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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究竟谁是中国的民!

作者:张宏良 发布时间:2014-07-13 15:25:58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评:驳国企“与民争利”论

张宏良:究竟谁是中国的民!

——评:驳国企“与民争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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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对民营企业这个名称的反思和批判,标志着中国正在进入全面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时期。早在多年前我们就曾经指出,胡耀邦一大错误,就是把私营企业称为民营企业,从而把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放在了与人民相对立的位置上,把私人老板的利益变成了人民的利益,把私人老板瓜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称之为是全国人民的民营化。
  如果仅仅是把中国私人老板瓜分国有资产称之为民营化也就罢了,关键是2004年以后,又把外资企业也列为民营企业,把外国老板的利益变成了中国人民的利益,把外资企业瓜分国有企业,同样称之为是全国人民的民营化。可见,从胡耀邦把私人企业称为民营企业,到上届政府把外资企业也称为民营企业,把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竞争,说成是与民竞争与民争利;把国有企业的外资化,说成是全国人民的民营化;把中国的财产变成外国的财产,说成是变成人民的财产。完全是一个有步骤有计划的完整战略,目的就是把中国变成任由西方宰杀的肥大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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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国企“与民争利”论

周新城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这是反对国有经济、主张“国退民进”的人经常喜欢谈论的理由。问题在于,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这是需要加以分析的。
  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可见,在“民”字上做文章古已有之。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民” (即人民)是分为不同阶级的。要把劳动人民同资本家区分开来。就劳动人民来说,国有企业与“民”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它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其实,对于工人农民而言,真正存在“与民争利”问题的,恰恰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雇用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但追逐剩余价值这种资本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除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具有利益一致性的一面外,由于私营经济还存在剥削,资本家同工人之间还存在着利益对立的一面。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与工人的工资在量上是一种彼此消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即工人)是一种争“利”的关系,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私营经济的现实经济活动中,不能不承认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私营经济之间确实存在一种“争利”的关系。这一点,也无须隐讳。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平等竞争,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争利”,最终是优胜劣汰。哪个企业经营得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必要劳动耗费,它就获得“利”,得到发展;相反,哪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个别劳动耗费高于必要劳动耗费,它就失去“利”,得不到发展,甚至破产。这是市场的无情的规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争利”,这是正常行为,无可非议,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一见到国有企业盈利,就说“与民争利”,要求只准资本家赚钱,不准国有企业赚钱,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总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吧!
  (作者是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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