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危机启示录:要不要取消法人代表制与有限责任制?
一个负债累累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股东会承担债务吗?不需要。这大概就是法人代表制与有限责任制下产生的怪胎吧!
法人代表制规定,法人一般是自然人,对企业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它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按流程随时更换。这种制度带来两种怪象:一是大量的隐形股东在背后操纵着企业经营,实际上为投资人逃避责任提供了机会,二是法人随时更换,实际上等于无人对企业最终负责。
有限责任制规定,股东与投资人以自己的所有出资承担企业的债务,企业破产后余留的债务无需股东与投资人承担。于是股东与经营者无限制地举债经营、粉饰经营报表,掩盖经营风险,从资本市场与关联交易中大量获利,但是企业却负债累累,最后破产一走了之,大量债务无人承担。
恒大危机就是有限责任制下的怪像,2.3万亿债务与许老板的个人财富基本无关。
如果取消法人代表制、有限责任制,实行股东责任制,股东必须对企业经营直接承担经营责任与经济责任,即“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说明:企业融资了100亿,原股东对这100亿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企业亏损破产,原股东无需对融资资金承担无限责任。但是企业举债100亿、或者出现应付负债,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只有这样,一个企业的真正股东与投资人才能为大众所知,企业股东才会关注经营债务风险,才会彻底防止不良企业割社会的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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