。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客观真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逻辑来说,它是必然的。再从这条真理的境界和格调上来考察,它都要远远的高于资产阶级固守的“剥削有理”,“剥削万岁”的理论。
资本社会造成严重的两级分化和严重的阶级对立,造成剧烈的社会动荡。资本主义不可能也绝对不是人类社会最终的福音书! 这一节不需要多的论述。只要认真地阅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主要论述,就可以得到很好的理解。
1852年,马克思在《致约.魏德迈》中说:
“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第332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说:
“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发展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70页)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这篇文章中,也详细地论述了阶级、国家、政党的消亡问题,他说:
“人到老年就要死亡,党也是这样。阶级消灭了,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一切东西,政党和国家机器,将因其丧失作用,没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结自己的历史使命,而走到更高级的人类社会。我们和资产阶级相反。他们怕说阶级的消灭,国家权力的消灭和党的消灭。我们则公开声明,恰是为着促使这些东西的消灭而创设条件,而努力奋斗。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是这样的条件。”
“消灭阶级,消灭国家权力,消灭党,全人类都要走这一条道路的,问题只是时间和条件。”
“资产阶级所以不欢迎这一条真理,是因为他们不愿意被人们推翻。……对于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共产党,则不是什么被推翻的问题,而是努力工作,创设条件,使阶级、国家权力和政党很自然地归于消灭,使人类进到大同境域。”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历史上发生的。凡是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要在历史上消灭。因此,共产党总有一天要消灭,民主党派也总有一天要消灭。消灭就是那么不舒服?我看很舒服。共产党,无产阶级专政,那一天不要了,我看实在好。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促使它们消灭得早一点。”
很显然,共产党人与资产者以及一切剥削者比起来,在做人的格调上不知道要高出多少倍!共产党人光明磊落的气节是一切剥削阶级不可能有的,也不敢有的!
请问:历史上曾经有过说自己的阶级,自己的政党也要归于消灭的吗?没有!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宣布过自己的阶级也要归于消灭的吗?没有!资产阶级宣布过自己的阶级也要归于消灭的吗?没有!各色各样的资产阶级政党有宣布过自己的政党也要归于消灭的吗?也没有!
只有无产阶级,只有共产党,只有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才能宣布和勇于宣布:
共产党是要归于消灭的,无产阶级是要归于消灭的,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也是要归于消灭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也是要归于消灭的!
三、上、中、下三分德治、法治和人治
围绕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的问题,古今中外历来争论不休,有说法治好的,也有说人治好的。
那什么是德治?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治呢?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如果以道德道义为主要调控手段,一切以道德责任来衡量,尤其要求公务人员和公众人物的品行操守都高于一般民众的道德水准,而且对职务越高影响越大的人物其道德水准要求越高。这样就被称为德治;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如果以法律为主要的调控方式,一切依照法律而行,尤其对掌权者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以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评判。这样就称为法治;
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如果一切都主要以掌权者的意志唯命是从的话,那就是人治。
到底是德治好,还是法治好,或者是人治更好一些。能不能分出上、中、下,孰优孰劣来呢?
下面我就德治为上,法治为中,人治为下的观点作些分析:
先说人治。人治并不是全部都是坏,一律地不好,也有好的人治。如果由毛泽东、周恩来、焦裕禄、孔繁森以及雷锋这一类的人来实施人治的话,那一定是好的人治;如果由希特勒、墨索里尼、商纣王、秦桧、蔡京、周永康这一类的人来实施人治的话,那肯定就是坏的人治了。
法治同样有好的法治,也有坏的法治。如果用体现大多数人利益的良法来治理国家和社会,那是好的法治;如果用恶法如旧西藏政府1618年制定的《十六法典》来治理,连逃亡国外的达赖也不敢高声说好。
美国的法哲学家富勒写了《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书中第196页引用了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一句话:“在纳粹德国,整个民族通过法律以及其他工具被转变成了一群嗜血的世界匪徒。”
如果用纳粹德国的法律来治理,恐怕也没人敢说好!
富勒在他的书中第151页还说:
“任何法律系统,不论是小是大,都会存在相同的弱点。法律取得的成就永远也不可能超越引领它前行的人类见识。”
法治,维护的是人类道德最低一级的底线。一些所谓的法学家,往往也是最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法无禁止即可为”就是这些人无德的表白。
下面,我们做个简单的比喻:
我们把人类社会的道德关系比作一座大厦,张三和李四两人之间的关系代表人们彼此间的关系,分为四个层次:
A、张三和李四互相见面时,只是点点头,打个招呼,相互之间没有其他交往,也没有矛盾冲突。这时,两个人的关系处在道德大厦的第一层;
B、后来,两人成为了好朋友,遇到困难都能主动地去帮助对方。这时,两人的关系就上升到了道德大厦的第二层;
C、再后来,两人的关系发展到了生死与共的地步,甚至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也要全力维护对方的利益。这时,他们的关系就上升到了道德大厦的第三层以上了。
D、有一天,张三、李四的关系因为各种因素恶化了,甚至到了动不动就恶语相向,拳脚相加的地步。一次,张三把李四打成重伤,被逮捕。
张三和李四的关系处在A、B、C的时候,法治都是不予理会的。只是到了D的时候法治才出现。
法治关注的只是道德大厦的基础,连第一层都无法达到,别说更高的层次了。
法治好不好呢?当然也好。它起码可以保护人类道德大厦的基础部分不被破坏而轰然倒塌。不然的话,张三可以打伤甚至打死李四没人管,王五就可以打死赵六,刘七也可以打死陈八,人类社会就玩完了。
因此,法治自有它独特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不能没有法治。但它和德治比起来,又明显地要在德治之下。
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法治相对较为成熟稳定的一个社会。但美国社会的道德水准如何呢?据复旦大学陈平教授“美国的‘程序合法性’究竟对谁有利”(观察者网刊载)一文的披露:
2007年,只占世界人口5%的美国,监狱的囚犯却占了全世界的23%。2010年,美国警察逮捕的人犯高达1312万人。囚犯数和逮捕率都远高于其他国家。
这就说明,再好的法治社会也不可能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甚至连人类道德大厦的基础,人类道德的底线也把不牢。
再说我们自己:
环境保护的法律一部又一部。总的有《环境保护法》;水,有《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噪音,有《噪声污染防治法》;就连废物,都有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有一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外加各种条例,多了去!为什么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山不绿了!水变臭了!天变灰了!
毛泽东德治的时代没有这类法,环境反而保护得那么好呢?水是那样的绿!山是那样的青!天是那样的蓝!
可能有人说,毛泽东时代工厂没有现在多,所以环境就保护得好一些。工厂多,环境就一定会污染,工厂少,就不污染了吗? 湖南郴州市有这么三家未经环评审批的企业,分别是:桂阳县浩塘乡元山废铅回收厂,嘉禾县腾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嘉禾县金珠金属有限公司。三家工厂不算多吧?可它就造成了全国闻名的严重的“血铅中毒事件”。
郴州市桂阳县浩塘乡元山村的村民整日生活在一个废铅回收厂的废气浓烟笼罩之下。郴州市环保部门从2007年开始,先后下达了十道“环保令牌”,但都无法关停上述三家非法企业的生产。
四川有一家川化股份公司,未经环保局的批复就违规试生产,2004年2月11日至3月3日,导致大量的工艺冷凝液排入沱江。仅此一家企业的违规生产,就造成四川五个市区近百万人无水喝的困境。
上述企业都是私有企业。
毛泽东时代是公有制,没有私人企业。公有企业一般不会搞非法生产。假如你是一家国营企业的厂长,你拿的工资和工人一样多,你是愿意等到审批以后再开工,还是愿意冒险去搞非法生产呢?
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法也不少,为什么三氯氰胺奶粉到处卖呢?前些年,大头婴儿奶粉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几乎所有的年轻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无不肝胆震颤!生怕自己的孩子也吃上了这类毒奶粉。
毛泽东时代没有食品安全法,为什么八亿人民反而吃得那么放心呢?
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啊,条例啊也不少,为什么全国到处都有假、冒、劣产品,从低端的日用百货到高端的电子产品充斥着城乡市场呢?为什么不时的听到“楼脆脆”、“桥脆脆”轰然倒塌那恐怖的响声呢?
毛泽东时代确实没有产品质量法,但那时候工业产品的质量为什么反而那么好,那么耐用呢?
毛泽东时代没有禁毒法,毒品却能有效地被镇禁;现在有了《禁毒法》,还层层设立了禁毒办公室,吸毒贩毒反而屡禁不止!
毛泽东时代没有节约能源法,勤俭节约却能蔚然成风;现在有了《节约能源法》,铺张浪费却越演越烈!
毛泽东时代没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没有老人死了无人知的现象;现在有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老人死在家中多日无人知晓的情况却屡见报端!
毛泽东时代没有反贪局,却极少贪污贿赂;现在有了反贪局,反腐法规汇编厚厚一大本,可贪污贿赂行为却遍及城乡每个角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就颁布施行了,可是,“保障”来,“保障”去,结果呢,却“保障”出来数千万的卖淫女!
三年前,贵州毕节就有5个留守儿童雨夜躲在垃圾箱内烤火,致使一氧化碳中毒全部死亡,6月9日,四个留守儿童一起喝农药自杀,他们是亲兄妹,最大的才13岁,最小的才5岁。
1991年就已经施行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啊,你那几张薄薄的法律纸,怎么遮盖得了那些幼小孩子那冰凉的尸体啊!
完全不讲法治,法律统统不要,当然不行。可你硬要把法治好得都吹到天上去了,自欺可以,欺人则难!
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商品都是用来交换的,包括人的劳动力都是商品,都是用来交换的。整个社会都是商品的海洋。如果没有很多的法来框定各种商品的交换规则,资本社会就会乱作一锅粥。所以,法治只能是资本社会无奈的选择!
德治社会则通过好人好事的反复宣传,通过树立优秀道德人物作为榜样,使人们的道德水准不断地提升,从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不断地往上……,最终实现没有国家、没有阶级、没有政党、没有法律、没有军队、没有警察、没有法庭,社会所有的人道德水平都很高,物产又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
人治呢?人治在好人治理的时期要比法治好,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好人去世以后往往会造成人亡政息的局面,容易断层,容易反复。如果碰到像希特勒这样的人来治理,那将是人类社会的灾难。相比起来,法治比人治要好一些。
总起来说,德治是人类社会的最佳选择,法治居中,人治为下。
四、资本主义少有德,何以施德治? 只能退而求法治。
资本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是一个优胜劣汰、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社会;是一个以金钱来衡量一切的社会;是一个人人都以自我的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是一个“三性”(即残酷的竞争性、疯狂的逐利性、极端的自私性)十分突出的社会;是一个只讲法律不讲道德的社会;是一个公民的道德水准十分低下的社会。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除了金钱以外,像道德啊,良心啊,怜悯啊等等,都属于稀缺的难得一见的奢侈品。
晏子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水土异也。”你要在资本制度下施行德治,其水土不服,无可施治。
在资本社会中,有些人说法最大,比总统大,比一切都大。其实,资本社会中权力最大、权威最高的不是总统,不是议会,不是法院,不是军队,不是法,也不是其他的任何组织和机构,而是金钱。
金钱在资本社会中的能量到底有多大?英国著名戏剧大师莎士比亚在《雅典的泰门》一剧中通过剧中人的口告诉我们:
“金子,黄黄的、发光的、宝贵的金子!……这东西,只这一点点儿,就可以使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卑贱变成尊贵,老人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
它可以使异教联盟,同宗分裂;它可以使受咒诅的人得福,使害着灰白色的癞病的人为众人所敬爱;它可以使窃贼得到高尚爵位,和元老们分庭抗礼;它可以使鸡皮黄脸的寡妇重作新娘,即使她的尊容会使身染恶疮的人见了呕吐,有了这东西也会恢复三春的娇艳。
来,你这人尽可夫的娼妇,你惯会在乱七八糟的列国之间挑起纷争,我倒要让你去施展一下你的神通。……(手捧金子眼睛紧盯着)啊,你可爱的凶手,帝王逃不过你的掌握,亲生父子会被你离间!你灿烂的奸夫,淫污了纯洁的婚床!你勇敢的战神!你永远年轻韶秀、永远被人恋爱的娇美情郎,你的羞颜可以融化了狄安娜女神膝上的冰雪!你有形的神明,你会使冰炭化为胶漆,仇敌互相亲吻!你会说任何的方言,使每个人唯命是从!你动人心坎的宝物啊!你的奴隶,那些人类,要造反了,快快运用你的法力,让他们互相砍杀,留下这个世界来给野兽统治吧。” (见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莎士比亚全集》第八集第176页,第187—188页)
我们中国有句古语,叫做“有钱能使鬼推磨”,也是说金钱威力大。今天竟然发展到“有钱能使磨推鬼”这更为神奇的地步。在法力无边的金钱面前,世界上任何东西,包括道德啊,良心啊等等,都会像奴隶一样地被金钱所驱使。
资本制度下的法治,从其本质意义上来说,其实是钱治!
道德啊!没有!良心啊! 也没有!怎么治呢?于是乎,只好求助于法。钱治太不雅听,终于还是叫法治!
五、社会主义沃土育上德,自然选择德治,法治只能退居其次。
公有制是适合培育人的高尚道德情操的最肥沃的土壤。 我们知道,道德和法都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它是受经济基础的支配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前面谈到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资本社会是一个充满私欲的、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以金钱为中心的社会。在资本社会可以讲法,但不讲德。道德、良心在资本社会中是稀缺之物,它不适应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公有制与私有制恰恰相反,它提倡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先公后私、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扶贫济困、勤俭节约这些高尚的道德情操,高尚的道德情操特别适应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公有制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所发现的培育上好德的最为肥沃的一片土壤。 《共产党宣言》向全世界庄严宣告:
“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时代,同传统私有制旧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提倡和树立起来的新道德、新风尚、新精神很多。
个人方面的有:
英雄黄继光用身体堵敌人的枪眼,体现的是大无畏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邱少云身上体现的是高度自觉的组织纪律性、坚韧顽强的革命意志和崇高的自我牺牲精神;
王进喜身上体现的是“铁人精神”;
周恩来概括的雷锋精神是: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言行一致的革命精神,公而忘私的共产主义风格,奋不顾身的无产阶级斗志;
焦裕禄体现的是五种精神,即:公仆精神、奋斗精神、求实精神、大无畏精神和奉献精神;
华罗庚体现的是:一心报国、矢志不渝的爱国精神,逆境拼搏、奋斗不息的自强精神,慧眼识珠、甘当人梯的人梯精神,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的奉献精神;
陈景润体现的是:自强不息、为科学献身的精神;
与雷锋齐名的王杰,英雄少年刘文学,草原英雄小姐妹以及各条战线的英雄模范有如天上灿烂的繁星,数不胜数。
这些英雄模范人物体现出来的高尚道德品质和崇高精神,成为人们学习效仿的榜样,给全国人民良好道德的提升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鼓励和号召人们拾金不昧的一首儿歌一直唱到现在: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到钱对我把头点,我快乐的说了声:叔叔再见!”
“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见先进就学,见后进就帮。”这个口号在毛泽东时代广为流传,这个口号是当时与铁人王进喜齐名的武汉重型机器厂劳模,被誉为“刀具大王”的马学礼提出来的。我小时候念书时就熟悉这个口号,因容易上口,今天仍然记得。可见,当时道德宣传在人民群众中是多么的普及和深入。
集体方面的有:
大庆精神:
为国争光、为民族争气的爱国主义精神,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艰苦创业精神,讲求科学、“三老四严”的科学求实精神,胸怀祖国、为国分忧的奉献精神;
大寨精神:
周恩来总理将大寨精神概括为:政治挂帅、思想领先的原则,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爱国家、爱集体的共产主义风格;
红旗渠精神:
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
在公有制社会中,所有的工厂、矿山、铁路、山林、土地等等生产资料都是国家和集体的,每一个劳动者都有一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和集体是一个大家庭,爱国家、爱集体、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助人为乐、扶贫济困、勤俭朴素等良好的社会风气容易形成。
在纯正风气的熏陶之下,各种歪风邪气受到极大的打击、压制。赌博、卖淫、嫖娼、偷盗、诈骗、抢劫、造假、毒品等几近绝迹。整个社会都在“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的指引下健康地运行,呈现出一派政清民和、上下团结、左右和睦、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经济健康发展的欣欣向荣的景象,社会整体道德风尚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这从当时官场的清廉度可以窥见一斑:
自从枪毙了刘青山、张子善以后,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党政官员中基本上再没有出现较严重的贪污腐败的案例。从披露出来的材料看,当时在经济上生活中不够清廉的就数王洪文了。王洪文在经济上究竟是什么样的问题呢?
其一:经常试吃试用上海生产的一些工业新产品。
这样的问题在今天反腐败中连提都不会提及。
其二:王洪文多次向人民大会堂买了宴会吃剩下拼装回来的茅台酒,按大会堂的规定每瓶收取人民币2元钱。
作为党中央的副主席,要去买宴会吃剩下的酒来喝,这是多么没有面子的事情啊,但和腐败又风马牛不相及。
当时政治局开会,喝茶每人每次要交一角钱。月工资只有68.5元的吴桂贤知道后谎称自己不爱喝茶,改喝白开水,从而减少了一角钱的开支。这些近似于天方夜谭的故事,只有毛泽东时代才有可能发生。说明当时良好的道德风尚从上到下已经相当普及,良好的社会风气已经形成,通过道德的手段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已经基本成功,需要动用法律来处理的领域已经很狭窄了。法治很自然地退到了十分次要的位置。
六、毛泽东时代的法制最健康
前面说了,毛泽东时代实施的是最好的社会治理模式——德治。那时候的法治自然就退到很次要的位置上了。
因此有人就说毛泽东不重视法制,搞法律虚无主义。这些人如果不是诬陷和偏见,就是没有头脑的,人云亦云的糊涂蛋。
毛泽东时代的法治虽然是居于辅助地位的。但是,毛泽东时代的法制仍然要比资本社会的法制优越得多,健康得多。
毛泽东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的法制工作。他抓法制的方法特点是:抓大放小,抓重放轻,抓主放从。
刚解放不久,毛泽东领导的人民政权即推出了三大重磅法律:
《婚姻法》解放了广大妇女,让妇女翻了身;
《土地改革法》让广大农民在黄土地上翻了身;
《工会法》让广大工人翻了身。 三部法律就让占人口90%以上的人民翻了身。
如果工农大众没有得到利益,你纵有三千部、三万部法律都不顶用。如果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一部也嫌多。毛泽东时代法律虽少,但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它最健康。
毛泽东特别重视《五四宪法》的起草,亲自担任起草小组的组长,并把其他的工作调开,专心宪法的起草:
从1952年12月24日起,带领起草小组成员到杭州开始近4个月的起草工作,往往“一干就是一个通宵”;阅读研究了大量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和法学书籍;亲自起草了宪法的大部分条文;亲自拟定起草工作的计划、步骤和完成时间。
请问:古今中外,上下五千年,还能找得到像毛泽东这样倾心于一部国家法律起草工作的国家元首吗?
有人可能还会说,毛泽东开始还是重视的,后来慢慢就不重视了,并举出毛泽东曾说过这样的话:“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的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评,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
凭这些话就叫不重视法制?就叫搞法律虚无主义?毛泽东没有说不要法律,而是说“光靠法律不行”。
毛泽东是辩证法的大师,毛泽东“光靠法律不行”这句话,充满着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哲理;毛泽东又是真正的人民领袖。他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胜过法律。
更何况,法律本来就是靠人去制定、靠人去修改、靠人去执行的。希特勒能够祸害整个世界,他也是通过国会修改了《魏玛宪法》,通过了《国会纵火案法》、《授权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一步一步踩着法律的脚印走上法西斯独裁道路的。
历史早已经证明而且还将继续证明:光靠法律确实不行!
有人又把文革初期发生随意抄家、打人、戴高帽等破坏法制的行为归罪于毛泽东并以此认为毛泽东是不讲法制的人。
根据现在披露的材料,文革初期破坏法制的很多行为,都是走资派为了保护自己而通过自己的子女,亲信把矛头对准普通群众,通过乱批、乱揪、乱斗来转移斗争的大方向,把水搅浑,以便自己蒙混过关。
在毛泽东去世再也不能说话后,走资派就把毛泽东坚决反对的、为了自己能够蒙混过关而搞乱文革、破坏文革的倒行逆施的行为,转而倒扣在毛泽东的头上。这种卑劣的行径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识破。
毛泽东说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实质上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治大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和国民党反动派长期斗争的继续,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阶级斗争的继续。”(1968年4月10日《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社论)
在几个亿的人民群众都广泛动员起来参加的规模无比宏大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出现了像破坏法制的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错误情况(包括走资派故意挑动的破坏在内),应该说是在所难免的。那些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受到无辜伤害的人有怨恨,发泄牢骚不满,人们也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你想过没有,要把文化大革命规模这样宏大的运动四平八稳地开展下去,一点问题,一点错误都不会出,任何人都办不到。世上没有神仙,假使真的有,有些事情恐怕连神仙也不一定完全能够预见得到!
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说:
“在缔造前所未有的新型国家制度这种全世界历史上新的事业中,难道能没有失利和错误吗!”(《列宁选集》1975年版第四卷568页)
列宁都承认在历史上新的事业中,不可避免的会有失利和错误。文化大革命这样规模宏大的世界上前所未有的群众运动中,当然也会有失利和错误。毛泽东自己对文革不是也有一个三分错误,七分成绩的总结吗!
把客观中避免不了的缺点错误硬往别人的主观故意上去套,去扣,这正是一切卑鄙小人的卑劣伎俩!
总结起来,毛泽东时代法制健康的表现,可以归结为它的三大功能,即:
1、对人民大众根本利益的保护功能
有一首歌《江山》,很好听,彭丽媛唱的,歌词如下:
打天下,坐江山,一心只为老百姓的苦乐酸甜。
谋幸福,送温暖,日夜不忘老百姓康宁团圆。
老百姓是地,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共产党永远的挂念。
老百姓是山,老百姓是海,老百姓是共产党生命的源泉!
真正的共产党和歌词里面写的是贴切的、一致的。毛泽东时代的共产党就和歌词里写的一样:“一心只为老百姓的苦乐酸甜”, “日夜不忘老百姓的康宁团圆”, “老百姓是共产党永远的挂念”,当然还有一句千万不能不要,那就是后面的那一句:“老百姓是共产党生命的源泉!”
正因为如此,在毛泽东时代,共产党制定的所有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无一不是围绕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
毛泽东不怨其烦地反复地告诫全体党员和各级干部:
“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
“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1957年1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毛泽东选集》第五卷359页)
劳动人民最根本、最切实的利益,当然是能够生存下去,能够吃饱饭、不受冻。“耕者有其田”就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志士仁人梦寐以求的伟大夙愿。1950年6月3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正式施行了,“耕者有其田”的伟大理想终于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实现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写进了法律,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土地法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和多余的粮食及多余的房屋。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婚姻法》的颁布,极大地保护了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
《工会法》极大地保护了工人群众的合法权益;
1959年,西藏开展民主改革运动,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占人口90%以上的广大农奴政治上翻身解放,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经济上分得了土地、牧场和牲畜,从奴隶摇身一变成了主人。
1954年《宪法》破天荒的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并把它列为第一条。 第八条写道:“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七五宪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一条有“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规定,还有“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规定。
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从其本身的意义上来说,是为了防止干部脱离人民群众,与劳动人民永远保持一致,让共产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制度,实际上也是为了维护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制度。
《七五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这一条款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作用,对各级党政官员保持廉洁奉公的良好品质有很强的督促推动作用:
请注意如下几个关键词:“任何”、“各级”、“失职”。该做的事你不做就是“失职”。这在今天看来应该属于十分轻微的事了吧,可在当时却是大事。你虽然不违法,只是做事不够积极,失职而已,就有可能被人民群众告到各级政府直至中央里头去。宪法规定的啊!而且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啊!
第十三条肯定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有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文化大革命虽然被否定了,但文革时期,工、农、兵的地位却反而是最高的: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可以表明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在2885名代表中,工人代表813人,占28.2%;农民代表662人,占22.9%; 解放军代表603人,占20.9%,工农兵代表占了代表总数的72%,这一届全国人大体现了劳动人民真正的在当家作主。
文革期间,一大批优秀的在一线工作的工人和农民,先后当选为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其中陈永贵、吴桂贤、李素文等人,先后担任了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进入了中央的决策机构,彰显了工人农民在人民政权中崇高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罢工,毛泽东是这样说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毛泽东选集》第五卷325页)
后来的《七五宪法》,真的增添了“罢工自由”的内容。
2、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压迫和专政的功能。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说: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果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为什么毛泽东老是挨骂呢?看了这段话,你就可以理解。毛泽东是这样说的,也是这么做的,毛泽东是这么做的,公开也是这么说的。这样的毛泽东如果反动派不骂他,那就太不正常了!
站在人民对立面的反动派,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一、二、三,但那也是千万以上的数字啊,加上他们的亲属呢?至爱亲朋呢?人数可不少。特别是那些手握笔杆子的反动分子,一遇到适合的气候,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大跳出来。他们跳出来咒骂的首要对象必然是毛泽东,其他领导人还没有这份殊荣呢!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195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共21条,里面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于“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各种反革命犯罪活动”,对其首要分子和情节恶劣者,均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四宪法》和《七五宪法》都规定有“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的内容;
《七五宪法》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七五宪法》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
3、促进阶级、政党、国家、法律逐步走向消亡的功能
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最突出的有两条 :一条是人们的道德水平极大提高;一条是社会的物产极大丰富。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是极其适合培养人的良好道德风尚的一种制度。人类社会要向共产主义迈进,必须经过社会主义这个过渡阶段。社会主义在培养人们道德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法制作为一种辅佐的手段,当然也有它的积极作用。
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就不能保护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就不能镇压反动派的反抗和破坏;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社会主义的经济就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道德也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和提升,甚至人民的政权都不能巩固。
所以社会主义法制就像食粟布帛一样,对于广大的劳动人民来说,是一种须臾不可或缺的东西。
社会主义的法制在促进阶级、政党、国家、法律走向消亡的过程中,其积极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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