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双标:翻译翻译,什么叫惊喜?!
“跪下!”
“这可是黄四郎的团练教头,跪不得。”
“老子是光绪三十一年,皇上钦点的武举人,论官职,比你大,你应该给老子跪下。”
枪上膛,“啪”地一声,团练教头立马跪下了。
“还TMD皇上,哪个皇上,我见过吗?”
1
法大于情,法律规定的事,道德无法宽宥,眼泪不值得同情。
你们说得都对,我举双手赞成。
4月8日晚上,重庆,民安大道。
男子周某当晚和女友就餐时吵架,喝了酒没有钱请代驾,酒驾后被查。
男子情绪崩溃:
“活着压力太大了,每个月车贷房贷将近一万,天天累死累活的,我想找个地方,拿把刀自杀。”
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随后做酒精测试。
经查,周某属于醉驾,吊销驾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做得对。
网友热评:“成年人谁都不容易,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便是哭诉委屈,犯法了,也不值得同情。”
——网友说得也对。
我举高双手支持。
可是,新闻总是要对比起来,才能看懂其中的“惊喜”。
2
4月9日,浙江桐乡市。
官方通报了两起公职人员醉驾典型案例。
因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两名公职人员醉驾并造成交通事故均予以不起诉处理。
5天后,湖北武汉市蔡甸区。
醉驾司机周某被查出醉驾,但是因为“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结果不被起诉。
两名公职人员醉驾,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不起诉。
外资企业重要领导醉驾,考虑到企业的正常运营,不起诉。
醉酒男子周某情绪崩溃哭诉生活压力巨大,吊销驾照、刑事拘留,依法办事,突显法治精神。
——翻译翻译,什么叫做惊喜?!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广东省规定:
醉驾一经查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的,将被开除公职。
浙江省规定:
对"醉驾"的立案标准进行明确,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即刑拘。
2017年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里有个最关键的定性词:情节。
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后续惩罚力度,都是受案件情节严重性来裁决的。
——注意,是看“情节”,而不是“身份”。
4
重庆周某醉驾刑拘,国法如此,我没有异议。
同理,浙江桐乡的公职人员,怎么就免于起诉了?武汉的外资企业领导,怎么就宽大处理了?
非富即贵,免于刑责;平民百姓,严苛执法。
同案双标,如何服众?
党纪国法有明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被刑事起诉、定罪量刑,“双开”都是“标配”处分。
所以,为了两名公职人员的前途,醉驾免于起诉?
难怪去年疫情期间,某位副局长醉驾被拦下后,第一句话便是“你知道你拦的是谁的车吗?”
公职人员有“权”,免于追责。外资领导有钱,免于刑罚。
他们还都是“情节轻微,宽大处理”。
我替重庆周某感到不服!
合着这一套双标法则流传下来,知法犯法的人法外开恩,比尔盖茨和巴菲特可以开着豪车喝着小酒吃着火锅在南京东路随便开车?
重庆周某醉驾,“醉驾一律入刑”;公职人员醉驾,“视情节轻微,不起诉”;外资企业领导醉驾,“酌情处理法外开恩。”
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利剑悬在无钱无权的平民头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让公众这样去理解“人人平等”的?
特权总是这么迷人,它令人向往,让人发狂。
于是乎,人人唾弃特权,人人又渴望拥有特权,清北名校毕业的,大学生刚入社会的,削尖了脑袋也要去报考公务员。
考不上公务员的怎么办?那就拼了命地去挣大钱。
自上而下,全民达成了共识,有权有钱,总归是能多一点体面的。
无名之辈的周某,总是要多挨几下板子的。
崇拜权力、金钱至上,护身符保命,亵渎法律,迷惑人间。
就这么一件案子,就能看出我们与法治精神的距离。
“我来鹅城只办三件事:公平、公平、还是TMD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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