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先生|第十七条:刑法应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宽恕杀人犯!
今天,河北官方通报,邯郸初一学生被杀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国关注,是因为杀人者是3名13岁未成年人,而被杀者也是未成年人。
往前追溯,今年年初,华中某地一名3岁女童被11岁男孩杀死,因为杀人者未满12周岁,所以逍遥法外。
这两起案件存在共性,都指向了同一条法律——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中第3款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在问题来了,对于邯郸这起杀人案,是可以引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追究杀人者刑事责任的——尽管启动的前提有些苛刻,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但对于华中地区这名3岁女童的家人而言,在现行法律架构下,虽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但杀人者却真的可以逍遥法外——因为他未满12周岁!
这两起典型案例,全部指向了刑法第十七条存在的漏洞:
即如果未成年人A杀死未成年人B,只要杀人者不满12周岁,即可以不负任何的责任。
哪怕B也是未成年人,但我们的法律愣是保护不了这样一条生命,这是不是很滑稽可笑?
法律的人民性何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又何在?法律沦为了未成年人杀人犯的保护工具,而让被害者无辜枉死,这样的法律,难道不该修改吗?这样的法律漏洞,难道任由其维持现状吗?
所以现在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起诉邯郸这三名13岁的杀人犯,将他们绳之于法,而是要修改刑法第十七条,要堵住刑法的漏洞,要扭转法律的导向:
法律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而不是保护未成年人杀人犯!
凡是杀害未成年人的,无论年龄多小,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凡是杀害未成年人的,若凶手也是未成年人,应当追究监护人的连带责任。
保护谁?为了谁?这是法律最根本的导向问题,是它的阶级性所在:
如果刑法第十七条,在现实中沦为未成年杀人犯的保护工具,而任由被害的未成年人无辜枉死,那这样的刑法,又有何存在的意义?
面对着惨死的未成年人的冰冷尸体,我只有一句话要说:
请@全国人大 立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条!
请@全国人大 立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条!
请@全国人大 立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条!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宽恕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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