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种情况,黎智英可交内地审判
黎智英今早于荔枝角惩教所往西九龙法庭上庭(大公报记者凯杨摄)
乱港分子、一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昨日(11日)被加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今日(12日)提堂,成为香港首个被控此罪的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若案件涉及3种情形,港府就可提出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或可交内地审判。
香港国安法第55条明确列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淮,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3种情形包括: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複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而刑罚及诉讼程序等事宜,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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