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实习律师马树山案,一个上面以权压法,一个下面无视法律
前段时间,迁西马树山因举报县委书记被刑拘。刚过去没几天,又出现菏泽协警拷走实习律师事件,一个是上面以权压法,一个是下面无视法律。2024年1月31日,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实习律师赵某在菏泽市的一家酒店办理了入住。晚上10点多,一群民警闯入他的房间,要求检查身份证。在实习律师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时,对方竟然吼道,你狂什么,你有什么资格要求我们出示证件?我们穿这身衣服就有资格强制检查你。
第一,对于已经按照规定在宾馆前台进行登记的客户,根据警察法第9条以及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民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过出示警官证件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不是说不能盘问,但是要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这个前提才可以,并且要合理合法。
第二,身穿警察制服是否就可以不用出示证件呢?除了刚才提到的警察法第9条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也规定了身穿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警察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但如果被要求出示,则需要出示。所以说,实习律师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但是在实习律师再次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时,一名协警直接将实习律师的双手反铐强行推出门外,带去了派出所。其实,协警是没有权力给实习律师戴上手铐子的。根据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8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到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杀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而本案不存在可以使用手铐的情形,不但人民警察不可以使用,协警、辅警则更加不可以。
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听说实习律师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又在北京律所工作,他们还告诫道,不要觉得自己读了几年书就很厉害。此外呢,当时外面零下2°,因为是被强行带走的,实习律师穿的很薄,在实习律师说自己很冷时,对方竟然说,活该,谁让你能的。到了派出所,民警告诉了实习律师查房的原因,原来是酒店存在登记不规范的问题,那就比较有意思了,既然是酒店的问题,那实习律师应该是证人,为什么证人要带着手铐呢?
实习律师被带到了询问室后,一名协警要给实习律师做笔录,遭到拒绝。实习律师说做笔录必须要有两名正式的民警同时在场。说到这里,有的朋友可能会说实习律师有一些矫枉过正了,现在基层警力不足,怎么能什么都按程序来办事呢?但是,今天能违反程序询问他,能违反程序拷走他,明天就能拷走我,后天就能拷走你。协警出去后,一会儿来了两位民警要做笔录,实习律师再次说道,麻烦二位出示一下证件,一位从兜里掏出来晃了一下,而另一位的工作证件竟然放家了。
实际律师说,那我无法接受询问。根据规定,询问的民警不得少于2人,并且要出示证件。没带证件的民警很生气,说你爱做不做不做,滚一边去,不做就关着你,然后就离开了。因为不符合程序,最终民警让实习律师回去了。目前处理结果已经出来了,对当天处警民警张某予以记过处分,对涉事2名辅警呢予以辞退。这样的惩处,我认为太轻了。
另据萌夫律师说:在整个事件中,该派出所的民警以及辅警不断地嘲笑实习律师说了一句话,你准备向检察院去投诉,我们是没有用的,检察院只对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你所有的投诉都将归于零。
后来,实习律师真的向检察院进行了投诉,请求检察院进行监督,但是,该市的检察院以各种各样理由进行搪塞,最终的结果真的和派出所民警所说的一样,向检察院投诉没有任何用。
这个案件之所以发酵的原因,是因为,这个实习律师在投诉所有法律手段救济失效之后,没有办法,只能在网上以匿名的方式进行了世界阐述,进而引起了公愤,所以才最终对相关的人员进行了处理。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没有实习律师发稿,没有媒体后续的关注与监督,那么这个事件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和警察所说的一模一样,即投诉没有任何用,他们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一个合法公民被两个辅警违法执法并非法戴手铐,并且带至警局非法问话,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事情,检察院是完全有权监督的。检察院的职能就是监督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很显然,这个检察院也有问题。
但是媒体以及官方都不说这个事情,但是这件事情的确反映了当地的检察院和公安的工作人员缺乏最基本的法治意识,而且这种现象可能不仅仅只存在于这两个机关。前几天唐山迁西的马树山案,也是因当地的检察院和公安的工作人员缺乏最基本的法治意识。
从上述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需要加力加码,因为作为最一线的执法机关的的个个拥有国家强制力的机关,他们的法律意识却如此淡薄,可以随时随地的随心所欲的侵犯公民的人权,这是对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权力的背叛。
马树山很快被抓了,又很快被放了。被抓是因为掌握权力的人要抓他,被放是因为掌握更大权力的人要放他。不管抓人还是放人,都说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整个过程中,唯一缺位的恰恰是事实和法律。
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份官方的、正式的关于马树山案件详细过程的通报与回应。2024年1月18日应勇检察长在座谈会上的回应代表了官方,但不是正式的报告,也没有详细通报事件经过。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看到这样一份官方的报告。
马树山很快被抓了,又很快被放了。纠正案件的程序本身就存在问题。不管什么样的案件,不管多大的领导,都不应该仅凭领导一句话定案,而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
马树山案是权力制造的错案,侥幸被媒体曝光,又侥幸引起更大的权力介入,因而得以反转。如果没有这个侥幸,不敢想象马树山这位75岁老人的结局如何。从实习律师和马树山案中看,应对司法机关再次严格整顿。
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应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应该追问,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冤案生成,对失职、渎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肃追责, 不仅是为还一个完整的公道,也可以查补各种漏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这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应有之义。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十八大以来,强化问责成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鲜明特色。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强问责,才能显示出制度的刚性,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才会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执纪、问责到底的意义,更在于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和司法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匡扶正义。
近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显示,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后,不是整个事件的结束,而是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查,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冤假错案制造者寥寥无几,而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去追偿的更是没有听说过。
用一句话来概括: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太低、代价太小,即便是国家赔偿,也只是财政开支,纳税人背锅而已。长此以往,又怎么能杜绝冤假错案呢?现在的国家赔偿模式原理就是:司法机关办错了案件,错误的羁押了无辜的人,其损失由国家进行赔偿。在这种赔偿机制下,冤案的制造者自然有恃无恐。
所以:国家赔偿金应当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政法人员违法违纪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侵犯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侵犯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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