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该死的沈德咏不死、该活的张扣扣不活
据央视新闻报道,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五(2023年8月4日)公开宣判沈德咏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沈德咏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沈德咏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2年3月,沈德咏本人直接或者通过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6456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德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沈德咏虽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且揭发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鉴于沈德咏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要职,执法犯法,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严重败坏司法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并插手干部人事提拔调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沈德咏曾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最年轻的一位副院长。沈德咏还参与了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件审判。2018年6月,沈德咏离开最高法。沈德咏身为中央纪委常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丧失纪法底线,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搞司法腐败、知法犯法、违法执法、干预司法、靠案吃案、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沈德咏身为法官法院院长,贪赃枉法边腐边升二十八年,肯定制造不少冤假错案,沈德咏不死,天下人不容。希望检察院尽快提起抗诉,这些年来,贪官污吏很少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几乎没有),人民群众十分不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自古改朝换代政权更迭,不无与贪官污吏有关。绝不能:贪官污吏处处可见、从严惩处讲讲而已。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不可谓不严厉,可腐败为什么就是制不住呢。尤其出人意料的是,十八大以来,大量的官员仍然不收手。这当然是有原因的,我想大概应该有这么几条原因。
其一,该杀的没有杀。中国的近邻,据说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反腐,贪污50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300元)就可判刑入狱,贪腐10万人民币,将会被判处死刑。与越南相比,中国相反,有些专家学者甚至呼吁废除死刑。他们这是为了国家好吗?不,他们是害怕腐败被彻底遏制住了。
其二,官员财产不能公布。还是以越南为例,2012年,越南就公布了《反腐败法》,其中规定越南的官员干部必须进行个人财产申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自从1883年英国首个通过包括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法律以来,占世界一大半的137个国家已经建立或执行财产公示制度。不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反腐败就可能流于形式。
其三,我们是否做到了对腐败分子处以严厉处罚,罚没他的全部所有,包括他的妻子子女的全部所有。如果反腐败,对于腐败官员的妻子儿女(不涉及犯罪)的既得利益没有触动,他们由于腐败分子而带来的职务升迁及巨大利益都没有触动,他们依然可以享受官员腐败的红利,腐败分子自然也就没有了什么可顾忌的,他们还怕什么呢?这就是民间所说的,“牺牲他一个,幸福全家人”吧。当然,这样做也不是要赶尽杀绝,腐败分子家属子女的生活出路还是要给的,比如住房,生活来源还是要给的。
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刑事犯罪,处罚是非常严格的,有时甚至严格到不问缘由不分青红皂白的地步,比如,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农民王斌余案件,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退伍军人张扣扣案件,这两起案件,广大的网民都认为他们不构成死罪,甚至都可以认定为自卫性质的正当防卫,他们也绝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但当事法官仍然对他们痛下杀手。
王斌余案是指—起农民工因讨薪不成而致死人命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该案件引起社会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关注。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和找法院,都无济于事。2005年5月11日王斌余又找包工头讨薪,被辱骂并遭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王斌余连杀四人,重伤一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16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件举国震惊的杀人案,杀人者是当过兵,平时老实厚道的张扣扣,而被杀的人是他的邻居父子三人。当案件发生后,村里的人都摇摇头表示叹息,有些老人说:“该发生的还是发生了,这次这份恩怨算是完结了,只是可惜了扣扣这个孩子。”
1996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之母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厮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1996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王正军未满18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应当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3年出狱)。
然而,根据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和姐姐张丽波的陈述,使用木棒打死汪秀萍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三儿子王正军。张家人称,由于王家长子王校军“当官”(案发时在当地的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故不少人为王家做了假证。
张扣扣母亲死亡那年,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张福如不服,他找人写了“状子”,在1996、1997那两年频繁奔波上访。他还到西安找到省政府上访。张福如回忆,他当时的诉求主要有两个,一是要枪毙王正军,另一则是经济赔偿25万元。
上访几年都无果。“人家儿子是国家干部,”张福如回忆说,“那时我很穷,连一双鞋子都买不起。当时没有照相机,如果把我的那双鞋子照下来,你们可以看一下。”
2001年,张扣扣已经当兵去了,张福如带着女儿张丽波又去了省政府。他们在省政府门口“大吼大叫”。后来张福如一个在西安“当干部”的五叔出面,不让他这么上访。张福如说他看在这位五叔的面子上,就没有再去。
这成了张福如的最后一次上访。这么多年来,张福如还保存着那几年奔波上访的一些车票。
张扣扣杀人之后,大年初六下午,村长王晓明去了一次张扣扣家。王晓明找张福如,主要是因为之前两日很多记者采访张家,他认为张福如在“胡乱说”。
王晓明与张福如简单聊了几句。王晓明说,他这才发现“张福如心里一直没有把那件事放下来”。
(张福如至今保存着的当年上访时的来往车票。刘向南摄)
张扣扣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当前,中国的法律是有,但并无真正实行,而且司法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就当作实行了,“任何刑事案件也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张扣扣是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相应制裁和其父多次上访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才凶去杀了手的,当时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当个体无法得到法律的公平,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
既然法律无法保护我,我何不自己来?这就是全世人的心理。张扣扣杀人无非就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以暴制暴的社会问题,还包含人性善恶问题,以及何为正义、如何维护正义的思辨问题。比如,我们可以因为外族入侵而合法杀人,那是为了正义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壮举。而同胞杀人却不能得到惩罚,受害者就不能用同样的暴力拿回正义?扪心自问,如果是我,也许我也会视生死不顾,选择用自己的方式拿回属于我的正义。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看来,这其中“执法必严”是最重要的,因为古人早就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所以执法的公平性是最重要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能他偷个自行车,拘留十天,我偷个自行车,就判我五年,这不公平。所以,张扣扣一案的重点就在于:当年对王家人的判罚,是否公平?如果王家人当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量刑,那么这个案子就结了,张扣扣没有复仇的理由,他今天的行为,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杀人犯行径,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但是——我要说但是了,如果22年前,也就是1996年的那个秋天,王家人依靠自己的势力摆平了司法,根本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张扣扣今天的行为,就充满了正义感:他是在替司法说话,他是在完成当年法律没有完成的事情。他隐忍了二十年,以自己的行为告诉了世人,什么叫“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你们杀了我的母亲,那么不管过去多少年,你们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公平。如果连这个公平都达不到,那么我们每个人的母亲,都可以被随便滥杀。所以,如果当年的判罚不公,那么不仅是王家三人,还有当年参与办案的人,那些徇私枉法的人,他们都该死。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是对于腐败犯罪呢?我们的法律却是宽容,宽容,再宽容。不仅不判死刑,而且一再减刑,无期可以变有期,二十年可以变十年,十年可以变五年,有病了,还可以保外就医。
刑事犯罪所以发生,大多往往就是因为几十几百或者几千块钱而导致的(前述的王斌余就是这样的原因),这几个小钱在今天的公知和有些不食人间烟火的专家学者教授看来,根本算不了什么,可是普通老百姓不一样,它可能就是一家人的生活费,就是孩子的学费,就是孩子的书包钱,或者文具盒钱,就是老人的看病钱(前述的王斌余就是为了要回工钱,回家给父亲看病)。
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对于腐败,必须实行严刑峻法,坚决严惩不贷。对腐败分子心慈手软,就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任,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甚至是对人民的残忍。社会要清明,除了要有一个好的社会制度,还需要对于腐败分子实行雷霆打压。好的制度,可以让官员不愿腐,不想腐,没有必要腐。只有让官员不愿腐,不想腐,没有必要腐,甚至不敢腐,腐败才有可能被彻底杜绝。
另外,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
对有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老百姓状告无门,象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一样,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破坏国家稳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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