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本报讯(记者杜鑫)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近年来,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新业态大量涌现,产业融合日益加深。《通知》明确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通知》统筹安排农村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存量挖潜满足一些业态用地需求,同时保障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空间。”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负责人解读说。
就规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上述负责人表示,坚持底线思维,不能触碰红线等约束条件。《通知》明确,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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