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仲兵:从华为劳资诉讼到财产被“合法”执行,要警惕法律道德风险
法治不是让私权和弱者胆战,而是让公权和强者心惊。法治权威,源于公平。
一、大企业的狼性不可张
美的与格力两大家电巨头利用法律工具互相进行揭黑大战,在商业之外行道德攻击,存在“为了打垮对方”的主观恶意,比江湖黑吃黑稍微“讲究一些”但仍属于 “流氓的文明”,仍是文革黑暗历史揭发政治的翻版,突破了诚信、良善和契约的营商本位。有没有赢家不好说,如果说这幅面相很让人看不起,确有可能。
此类大企业的法律道德危机也是针对所有人的。身为可能的消费者,似也不应从中获得“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愉悦快感。鹬蚌已带毒剌,这个便宜不好捡。
这种动机不纯且占用司法资源的非纯法律诉讼,不是民商事行为中对协议或规则产生歧义引发的普通民商事纠纷,故不值得提倡和鼓励,且警惕其法律道德风险很有必要:司法领域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不断增多,恰恰是由道德上的主观恶意所引发。
与美的和格力这种话语权近似于平等且 “自费”表演不同,还有利用不可言状的隐形势力加持下的公器私用。如华为的劳资诉讼事件。
事件背后,表现出另一种法律道德风险:一方独大且强可死国的样板企业在与个体职工的搏弈中,往往会利用其政治、道德金身调动公共资源,并且也精于利用法律漏洞,或制定私法将不服从者打翻在地,将之踩在道德的粪坑中,使之在舆论、法律和隐形压力面前毫无还手之力!
利用法律漏洞,制定私法,鼓吹狼性文化,推行军事化管理,被不少人视为圭臬,却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透过外表,内中充斥着治愚、服从和奴性的肌理。无数博士和知识精英,只不过是有思维的生产工具,也被视为更危险的AI。据网络文章可知:李洪元非个案 同期另有数名华为前员工被捕---让人顿感阵阵寒意。
看眼右邻北韩,其军事奴隶制当然“好”管理,这是比美的们的霸道女主裁思想更上层楼的嗜血文化。但又是孤独的,万不能跳出自己的生态圈子,也无法与其它生态类型接轨,强行接轨必水土不服。如已经大幅度进行外土化改革的福耀玻璃这个美国样本,已经在劳资关系上出现了不少问题。当然还得祝福福耀,因为它起码正面了这一问题,并试图入乡随俗与文明接轨。
批评中国名企三大家,并非盼其下地狱而不得讨生,而恰恰是为了让其放下狼性的屠刀,回归人性和常识,成为一个个正常企业。
二、法律的唯物属性当警惕
邯郸的高利贷借贷案,高利贷业者个人可以通过整合司法系统资源,在地方吸纳民间资金或从银行贷款,正大光明地从事二次放贷业务,并精细化为“套路贷”;可以在操作过程中利用异地执行、涂抹证据、一官二审、天价诉费等手段打压对方,完成非法到合法的洗白和转换;可以得到公检法部门的全力配合下,合法侵吞对方百亿企业资产,并得到力透纸背的执行效果。有甚者,可让对方诛连九族,老死监牢。
其中,以个人出现同时,在需要时也会及时出现相应的企业、政府和司法的身影。也即,诸多案件其实是在个人犯罪、涉黑的同时,还加入了地方政府财政补洞、少数官员、办案个人共同谋财害命的系统性犯罪要素,从根本上颠覆了法律存在的意义,让被害方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东北有一执行案例,一方竟然捕风捉影将相对方已离婚三年的前夫的家庭财产(房屋)给执行了,而且前夫还上了失信黑名单,翻案过程中连快车票也买不了。据介绍,申请执行方就是高利贷从业者,与上一高利贷案例一样,不但涉黑,还成功渗透了司法机关。现在这对离婚夫妻被硬无奈,再次成为共患难的“战友”。
上述案件,有综合表现,也有单独出击,除了大热的高利贷案件,也涉及刚刚熄火的p2p案件,当然少不了强拆案件,以及普遍存在的民事纠纷刑事化案件,林林总总,花样百出,让人分不清对手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政府,还是司法,还是政治。
如果说以合法手段“合法”侵吞财物还算文明的流氓,那些连程序合法也不愿遵守、赤赤裸用违法程序劫掠财富者,已经是庙常之上的强盗了。案例自寻即可。
法治一旦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二项之下的平等、公正、法治,就往往分不清资本和权力的边界和底限。当资本需要权力时,就会发生神药酒约警跨省千里岭南抓拿名谣实非者;当权力手头紧张时,也会赤膊上阵,上演徽警分赴京、豫抓捕200余人,侵吞企业家谢留卿千万财产以补财政大洞,让企业家一夜破产的“壮举”。
更多时候,存在权力与资本联合办案现象,被“办”对象就是俎上之肉。将企业案件进行异地审理,还有些是所谓“案件扶贫”,已不鲜见,如盘古案。只是轻获磋来之食必难持久,何如渔技在身?恶端既开,效行滥觞,法将不法。
这是当下的法治困境:没有宗教信仰和文化根基,法治理性被玩弄至另一极端,出现知法犯法,理性异化为险恶,法律被当成唯物实操的终极工具。法律有了硬件机体,却失去了善法的软件和灵魂。
这除了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在机制之外还缺乏第三方对运行过程的社会化监督,如强大的媒体和分散的公民记者,然后失去了良性循环的可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星期四
微信扫一扫,为民族复兴网助力!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网友评论
共有条评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