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生物海盗”需要专门立法
【环保笔谈】
云南是中国乃至世界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生物物种资源丰富,对确保国家生物安全至关重要。2018年9月,云南率先制定和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地方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20年7月,《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上述两个条例虽然提到了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但只是一两个条款的原则规定,远未达到具体实施的程度。
作为自然禀赋和生态资本,生物物种资源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休戚相关。如今,全球竞争性优势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在对物种内生物遗传信息的认识、掌握和利用。个别发达国家常常通过“生物海盗”方式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生物资源,经生物技术开发利用形成产品,再通过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中国家牟取暴利。
由于具有丰富的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云南的“生物海盗”现象频繁发生。日本人小岩屋敏主编的《中国蝴蝶研究》介绍了包括在云南等地非法偷捕的特有蝴蝶新种,总数超过100种,许多蝴蝶都被冠以日本名字,例如在云南丽江采集的绢粉蝶被命名为“龟井绢粉蝶”。这些被偷窃出境的新种蝴蝶一经国外学者发表论文,就堂而皇之地被当成这些物种的模式标本。
云南花卉产业发展30多年来,在国际花卉界拥有较大影响力,一些知名外资企业纷纷落户云南从事花卉进出境贸易。由于贸易管理上的漏洞和相关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在进行合法贸易的同时,许多珍贵的野生花卉资源被夹带出境,造成种质资源的流失。根据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把从山上收集来的野生花卉放到苗圃里种植一段时间,然后按人工繁殖的花卉苗木合法出口,其中以兰花中的石斛和兜兰为多——这些花卉很少能够人工繁殖,批量出口花卉中多为野生物种;二是把一些重要野生花卉谎称为人工栽培种类,利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失骗取出口证明;三是把一些珍贵野生花卉的营养枝条掺到出口花卉商品中夹带出境。
基于上述两个条例框架,云南应该就如何具体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高原特有珍稀物种和种质、基因资源等,进一步完善和制定法规和实施细则,开展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的地方专门立法。其中,“生物安全优先”应是云南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法治建设的核心,“生物资源利用”应是云南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法治建设的重点,而“生态文化保护”则应成为云南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上述立法原则的基础上,云南还需建立专门的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并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适度利用”“惠益分享”等具体原则。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中,对生物资源的主权、调查、釆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国际合作研究及分享权益等作出规定。云南有必要根据该法的相关条款,针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公平惠益分享,制定出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实施条例或管理办法,以防止生物物种资源流失,维护国家物种主权、生物资源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作者:尹仑、尼玛,分别系西南林业大学西南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西藏大学旅游与外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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